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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法人  拼音:fǎ rén
一社会组织体,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法人的种类,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设立的目的,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国语辞典》:国际法人(国际法人)  拼音:guó jì fǎ rén
在国际上有能力享权利、尽义务的主体,如国家。
《国语辞典》:戏法人人会变,巧妙各有不同(戏法人人会变,巧妙各有不同)  拼音:xì fǎ rén rén huì biàn,qiǎo miào gè yǒu bù tóng
(谚语)本用来形容变魔术的人技巧各有不同,后用来比喻解决事情各有各的办法,但技术高低有所差异。如:「为了这一笔大生意,大家一定会竭尽心力,努力争取,所谓:『戏法人人会变,巧妙各有不同』,大家各凭本事吧!」
《国语辞典》:公法人  拼音:gōng fǎ rén
依公法规定成立,具有独立人格得自为法律行为之行政组织。
《国语辞典》:财团法人(财团法人)  拼音:cái tuán fǎ rén
《民法》上法人的型态之一。设立财团法人时,应订立捐助章程,订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财产。
《漢語大詞典》:法人财产权
企业以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使用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财产进行经营的权利。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企业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的同时,就既享有民事权利,也承担了民事责任;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外,应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漢語大詞典》:法人股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用自身拥有的资产投资于其他股份制企业的股份。中国的法人股多数是公有股。法人相互持股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漢語大詞典》:法团(法團)
即法人。 梁启超 《史学之界说》:“通古今文野之界而观察之,内自乡邑之法团,外至五洲之全局,上自穹古之石史,下至昨今之新闻,何一而非客观所当取材者。”自注:“凡民间之结集而成一人格之团体者,谓之法团,亦谓之法人。法人者,法律上视之与一箇人无异也。一州之州会、一市之市会,迺至一学校、一会馆、一公司,皆统名为法团。” 张天翼 《谭九先生的工作》:“这个大会是个法团,跟县政府自必是平行的。”参见“ 法人 ”。
分類:法人
《國語辭典》:法人  拼音:fǎ rén
一社会组织体,在法律上得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与自然人同为法律上所谓的人。法人的种类,依设立法规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依成立要件可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依设立的目的,可分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國語辭典》:回避  拼音:huí bì
1.躲避。《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见事风生,无所回避。」宋。苏轼 行香子。昨夜霜风词:「昨夜霜风。先入梧桐。浑无处、回避衰容。」也作「回避」。
2.因有所顾忌而退让。《五代史平话。周史。卷下》:「相如听得廉颇有这言语,不肯与廉颇相会,每出,才望见廉颇,辄引车回避。」也作「回避」。
《國語辭典》:回避(迴避)  拼音:huí bì
1.因有所顾忌而离开、躲避。《红楼梦》第五三回:「一时,贾珍进来吃饭,贾容之妻回避了。」《文明小史》第一○回:「等到他身走进房间,众秀才只得起身回避。」也作「回避」。
2.因避嫌而不参预其事。如:「青青到法院告黄华,如果黄华的妻子在法院当法官,她就必须回避,不能接办这件案子。」也作「回避」。
《國語辭典》:共有  拼音:gòng yǒu
数人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如:「这些权利是我们大家所共有的。」
《國語辭典》:公司  拼音:gōng sī
依《公司法》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营利企业组织。可分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闭锁性公司等五类。
《國語辭典》:主体(主體)  拼音:zhǔ tǐ
1.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学生为学校的主体。」
2.哲学上指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个体。
3.法律上使用行为主体或权利主体等用语,权利主体指可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个体。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漢語大詞典》:板权(板權)
即版权。也称著作权。通常指个人或法人对其文学、科学和艺术等作品的某些独占权利。这些权利,非经本人许可或转让,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行使。 鲁迅 《书信集·致孙用》:“印成后向例取板权税(几成我不知道),但仍须作者常常作信索取。”
《国语辞典》:流沙坠简(流沙坠简)  拼音:liú shā zhuì jiǎn
书名。罗振玉、王国维合著,共三册。为根据法人沙畹书中照片,选录斯坦因在敦煌等地盗掘的简牍、纸片、帛书等,共五八八枚。大部分为汉简。全书以屯戍丛残部分数量最多也最重要。另「补遗」选录斯坦因在尼雅盗掘的晋初木简,「附录」为日人橘瑞超在罗布淖尔盗掘的简牍、纸片。
《国语辞典》: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总会(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总会)  拼音:zhōng huá wén huà fù xīng yùn dòng zǒng huì
以复兴中华文化、发扬伦理道德为宗旨而成立的社团法人。前身为成立于民国五十六年的「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七十九年十二月,改组为「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总会」,并于八十年三月举行成立大会,推选李登辉总统为会长。现阶段主要任务为配合政府推动文化建设,鼓动各界积极参与艺文活动,宣扬伦理道德观念,促进社会自觉及改善社会风气。缩称为「文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