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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共有
(1).共同具有。 晋 陆机 《豪士赋序》:“夫恶欲之大端,贤愚所共有。”
(2).法律上指共有权,即两人(包括法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漢語大詞典》:地产(地産)
(1).土地所产的物品,农产品。周礼·春官·大宗伯:“以地产作阳德。” 郑玄 注:“地产者,植物,谓九穀之属。”吕氏春秋·上农:“是故当时之务,农不见於国,以教民尊地产也。” 高诱 注:“地产,嘉穀也。” 宋 陆游 《戏咏乡里食物示邻曲》诗:“不惟人物富名胜,所至地产皆奇瓌。”
(2).指国家、团体或个人保持所有权的土地。 曹禺 《日出》第二幕:“地产、股票、公债哪一样不数他第一?” 欧阳山 《柳暗花明》九九:“我可什么也不怕。我又没有地产,我又没有生意。”
《漢語大詞典》:过户(過户)
房产、车辆、记名有价证券等在所有权转移以后,依照法定手续更换物主姓名。《花城》1981年第6期:“ 曾蔷玫 曾拿户口簿和定期存单在银行里办过一个过户手续。”
《漢語大詞典》:物主
对物品拥有所有权的人。隋书·张虔威传:“ 虔威 尝在涂,见一遗囊,恐其主求失,因令左右负之而行。后数日,物主来认,悉以付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七回:“那醎水妹表明他不见了物主,送来存放待领的话。” 王西彦 《乡下朋友》:“两个挑夫停歇在那里等候物主。”
《漢語大詞典》:地租
(1).旧时国家所征收的土地税。新唐书·魏徵传:“近 皇甫德参 上书言:‘修 洛阳宫 ,劳人也;收地租,厚敛也。’”
(2).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土地占有者依靠土地所有权获得的收入。 唐 王绩 《独坐》诗:“有客谈名理,无人索地租。” 郭澄清 《大刀记》三:“他想起了被地租逼下 运河 的佃户 房春江 。”
《漢語大詞典》:卖断(賣斷)
(1).物品等卖出以后,所有权转移对方,卖主不得回赎。 樊增祥 《批蒋信周呈词》:“实则本夫自卖其妻,復於卖断以后恣行讹索。” 许地山 《凶手》第一幕:“若要典,是十贯钱,卖断了是二十贯钱。”
(2).卖光,卖尽。 鲁迅 《书信集·致李霁野》:“我所作的东西,买者甚多,前几天至涨到照定价加五成,近已卖断。”
《漢語大詞典》:钱租
中国旧时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地主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租种土地的佃户收取,佃户以钱币交纳,故称。在旧中国这种地租形式不占主要地位。
《漢語大詞典》:地权(地權)
土地所有权。 杨沫 《青春之歌》第一部第二章:“家里破产啦--我父亲因为地权的事打了官司,闹得身败名裂。”
《漢語大詞典》:地照
由政府颁发的证明对土地有所有权的执照。 周保中 《忆东北抗日游击战争》:“﹝ 日 寇﹞在占领区推行保甲制度……施行奴化教育,大量收缴地照和民间枪支。” 周立波 《暴风骤雨》第二部二六:“地分好了,政府就要发地照。”
《漢語大詞典》:房产(房産)
个人或团体保有所有权的房屋及地基。警世通言·桂员外途穷忏悔:“房产值数千金, 郭刁儿 於中议估,止值四百金。”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起解逃人》:“须要有身家房产之正身僉解。” 曹禺 《日出》第二幕:“我说市面一恐慌,经济一不巩固,就应该买房产。”
《漢語大詞典》:林权(林權)
山林所有权。《人民日报》1964.12.15:“主要问题是正确确定集体经济中的林权问题。”
《漢語大詞典》:田契
买卖、租借田地时所立的契约或田地所有权的凭据。 清 袁枚 新齐谐·阴间中秋官不办事:“乩上书:‘尔等若不信,有 螺螄湾 田契一纸,当年因殁於馆中,未得清付家中。’”《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二回:“一个拜匣里,全是房契田契。” 茅盾 《子夜》四:“﹝ 曾沧海 ﹞把大束的田契、借据、存折,都往口袋里塞。”
《漢語大詞典》:卖绝(賣絶)
(1).物主所有权已转移买方,不得回赎。《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十回:“敝省那里有一片公地,共是二十多亩,一向荒弃着没用,却被一个土棍瞒了众人,四两银了一亩,卖给了外国人……提那土棍来问,已经卖絶了,就是办了他,也没用。” 李劼人 《暴风雨前》第三部分七:“好像记得纸上载明,将来业主有力,可以照价赎还,并非卖绝了的祖业。”
(2).卖完。《官场现形记》第十五回:“无奈他赌运不佳,输的当光卖絶,只剩得一条裤子,一件长衫没有进当。”
《漢語大詞典》:封建地租
封建地主依靠土地所有权剥削农民的基本形式。在封建社会中,地主占有土地,以各种形式交给完全没有或很少有土地的农民耕种,并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收取地租,无偿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有三种基本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
《漢語大詞典》:永佃权(永佃權)
旧法律名词。又叫田面权。农民租种地主土地或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低价出卖,依约取得永久使用其土地进行耕作的权利。永佃权一般可以继承、转租或出卖。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一般不影响佃农的永佃权。 彭湃 《海丰农民运动》:“在未减租及未得到永佃权以前,农民对于农业的改良,只有为地主行孝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