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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占授
口授。陈书·赵知礼传:“ 知礼 为文赡速,每占授军书,下笔便就,率皆称旨。”
分類:口授
《國語辭典》:家法  拼音:jiā fǎ
1.师徒授受自成一家之说的学风。后泛指学术、文艺相传的流派风格。《后汉书。卷七九。儒林传上。序》:「于是立五经博士,各以家法教授。」
2.治家的法则。《宋书。卷四二。王弘传》:「弘明敏有思致,既以民望所宗,造次必存礼法,凡动止施为,及书翰仪体,后人皆依仿之,谓为王太保家法。」《三国演义》第二五回:「吾于皇叔俸内,更加倍与之。至于严禁内外,乃是家法,又何疑焉?」也作「家规」、「家约」。
3.俗称扑责家人的刑具。《醒世恒言。卷一九。白玉娘忍苦成夫》:「左右!快取家法来,吊起贱婢打一百皮鞭。」《孽海花》第二六回:「彩云道:『这个请陆大人放心,我再吵闹,好在陆大人会请太太拿家法来责打的。』」
《國語辭典》:口占  拼音:kǒu zhàn
口中念出而不用笔墨起草的诗文,称为「口占」。《汉书。卷八三。朱博传》:「博口占檄文。」元。王实甫《西厢记。第四本。第三折》:「口占一绝,为君送行。」也称为「口号」。
《漢語大詞典》:笔受(筆受)
用笔记述别人口授的话。 宋 高承 事物纪原·道释科教·笔受:“ 太平兴国 七年六月,译经院成,译经詔梵学僧笔受缀文。” 宋 叶适 《温州新修学记》:“ 嘉定 七年, 留公 茂潜 来守,既修崇之,食增田焉。告诸生曰……诸生侧听,转相语,自学官及其父兄,皆请余笔受。”
《漢語大詞典》:还受(還受)
(1). 北魏 至 隋 行均田制时,男女到达一定年龄计口授与若干亩露田,年老免赋或身亡交还。“还受”指接受和归还露田。魏书·食货志:“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隋书·食货志:“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参见“ 露田 ”。
(2).谓受到还报。 明 无名氏 《驻马听·怨别》曲:“多应是前生欠下,今生还受。”
《漢語大詞典》:露田
北魏 田制,有露田、桑田、麻田之别。种谷物之田谓之“露田”。魏书·食货志:“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 章炳麟 《訄书·定版籍》:“今之大法,自池、井、海、堧有盐而外,露田稻冣长,黍稷粱麦各有品也。居宅与树蓺之地次之。” 李大钊 《土地与农民》一:“﹝ 北魏 孝文帝 均田法﹞均田法的大要是把田地分为露田与桑田二类……露田,即种谷的田。”
分類:田制桑田
《漢語大詞典》:口受
从口授中获得。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襃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
《國語辭典》:口分田  拼音:kǒu fēn tián
唐代按人口授田,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百亩;老及笃疾、废疾者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增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田。见《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也称为「口分」。
《國語辭典》:口分  拼音:kǒu fēn
1.按人口分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句下汉。何休。解诂:「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
2.按人口而分授的田。参见「口分田」条。《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3.分内应得的粮食。宋。杨万里 花果诗:「蜂蝶行粮猿鹤饭,一生口分两无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