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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惩办(懲辦)  拼音:chéng bàn
惩戒、处罚。如:「严加惩办。」《花月痕》第四七回:「教堂准立倭馆以内,不准另建别处,有犯者,照例惩办。」
《國語辭典》:不问(不問)  拼音:bù wèn
不计较,不管。宋。岳飞题新淦古寺壁〉诗:「斩除元恶还车驾,不问登坛万户侯。」《三国演义》第八回:「董氏宗族,不问长幼,皆封列侯。」
《國語辭典》:白衣  拼音:bái yī
1.白色的衣服。《礼记。月令》:「天子居总章左个,乘戎路、驾白骆、载白旂、衣白衣、服白玉、食麻与犬,其器廉以深。」
2.古时未做官的人穿著白色的衣服,后用来称无功名的人或平民。《史记。卷一二一。儒林列传。公孙弘。太史公曰》:「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也作「白民」、「白丁」、「白身」。
3.古童仆穿著白衣,故称僮仆为「白衣人」。《汉书。卷七二。龚胜传》:「闻之白衣,戒君勿言也。」唐。颜师古。注:「白衣,给官府趋走贱人,若今诸司亭长掌固之属。」
4.佛教称呼在家的世俗之人为「白衣」。《维摩诘所说经。卷上》:「虽为白衣,奉持沙门。」
《國語辭典》:白衣人  拼音:bái yī rén
1.穿白衣服的人。如:「夜空里只见一白衣人飞奔而去!」
2.平民。参见「白衣」条。
《國語辭典》:待罪  拼音:dài zuì
1.等待处置、等待责罚。《汉书。卷八一。匡张孔马传。匡衡》:「越骑官属与昌弟且谋篡昌,事发觉,衡免冠徒跣待罪。」《汉书。卷七六。赵尹韩张两王传。韩延寿》:「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亦皆自系待罪。」
2.古代官吏常恐不胜其职而获罪,故以此为官吏任职自谦之辞。《史记。卷一○○。季布栾布列传。季布》:「臣无功窃宠,待罪河东。」《儒林外史》第八回:「我本无宦情,南昌待罪数年,也不曾做得一些事业。」
《國語辭典》:大过(大過)  拼音:dà guò
1.大的过失。《论语。述而》:「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
2.学校或机关对犯错者的一种惩戒处分。如:「记满三大过,就要被退学。」
《國語辭典》:吏议(吏議)  拼音:lì yì
1.议处官吏的罪状。《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因为诬上,卒从吏议。」
2.官吏议论政治、时事。《文选。李斯。上书秦始皇》:「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
《國語辭典》:免罪  拼音:miǎn zuì
不论罪。《北齐书。卷五○。恩倖列传。和士开》:「既得免罪,即令讽论,责其珍宝,谓之赎命物。」《三国演义》第四回:「不如赦之,拜为一郡守,则绍喜于免罪,必无患矣。」
《國語辭典》:请罪(請罪)  拼音:qǐng zuì
1.问罪。《书经。汤诰》:「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左传。僖公二年》:「敢请假道,以请罪于虢。」
2.承认己过,自请处分。《后汉书。卷八十一。独行传。王烈传》:「盗请罪曰:『刑戮是甘,乞不使王彦方知也。』」《初刻拍案惊奇》卷二:「两亲家两亲妈,各自请罪,认个悔气,都道一桩事完了。」
3.请求免罪。《资治通鉴。卷五十四。汉纪四十六。桓帝延熹二年》:「岁时贡献,皆先输上第于冀,乘舆乃其次焉。吏民赍货求官、请罪者,道路相望。」
《漢語大詞典》:俟罪
谓不称职,听候处分。多为古代官吏任职时用的谦词。 汉 贾谊 《吊屈原赋》:“恭承嘉惠兮,竢罪 长沙 。”
《國語辭典》:记过(記過)  拼音:jì guò
记载过失,以示惩儆。《三国演义》第五一回:「今云长虽犯法,不忍违却前盟。望权记过,容将功赎罪。」
《漢語大詞典》:责帅(責帥)
谓下属有罪,要处分统帅。 三国 蜀 诸葛亮 《街亭自贬疏》:“臣明不知人,恤事多闇,《春秋》责帅,臣职是当。”《南齐书·陆澄传》:“镇北 檀道济 北伐不进,致 虎牢 陷没。蕃岳宰臣,引咎谢諐,而责帅之劾,曾莫奏闻。”新唐书·韦凑传:“春秋重责帅,其出 凑 曹州 刺史。”
《國語辭典》:翻案  拼音:fān àn
1.推翻已判定的罪案。清。孔尚任《桃花扇》第三一出:「报仇翻案纷纷,正士皆逃遁。」《红楼梦》第六九回:「倘或他再将此事告诉了别人,或日后再寻出这由头来翻案,岂不是自己害了自己。」
2.推翻前人的定论。如:「翻案文章」。
《漢語大詞典》:自讨(自討)
(1).自我责罚;自请处分。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先軫 曰:‘匹夫逞志於君而无讨,敢不自讨乎?’”
(2).自招;自惹。如:自讨没趣。
《國語辭典》:警告  拼音:jǐng gào
1.使人警觉的告诫。如:「前方不远处有一个连续弯道的交通标志,警告驾驶人多加小心。」《旧唐书。卷三三。历志二》:「黑月尽是月蚀节,亦以吉凶之象,警告王者奉顺正法。」《宋史。卷二八五。列传。贾昌朝》:「近年寺观屡灾,此殆天示警告,可勿缮治,以示畏天爱人之意。」
2.一种对犯错者的处分。如:「他违反校规,因而被记了一次警告。」
《漢語大詞典》:减罪(減罪)
减轻刑事处分。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者,不得减罪。”《水浒传》第三五回:“且喜官事已遇赦了,必是减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