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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法僧 朝代:南梁

人物简介

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454—536 【介绍】: 南朝梁时鲜卑人。初仕魏,历光禄大夫、徐州刺史。梁武帝普通五年,魏室大乱。明年,法僧据镇称帝。魏乱稍定,将讨法僧,乃归梁,授司空,封始安郡王。中大通四年,立为东魏主,不行,仍授骠骑大将军、郢州刺史。官至太尉,领军师将军。
全梁文·卷六十三
法僧,魏道武子阳平王熙之曾孙。仕魏为太尉行参军,转通直郎、棕远将军、司徒司马掾龙骧将军、益州刺史。熙平初徵拜光禄大夫,出为平东将军兖州刺史,转安东将军徐州刺史。(《梁书·武帝纪》作镇东将军。)孝昌初自称尊号。(《梁书·本传作》称帝)改元天启,以普通六年据彭城来降,授侍中司空,封始安郡公。大通中加冠军将军,中大通中转车骑将军,进太尉,领金紫光禄大夫,立为东魏王,不行。授使持节散骑常侍、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郢州刺史。大同二年徵为侍中、太尉、领军师将军,卒年八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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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介绍】: 北魏广牧富昌人,字法寿。投尔朱荣,性佞巧,甚得荣心。孝庄帝时为荣大将军府司马、东徐州刺史。荣死,归尔朱兆。以参与立节闵帝元恭谋,拜侍中,封城阳郡公。后又杀尔朱部曲,斩尔朱世隆、彦伯兄弟,囚尔朱天光,投高欢。孝武帝时,拜侍中。从入关,官至太傅。卒年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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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499—583 【介绍】: 北周吴兴武康人,字法卫。精医术。梁武帝大通六年,解褐临川嗣王国左常侍;十一年领太医正,加文德主帅、直閤将军。太清元年转湘东王府中记室参军。梁简文帝时,以本官兼中书舍人。后以大黄治愈梁元帝。随于谨至长安,为宇文泰所留,以医术事勋贵,为当世所推,诸蕃外服,咸请托之。累官至上开府仪同大将军,封长寿县公、太医下大夫。隋开皇初,进爵北绛郡公。遗命以白帢入棺。有《集验方》、《行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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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介绍】: 北齐人。初隐于江陵百里洲,通佛道术数。南朝梁时,侯景为乱,助湘东王击败景军于江陵。后元帝任为都督、郢州刺史。北齐文宣帝天保六年,举州降齐,为大都督十州诸军事。在朝不称臣,不称官爵,但云荆山居士。无疾而终。
全北齐文·卷二
法和不知何许人,有道术,在梁以破任约武陵王纪功为都督郢州刺史,封江乘县公,加司徒。元帝败灭,举州入齐,为大都督、太尉,荆州刺史、安湘郡公,入朝再为太尉,无疾而死。文宣令开棺视之,空棺而已。
神僧传·卷第四
陆法和。不知何许人也。隐于江陵百里洲。衣食居处一与戒行沙门同。耆老自幼见之容色常定。人莫能测也。或谓出自嵩高。遍游遐迩。既入荆州汶阳郡。居高要县之紫石山。无故舍所居山。俄有蛮贼文道期之乱。时人以为预见萌兆。及侯景始告降于梁。法和谓南郡朱元英曰。贫道共檀越击侯景去。元英曰。侯景为国立效。师云击之何也。法和曰。正自如此。及景渡江。法和时在清溪山。元英往问曰。景今围城其事云何。法和曰。凡人取果宜待熟时。固问之曰。亦剋亦不剋。景遣将任约击梁湘东王于江陵。法和乃诣湘东乞征约。召诸蛮弟子八百人在江津。二日便发湘东。遣胡僧祐领千馀人与同行。法和登舰大笑曰。无量兵马。江陵多神祠。人俗恒所祈祷。自法和军出无复一验。人以为神皆从行故也。至赤沙湖与约相对。法和乘轻舟不介冑。沿流而下。去约军一里。乃还谓将士曰。聊观彼龙睡不动。吾军之龙甚自踊跃。即攻之。若得彼明日当不损客主一人而破贼。然有恶处。遂纵火船。而逆风不便。法和执白羽扇麾风。风即返约。众皆见梁兵步于水上。于是大溃皆投水。约逃窜不知所之。法和曰。明日午时当得。及期而未得人问之。法和曰。吾前于此洲水乾时建一刹。语檀越等。此虽为刹实是贼标。今何不向标下求贼也。如其言果于水中见约抱刹仰头栽出鼻。遂禽之。约言。求就师目前死。法和曰。檀越有相必不兵死。且于王有缘决无他虑。王于后当得檀越力耳。湘东果释用为郡守。及魏围江陵约以兵赴救力战焉。法和既平约。往进见王僧辨于巴陵。谓曰。贫道已却侯景一臂。其更何能为。檀越宜即逐取。乃请还。谓湘东王曰。侯景自然平矣。无足可虑。蜀贼将至。法和请守巫峡待之。乃总诸军而往运石以填江。三日水遂不流。横之以铁锁。武陵王纪果遣蜀兵来度峡口。势蹙进退不可。王綝与法和经略一战而殄之。军次白帝谓人曰。诸葛孔明可谓为名将。吾自见之。此城旁有其埋弩箭镞一斛许。因插表令掘之如其言。又尝至襄阳城北大树下。画地方二尺。令弟子掘之得一龟长尺半。以杖叩之曰。汝欲出不能得已数百岁。不逢我者岂见天日乎。为授三归龟乃入草。初八叠山多恶疾人。法和为采药疗之。不过三服皆差。即求为弟子。山中多毒虫猛兽。法和授其禁戒不复噬螫(音栻)所泊江湖必于峰侧结表云。此处放生。渔者皆无所得。才或少获。辄有大风雷。船人惧而放之。风雨乃定。晚虽将兵犹禁诸军渔捕。有窃违者中夜猛兽必来欲噬之。或亡其船缆。有小弟子戏截蛇头。来诣法和。法和曰汝何意杀因指以示之。弟子乃见蛇头齰裤裆而不落。法和使忏悔为蛇作功德。又有人以牛试刀一下而头断。来诣法和。法和曰。有一断头牛就卿徵命殊急。若不为作功德。一月内报至。其人弗信少日果死。法和又为人置宅相墓以避祸求福。尝谓人曰。勿系马于碓。其人行过乡曲。门侧有碓因系马于其柱。入门中忆法和戒。走出将解之。马已毙矣。梁元帝以法和为都督。郢州刺史封江乘县公。法和不称臣。其启文朱印名上自称居士。后称司徒。梁元帝谓其仆射王褒曰。我未尝有意用陆为三公。而自称何也。褒曰。彼既以道术自命容是先知。梁元帝以法和功业稍重。遂就加司徒都督刺史如故。部曲数千人通呼为弟子。唯以道术为化。不以法狱加人。又列肆之所不立市丞。牧佐之法无人领受。但以空槛籥在道间。上开一孔以受钱。贾客店人随货多少。计其估限自委槛中。所受所掌之司夕方开取。条其孔目输之于库。又法和平常言若不出口。时有所论则雄辨无敌。然犹带蛮音。善为攻战。具在江夏。大聚兵舰。欲袭襄阳。而入武关。梁元帝使止之。法和曰。法和是求佛之人。尚不希释梵天王坐处。岂规主位。但于空王佛所。与主上有香火因缘。见王上应有报至。故救援耳。今既被疑。是业定不可解也。于是设供食具大䭔薄饼。及魏举兵。法和自郢入汉口。将赴江陵。梁元帝使人逆之曰。此自能破贼。师但镇郢州不须动也。法和乃还州。垩其城门。著粗白布衫裤邪巾。大绳束腰坐苇席。终日乃脱之。及闻梁元败灭。复取前凶服著之。哭泣受吊。梁人入魏果见䭔饼焉。法和始于百里洲造寿王寺。既架佛殿更截梁柱曰。后四十许年佛法当遭雷雹。此寺幽僻可以免难。及魏平荆州宫室焚烬。总管欲发取寿王佛殿。嫌其材短乃停。后周氏灭佛法。此寺隔此陈境故不及难。天保六年春清河王岳进军临江。法和举州入齐。文宣以法和为大都督十州诸军事太尉公。西南大都督五州诸军事荆州刺史安湘郡公宋莅为郢州刺史。官爵如故。莅弟遣为散骑常侍仪同三司湘州刺史义兴县公。梁将侯瑱来逼江夏。齐军弃城而退。法和与宋莅兄弟入朝。文宣闻其有奇术。虚心想见之。备三公卤簿。于城南十二里供帐以待之。法和遥见邺城下马禹步。辛术谓曰。公既万里归诚主上虚心相待。何作此术。法和手持香炉步从路车至于馆。明日引见。给通幰油络网车。诣阙通名不称官爵。不称臣。但云荆山居士。文宣宴法和及其徒属于昭阳殿。赐法和钱百万物万段甲第一区田一百顷奴婢二百人生资什物称是。法和所得奴婢尽免之曰。各随缘去。钱帛散施一日便尽。以官所赐宅营佛寺。自居一房与凡人无异。三年间再为太尉。世犹谓之居士。无疾而告弟子死期。至时烧香礼拜佛。坐绳床而终。浴讫将殓。尸小缩止三尺许。文宣令开棺视之。空棺而已。法和书其所居屋壁而涂之。及剥落有文曰。十年天子为尚可。百日天子急如火。周年天子递代坐。又曰。一母生三天。两天共五年。说者以娄太后生三天子。自孝昭即位至武成传位。后主共五年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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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518—576 【介绍】: 南朝陈巴山新建人,字仲昭。劲捷有胆力,能距跃三丈。梁时,平侯景乱有功,授超猛将军,累封新建县侯。又破萧勃,拒王琳,授平南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入陈,讨平周迪,又督军北伐,大破齐军,改封义阳郡公。官终豫州刺史。谥威。
周法明 朝代:隋至唐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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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人名大辞典
【生卒】:?—623 【介绍】: 隋至唐初永安黄岗人。初仕陈,年十二,授巴州刺史。陈亡臣隋,为赵州真定令。隋末之乱,归黄岗,起兵,攻取蕲、安、沔、黄四州。唐高祖武德四年,以四州之地归唐,授黄州总管,封道国公。为张善安所袭杀。
《國語辭典》:公法  拼音:gōng fǎ
1.国家或朝廷制订的法律。《文明小史》第三八回:「登时翻过脸来,那个管你公法不公法?」
2.直接关于国家的法律。如《宪法》、《国际公法》、《刑法》、《行政法》等。
《国语辞典》:公法上职务关系(公法上职务关系)  拼音:gōng fǎ shàng zhí wù guān xi
特定人由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对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有职务义务的关系。
《国语辞典》:公法人  拼音:gōng fǎ rén
依公法规定成立,具有独立人格得自为法律行为之行政组织。
《韵府拾遗 洽韵》:范蜀公法
见上
《國語辭典》:国际公法(國際公法)  拼音:guó jì gōng fǎ
指国家之间彼此来往相互遵守的原则与规则,如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国际习惯法、条约或国际组织之决议。
《國語辭典》:公权(公權)  拼音:gōng quán
公法上所有权利的总称,如自由权、参政权、请求国家行为权等。
《漢語大詞典》:私智
个人的智慧。常与公法相对,指偏私的识见。管子·禁藏:“故国多私勇者其兵弱,吏多私智者其法乱。” 尹知章 注:“私智则营己而背公,故多乱。”史记·项羽本纪:“自矜功伐,奋其私智而不师古。”汉书·地理志下:“ 昭王 曾孙 政 并六国,称皇帝,负力怙威,燔书阬儒,自任私智。” 明 李东阳 《明故封承德郡户部主事陈先生墓志铭》:“造物者固有定数,人顾私智殴之,奚益哉?”
《国语辞典》:国际仲裁(国际仲裁)  拼音:guó jì zhòng cái
分为国际(公法)仲裁及国际商事仲裁。前者主要解决国家与国家间发生之国际争议;后者指当事人间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所进行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