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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指法  拼音:zhǐ fǎ
学习技艺时,运用手指的各种技巧。如弹琴的指法、打字的指法及中医针灸时捻针的指法。《老残游记》第一○回:「初听还在算计他的指法,调头,既而便耳中有音,目中无指。」
《分类字锦》:指法各异(指法各异)
元史礼乐志竽十竹为之与巢笙皆十九簧惟指法各异
分类:笙竽
《國語辭典》:琵琶  拼音:pí pa
乐器名,弹拨乐器。又称枇杷。这个名称来自所谓「推手为枇,引手为杷」之最基本的弹拨技巧。在唐朝以前,琵琶也是汉语里对所有短颈鲁特琴族弹拨乐器的总称。秦代人民根据圆的形式创出直柄、圆形音箱的弹拨乐器,至秦汉不断改进,定型为四弦十二品位,用手弹拨的乐器,为今阮弦之前身。西元四世纪,西域文化交流,致使半梨形音箱,四弦四柱的琵琶传入中原。唐、宋以来在这两种琵琶基础上不断改进,逐渐形成现今半梨形音箱,以桐木板蒙面,琴颈向后弯曲,称为曲项琵琶,今日常见有南管琵琶和国乐常使用的琵琶。琴杆与琴面上皆为四相四弦。除用于歌唱、曲艺、戏曲和歌舞伴奏外,也用于乐器的合奏、伴奏和独奏。也称为「鼙婆」。
《漢語大詞典》:空有
(1).佛教语。空,指法性;有,指幻相。谓相反相成的真俗两谛。佛地经论卷四:“菩萨藏,千载已前,清净一味,无有乖諍;千载已后,乃兴空有二种异论。”《后汉书·西域传论》:“详其清心释累之训,空有兼遣之宗,道书之流也。” 李贤 注:“不执著为空,执著为有;兼遣谓不空不有,虚实两忘也。” 南朝 梁简文帝 《大法颂》:“二諦现空有之津,二智包权实之底。” 宋 王安石 《望江南·归依三宝赞》词:“普愿众生同我愿,能於空有善思惟。”
(2).徒有;只有。 后蜀 欧阳炯 《江城子》词:“空有 姑苏臺 上月,如 西子 镜,照江城。”
《漢語大詞典》:一抹
一弹;一奏。抹,指弹奏弦乐的一种指法。谓轻轻一按。 唐 杜牧 《隋苑》诗:“红霞一抹《广陵》春, 定子 当筵睡脸新。” 宋 欧阳修 《减字木兰花》词:“画堂雅宴,一抹朱弦初入遍。” 宋 辛弃疾 《贺新郎·赋琵琶》词:“推手含情还却手,一抹《梁州》哀彻。”
《國語辭典》:宪章(憲章)  拼音:xiàn zhāng
1.法度典章。南朝梁。刘协《文心雕龙。诏策》:「诏赐邓禹,称司徒为尧,敕责侯霸,称黄钺一下:若斯之类,实乖宪章。」《新唐书。卷九八。马周传。赞曰》:「由一介草茅言天下事,若素宦于朝,明习宪章者,非王佐才,畴以及兹?」
2.遵守法制。《礼记。中庸》:「仲尼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國語辭典》:异议(異議)  拼音:yì yì
1.别有所见的议论或持反对的意见。宋。无名氏《梁公九谏》:「策立武三思之事,诸大臣尽皆拜舞谢敕,惟有卿不拜,朕想卿必有异议。」《三国演义》第一四回:「群臣皆惧操势,亦莫敢有异议;遂择日起驾。」
2.法律上对于法院或行政官署之处分不服时,或契约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一方表示反对时,所提出之意见,称为「异议」。
《漢語大詞典》:异义(異義)
(1).不同的含义;意思不同。墨子·尚同上:“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 清 俞樾 古书疑义举例·上下同字异义例:“古书亦有上下文同字而异义者。”
(2).不同的观点;新的见解。后汉书·章帝纪:“其令羣儒选高才生,受学《左氏》《穀梁春秋》《古文尚书》毛诗,以扶微学,广异义焉。”晋书·王接传:“﹝ 接 ﹞备览众书,多出异义。”
(3).指不同的意见,异议。 宋 苏轼 《次韵答刘泾》:“新音百变口如鶯,异义蜂起弟子争。”一本作“ 异议 ”。
(4).道理不同。 汉 班固 《白虎通·三军》:“告天何?示不自专,非出辞反面之道也,与宗庙异义。” 南朝 宋 颜延之 《重释何衡阳》:“故方罚矜功,而滥咎忘贤,遗存异义,公私殊异,已备前白。”
(5).违反常规、礼法。 汉 何休 《〈春秋公羊传〉序》:“传春秋非一,本据乱而作,其中多非常异义可怪之论。” 徐彦 疏:“非常异义者,即 庄 四年 齐襄 復九世之讎而灭 纪 , 僖 元年实与 齐桓 专封是也,此即非常之异义,言异於 文 武 时……若其常义,则诸侯不得擅灭,诸侯不得专封。” 宋 曾巩 《为人后议》:“故为人后者,为之降其父母之服,则有之矣;为之絶其父母之名,则未之有也……今欲使从所后者为属,而变革其父母之名,此非常异义也。”
《國語辭典》:条目(條目)  拼音:tiáo mù
1.传统法中分条列举的细目。《晋书。卷三○。刑法志》:「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
2.按内容分的细目。《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刘向》:「著其占验,比类相从,各有条目,凡十一篇。」
《國語辭典》:烦苛(煩苛)  拼音:fán kē
烦扰苛细。《汉书。卷四。文帝纪》:「汉兴,除秦烦苛,约法令。」
《漢語大詞典》:取予
(1).亦作“ 取与 ”。收受和给予。管子·幼官:“著於取与之分,则得地而不执。”汉书·司马迁传:“然僕观其为人自奇士,事亲孝,与士信,临财廉,取予义。”文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作“取与”。 晋 葛洪 抱朴子·清鉴:“观取与於宜适,谓虚实於言行,考操业於闺閫,校始终於信効,善否之验不亦易乎!” 宋 苏辙 《民政上》:“臣愚以为严赏罚,勑官吏,明好恶,慎取予,不赦有罪,使佛老之福不得苟且而惑其生。”明史·朱希周传:“性恭谨,不妄取予。”
(2).形容操琴时内收和外放的指法。 宋 文天祥 《胡笳曲序》:“庚辰中秋日, 水云 慰予囚所,援琴作《胡笳十八拍》,取予疾徐,指法良可观也。”
《漢語大詞典》:纲条(綱條)
书·盘庚上:“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后以“纲条”指法纪。 唐 柳宗元 《祭李中丞文》:“振其纲条,端我甸服,黠吏屏气,贪官窒慾。”旧唐书·王翃传:“居宪司,虽不能举振纲条,然以谨重知名。” 宋 苏舜钦 《投匦疏》:“臣敢谓陛下之詔,体则正矣,而纲条未至。”
分類:指法法纪
《國語辭典》:戎索  拼音:róng suǒ
1.戎人之法。《左传。定公四年》:「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晋。杜预。注:「大原近戎而寒,不与中国同,故自以戎法。」
2.军事。唐。元稹〈织妇〉词:「早徵非是官人恶,去岁官家事戎索。」
分類:指法法令
《國語辭典》:三身  拼音:sān shēn
佛教用语。大乘佛教谓佛身有法身、报身和化身三种。法身指一切现象的真实性,也称为「自性身」。报身指佛净土世界中的佛身,也称为「食身」、「受用身」、「应身」。化身为教化利益凡夫众生而现出的形象,如释迦牟尼佛,也称为「变化身」。《大乘法苑义林章》卷七:「依世俗谛随机所现说有三身,法身空理,报身空智,利物所现名变化身。」
《漢語大詞典》:心王
佛教语。指法相宗所立五位法中的心法。包括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末那识和阿赖耶识。与心所有法相对。见《百法明门论》。亦泛指心。心为三界万法之主,故称。《涅槃经·寿命品》:“头为殿堂,心王居中。” 唐 王维 《大唐大安国寺故大德净觉禅师碑铭》:“光宅真空,心王之四履;建功无旱,法将之万胜。” 唐 刘禹锡 《闲坐忆乐天以诗问酒熟未》:“减书存眼力,省事养心王。”景德传灯录·志公和尚:“心王自在翛然,法性本无十缠。”
《漢語大詞典》:鸾鸣(鸞鳴)
(1).鸾铃鸣响。 唐 韩琮 《咏马》:“早晚飞黄引同皂,碧云天上作鸞鸣。”
(2).鸾凤和鸣。比喻夫妻和美。《醒世恒言·两县令竞义婚孤女》:“小女与令郎,久谐凤卜,准拟鸞鸣。”
(3).弹琴的一种指法。 明 陈继儒 《珍珠船》卷一:“弹琴轮指曰蟹行,侧转指曰鸞鸣,若全用甲则声乾而多悲思,全用肉则声重浊而不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