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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诏条(詔條)
皇帝颁发的考察官吏的条令。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条察州。” 唐 柳宗元 《代裴行立谢移镇表》:“唯当遵守詔条,贬弃奸慝,平匀徭赋,示以义方。” 明 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在官有疾犯皆去职:“邑训导 张用斋 庸 《送知县饶公免官还乡序》云:‘ 洪武 九年秋八月,有司钦奉詔条,凡在官者,其族属有丽於法,听其解职还乡里。’”参见“ 六条 ”。
《漢語大詞典》:六条(六條)
(1). 汉 制,刺史班行六条诏书,以考察官吏。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武帝 元封 五年初置部刺史” 颜师古 注引《汉官典职仪》云:“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一条,强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詔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渔百姓,聚歛为姦。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託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西晋 北周 也有六条诏书。后因以指考察官吏的职务和职权。南史·宋江夏文献王义恭传:“ 义恭 既至,劝 孝武 即位。授太尉、録尚书六条事,假黄鉞。”旧唐书·哀帝纪:“左僕射 裴枢 、右僕射 崔远 ……须离八座之荣,尚付六条之政,勉思咎己,无至尤人。” 清 钱谦益 《浙江嘉兴府推官姚钿授文林郎制》:“郡国置司理之官,所以佐察六条,而观中五刑也。”
(2).指 晋 诸郡中正荐举贤才的六项标准。晋书·武帝纪:“令诸郡中正以六条举淹滞: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尽礼,三曰友于兄弟,四曰絜身劳谦,五曰信义可復,六曰学以为己。”
《國語辭典》:教令  拼音:jiào lìng
一国元首所颁布的条例。《晏子春秋。内篇。问上》:「景公问晏子曰:『明王之教民何若?』晏子对曰:『明其教令。而先之以行义。』」《汉书。卷四。文帝纪》:「上亲劳军,勒兵、申教令。」
《國語辭典》:嘉奖(嘉獎)  拼音:jiā jiǎng
1.赞许奖励。《宋史。卷三○五。薛映传》:「以映有治状,赐御书嘉奖。」宋。曾巩〈应举启〉:「嘉奖士伦,助成世教。」
2.一种奖励的等级。如:「对于他拾金不昧的行为,学校特地记他一个嘉奖。」
《國語辭典》:格律  拼音:gé lǜ
1.传统法中指法律条令。唐。刘肃《大唐新语。卷五。孝行》:「复雠礼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心,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人成复雠之志,赦之亏格律之道。」《旧五代史。卷三七。唐书。明宗本纪三》:「自兵兴以来,法制不一,诸道州县常行枷杖,多不依格律,请以旧制晓谕,改而正之。」
2.诗、词、曲、赋的平仄、音韵、字数、句数等形式和规律。唐。白居易〈与元九书〉:「至于贯穿古今,覶缕格律,尽工尽善,又过于李焉。」宋。许顗《彦周诗话》:「有五句成篇者,尽古今诗之格律,足以资详博,不可不知也。」
3.个人生活行为在主观上所遵循法度和规则。唐。窦冀〈怀末上人草书歌〉:「狂僧挥翰狂且逸,独任天机摧格律。」
《漢語大詞典》:谒禁(謁禁)
禁止接见请托者之条令。 宋 吴处厚 青箱杂记卷二:“ 皇祐 、 嘉祐 中,未有謁禁,士人多驰騖请託,而法官尤甚。” 宋 赵升 朝野类要·杂制:“百司门首謁禁者,不许接客也。若大理寺官,则又加禁謁及亦不许出謁也。” 清 俞樾 茶香室丛钞·禁谒:“按此条似謁禁、禁謁有别。謁禁者,人来謁见则有禁。禁謁者,禁其謁人也。今京官官都察院,輒署门曰:‘文武官员,私宅免见。’似謁禁之遗制。”
《漢語大詞典》:制条(制條)
法规条令。 唐 李翱 《劝河南尹复故事书》:“前人制条,相传岁久,苟无甚弊,则轻改之,不如守故事之为当也。”金史·移剌慥传:“初, 皇统 间,参酌 隋 、 唐 、 辽 、 宋 律令,以为 皇统 制条。”
《漢語大詞典》:条决(條決)
谓依条令决断。《文选·马融〈长笛赋〉》:“节解句断, 管 、 商 之制也;条决繽纷, 申 、 韩 之察也。” 李善 注:“言科条能分决,繽纷能整理也。”
分類:条令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