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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司败(司敗)
(1).官名。即司寇。左传·文公十年:“臣免於死,又有谗言,谓臣将逃,臣归死於司败也。” 杜预 注:“ 陈 楚 名司寇为司败。”
(2).泛指司法机关。周书·文帝纪上:“臣不能式遏寇虐,遂使乘舆迁幸。请拘司败,以正刑书。” 宋 岳飞 《奏乞本军进讨刘豫札子》:“死有餘罪,敢逃司败之诛。” 清 黄宗羲 《子刘子行状下》:“先生言一旦遘此鞠凶,臣即不致死於贼,亦当归死,司败席藁以待。”参见“ 司寇 ”。
《國語辭典》:司寇  拼音:sī kòu
1.职官名。《周礼》秋官有大司寇,为六卿之一,掌理刑狱。后世称刑部尚书为「大司寇」,侍郎称为「少司寇」。
2.一种刑罚。将罪犯发往边疆,以防禦外寇。《后汉书。卷五六。张皓传》:「帝乃悟,减腾死罪一等,馀皆司寇。」
3.复姓。如春秋时鲁国有大夫司寇惠子。
《國語辭典》:提取  拼音:tí qǔ
取出。如:「银行、邮局到处设有自动提款机,民众随时可提取存款,非常方便。」
《國語辭典》:送达(送達)  拼音:sòng dá
1.法律上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判决书及诉状等亲自交付或由邮政单位送至诉讼关系人。若不能交付时,会使其具有知悉机会的行为。
2.把东西送到当事人手中。如:「收发人员将公文、卷宗送达各专属单位办理。」
《國語辭典》:传唤(傳喚)  拼音:chuán huàn
1.召唤,喊某人前来。《红楼梦》第九三回:「若有并未告假私自出去,传唤不到贻误公事的,立刻给我打了撵出去。」
2.法院发出传票,令当事人在一定的日期、时间到场,称为「传唤」。
《國語辭典》:判决(判決)  拼音:pàn jué
法院以终结诉讼为目的,而就实体法或程序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所为具有拘束力之意思表示,因事件属性之不同,可分为民事判决、行政判决与刑事判决。
《國語辭典》:原告  拼音:yuán gào
诉讼事件之起诉者,称为「原告」。相对于被告而言。元。李行道《灰阑记》第二折:「原告跪在这壁,被告跪在那壁去。」《初刻拍案惊奇》卷一○:「二生就讨过笔砚,写了息词,同著原告、被告、中證一干人进府里来。」
《國語辭典》:投案  拼音:tóu àn
嫌犯主动到警察局说明犯案的过程,并听候处理。如:「这件刑案的诸多疑点,在主嫌投案说明后,终于一一得到釐清。」
《國語辭典》:归案(歸案)  拼音:guī àn
1.归入所属的案件。如:「这个案子结束了,可以归案存档。」
2.逮捕逃亡的罪犯,审讯结案。如:「警方在缉捕在逃嫌犯归案。」
《國語辭典》:通缉令(通緝令)  拼音:tōng qì lìng
法院为捉拿在逃嫌犯或受刑人所发出的通令。如:「法院发出通缉令全力搜捕在逃的嫌犯。」
《國語辭典》:押票  拼音:yā piào
法院羁押刑事被告人所用的凭票。签證押票之权,侦察时属于检查官,审判时属于审判长。
《漢語大詞典》:刑事案件
为追究刑事责任而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国语辞典》:司法独立(司法独立)  拼音:sī fǎ dú lì
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依据法律独立审判,而不受任何干涉或胁迫,称为「司法独立」。
《国语辞典》:国际法庭(国际法庭)  拼音:guó jì fǎ tíng
1.西元一九二○年依照国际联盟的规定,而设在荷兰海牙的永久性法庭,由各缔约国选举独立司法官组织而成。
2.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于西元一九四六年于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参见「国际法院」条。
《国语辞典》:高等法院  拼音:gāo děng fǎ yuàn
审理由地方法院上诉案件,以及内乱、外患和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等之司法机关。简称为「高院」。
《国语辞典》:异端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拼音:yì duān cái pàn suǒ
中世纪以来罗马天主教教廷的司法机关。用祷告禁食、抄家、坐牢、死刑等方式镇压异端邪说、炼丹术或巫术等。直至西元一九○八年才由教皇庇护十世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