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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法院  拼音:fǎ yuàn
受理民刑诉讼的机关,分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
《漢語大詞典》:传法院(傳法院)
宋 代翻译佛经的机构。 太平兴国 五年于 太平兴国寺 大殿西建译经院,八年改为传法院。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库务职局《宋会要辑稿·道释·传法院》
《漢語大詞典》:专门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国语辞典》:公断法院(公断法院)  拼音:gōng duàn fǎ yuàn
处理国际纷争的常设机构。设在荷兰海牙,凡一八九九及一九○七年缔结保和会条约各国,因国际纷争,有非外交官所能解决的事件,都可请求法院作仲裁性的公断。
《国语辞典》:高等法院  拼音:gāo děng fǎ yuàn
审理由地方法院上诉案件,以及内乱、外患和妨害国交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等之司法机关。简称为「高院」。
《国语辞典》:最高法院  拼音:zuì gāo fǎ yuàn
为全国最高级的审判机关,设于国民政府所在地。不服第一审及第二审的诉讼案件,可上诉该院判决。地位性质相同于旧时的大理院。
《国语辞典》:法院书记官(法院书记官)  拼音:fǎ yuàn shū jì guān
掌管有关案件的记录,及其他文书的制作,送达、保管、公證等事务的公务员。
《国语辞典》:行政法院  拼音:xíng zhèng fǎ yuàn
专司行政诉讼审理的法院,与执掌民事及刑事诉讼审理的普通法院不同。
《国语辞典》:地方法院  拼音:dì fāng fǎ yuàn
原则上为民事、刑事之第一审审判机关。设于直辖市或县市地方。
《国语辞典》:立法院  拼音:lì fǎ yuàn
由民选的立法委员组成,根据《宪法》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与宪法赋予的权限。
《国语辞典》:司法院  拼音:sī fǎ yuàn
我国中央政府五院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的审判、公务员的惩戒及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审判权,并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分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台湾高等法院及台北、台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及福建连江地方法院等。
《國語辭典》:国际法院(國際法院)  拼音:guó jì fǎ yuàn
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于西元一九四六年于荷兰的海牙成立,以法官十五人组成,依国际法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以及对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也作「国际法庭」。
《漢語大詞典》:人民法院
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等。
《國語辭典》:法庭  拼音:fǎ tíng
法官审问及判决民刑诉讼的场地、处所。如:「如果你真的不愿意私下和解,那我们只有法庭上见了。」
《國語辭典》:司法  拼音:sī fǎ
1.职官名。掌理刑法。唐代于府置法曹参军,州置司法参军,县置司法,宋沿置。元代始废。
2.一般泛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与行政等案件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