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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刑章
犹刑法。 唐 韩愈 《贺册尊号表》:“微臣幸生圣代,触犯刑章,假息海隅,死亡无日。” 宋 王禹偁 《拟贬萧瑀出家诏》:“以致君臣之际,有是暌离,虽正刑章,良多愧耻,勉思省己,以卜自新。”《天讨·军政府〈讨满洲檄〉》:“好恶因於郡县,生杀成於墨吏,刑部不知,按察不问,遂令刑章枉橈,呼天无所,其罪十也。”
分類:刑法
《國語辭典》:刑辟  拼音:xíng pì
刑法。《左传。昭公六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晋。潘岳〈杨荆州诔〉:「庶狱明慎,刑辟端详。」
分類:刑法刑律
《國語辭典》:刑宪(刑憲)  拼音:xíng xiàn
1.刑法。《旧五代史。卷三○。唐书。庄宗本纪四》:「或居台铉,或处权衡,或列近职而预机谋,或当峻秩而掌刑宪,事分逆顺,理合去留。」《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五:「单说世上人贪心起处,便是十万个金钢,也降不住。明明的刑宪陈设在前,也顾不得了。」
2.刑罚。《永乐大典戏文三种。小孙屠。第一一出》:「谁知命运遭乖蹇,今朝受刑宪。免教受掤扒,感恩即非浅。」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三折:「没来由犯王法,不提防遭刑宪,叫声屈动天惊地。」
分類:刑罚刑法
《國語辭典》:三辟  拼音:sān pì
夏商周三代的刑法。即夏的禹刑,商的汤刑,周的九刑。《左传。昭公六年》:「三辟之兴,皆叔世也。」唐。孔颖达。正义:「三辟,谓禹刑、汤刑、九刑也。」
《漢語大詞典》:秋宪(秋憲)
(1).指司法、监察官员及官署。 唐 孙逖 《赠韦侍御等诸公》诗:“秋宪府中高唱入,春卿署里和歌来。” 唐 贾至 《授宋晦屯田员外郎制》:“俾迴秋宪之威,以佐冬官之属。”
(2).刑法。陈书·蔡景历传:“宜寘刑书,以明秋宪。”
《漢語大詞典》:刑理
刑法;法律。《三国志·魏志·锺繇传》:“太傅学优才高,留心政事,又於刑理深远。”南齐书·高逸传论:“法家之教,出自刑理,禁姦止邪,明用赏罚。”
分類:刑法法律
《漢語大詞典》:辟法
亦作“ 辟法 ”。
(1).谓开府库视文书券契以查对核证。周礼·春官·大史:“若约剂乱则辟灋,不信者刑之。” 贾公彦 疏:“辟法者,辟,开也;法则约剂也。” 孙诒让 正义:“彼注云:‘辟藏,开府视约书。’此辟法即彼辟藏,亦谓开府视其典法之书,考案读之,以辨其然与不也。”
(2).刑法。 汉 刘向 说苑·敬慎:“昔 夏桀 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不修 禹 之道,毁坏辟法,裂絶世祀,荒滛于乐,沉酗于酒。”
《漢語大詞典》:法辟
(1).法律。管子·君臣上:“论法辟衡权斗斛,文劾不以私论,而以事为正。”韩非子·忠孝:“所谓贤臣者,能明法辟、治官职以戴其君者也。” 陈奇猷 集释:“説文:‘辟,法也。’”
(2).特指刑法。三国志·魏志·夏侯玄传“终以致败” 裴松之 注引 晋 习凿齿 《汉晋春秋》:“故尚书 王经 ,虽身陷法辟,然守志可嘉。”
分類:法律刑法
《漢語大詞典》:殷理
谓刑法。 晋 葛洪 抱朴子·用刑:“诸硕儒达学,洽通 殷 理者,咸谓宜復肉刑。”
分類:刑法
《國語辭典》:不识(不識)  拼音:bù shì
1.不懂得、不明晓。三国魏。曹植〈送应氏〉诗二首之一:「游子久不归,不识阡与陌。」三国魏。嵇康〈养生论〉:「是犹不识一溉之益,而望嘉谷于旱苗者也。」
2.不认识。《三国演义》第一一回:「孔融不识其人,不敢开门。」《老残游记》第一九回:「却叫许明不须同往,都到村相遇,作为不识的样子。」
《國語辭典》:典刑  拼音:diǎn xíng
1.常法、常刑。《书经。泰誓下》:「屏弃典刑,囚奴正士。」《文选。曹植。责躬诗》:「国有典刑,我削我黜。」
2.旧法、模范。《诗经。大雅。荡》:「虽无老成人,尚有典刑。」《文选。干宝。晋纪总论》:「是以昔日之有天下者,所以长久也,夫岂无僻主,赖道德典刑以维持之也。」也作「典型」。
3.掌理刑罚之事。《汉书。卷一○○。叙传下》:「释之典刑,国宪以平。冯公矫魏,增主之明。」
4.正法、执行死刑。元。关汉卿《窦娥冤》第二折:「到来日判个斩字,押付市曹典刑。」明。无名氏《闹铜台》第四折:「下在死囚牢中,则等典刑。」
《國語辭典》:典型  拼音:diǎn xíng
1.旧法、模范。宋。文天祥〈正气歌〉:「哲人日已远,典型在夙昔。」也作「典刑」。
2.足以代表某一类事物特性的标准形式。如:「桂林、阳朔的峰林是典型的石灰岩地形。」
3.文学艺术中最具概括性和代表性的人物、事件或实例。如:「李白是浪漫派诗人的典型。」
《國語辭典》:大理  拼音:dà lǐ
1.职官名。古代掌刑法的官。秦为廷尉,汉景帝时更名大理,武帝建元时复为廷尉。北齐再更名为大理卿,隋唐以后沿之。
2.大道理。《庄子。秋水》:「今尔出于崖涘,观于大海,乃知尔丑,尔将可与语大理矣。」
3.国名。参见「大理国」条。
4.县名。参见「大理县」条。
《國語辭典》:刑部  拼音:xíng bù
中国古代掌管刑法及狱讼事务的机关,属六部之一。由隋朝开始设置,历代因之,至清光绪时更名为法部。
《國語辭典》:刑政  拼音:xíng zhèng
刑法政令。《荀子。王制》:「刑政平,百姓和,国俗节,则兵劲城固,敌国案自诎矣。」《文选。卜商。毛诗序》:「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
《國語辭典》:军法(軍法)  拼音:jūn fǎ
专治军人犯罪的法律。如遇战时或戒严时期,可适用于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