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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勤民
(1).劳苦百姓。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秦 违 蹇叔 ,而以贪勤民,天奉我也。”左传·昭公十五年:“获城而弗取,勤民而顿兵,何以事君?”国语·周语上:“布令陈辞而又不至,则增修於德而无勤民於远。” 韦昭 注:“勤,劳也。”
(2).尽心尽力于民事。左传·僖公二十八年:“令尹其不勤民,实自败也。” 杜预 注:“尽心尽力,无所爱惜为勤。” 汉 班固 《典引》:“奕世勤民,以方伯统牧。” 晋 陆机 《辩亡论下》:“敦率遗典,勤民谨政。” 清 沈初 《西清笔记·纪典故》:“犹以玩物为戒,特申勤民之旨,以垂训焉。”
《漢語大詞典》:民事
(1).犹国政。国语·鲁语上:“ 舜 勤民事而野死。” 汉 应劭 《风俗通·皇霸·五伯》:“ 夏后 太康 娱於耽乐,不循民事,诸侯僭差。” 汉 荀悦 申鉴·政体:“国无游民,野无荒业,财不虚用,力不妄加,以周民事,是为养生。” 清 唐甄 潜书·柅政:“曷若量己之力……以其半勤民事,察农桑,筑圩防,计丰凶,除奸慝,则民亦少害矣。”
(2).泛指民间诸事;民政事务。礼记·月令:“﹝仲秋之月﹞是月也,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 宋 苏轼 《答宋寺丞书》:“至於吏道、法令、民事、簿书、期会,尤非所长,素又不喜从事於此。”宋书·百官志上:“司徒,一人,掌民事。”
(3).指力役之事。书·太甲下:“无轻民事惟难。” 孔 传:“无轻为力役之事。”
(4).指农事。孟子·滕文公上:“民事不可缓也。〈诗〉云:‘昼尔于茅,宵而索綯,亟其乘屋,其始播百穀。’”文选·张衡〈东京赋〉:“日月会於龙狵,恤民事之劳疚。因体力以息勤,致欢忻於春酒。” 薛综 注:“谓田事毕,休民力、息勤劳也。”
(5).泛指民间生活情事。汉书·循吏传序:“及至 孝宣 ,繇仄陋而登至尊,兴于閭阎,知民事之囏难。” 晋 干宝 《〈晋纪〉总论》:“节理人情,恤隐民事。”
(6).有关民法的。如: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
《漢語大詞典》:牧人
(1).古代管理民事的地方官。书·立政:“ 文王 惟克厥宅心,乃克立兹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 孔颖达 疏:“惟慎择在朝有司在外牧养民之夫。”
(2).周礼官名。掌畜牧。周礼·地官·牧人:“掌牧六牲而阜藩其物。”文选·枚乘〈七发〉:“掩苹肆若,为牧人席。” 张铣 注:“周礼有牧人职。言蔽陈青苹杜若之草,为牧人席。”
(3).放牧牲畜的人。《诗·小雅·无羊》:“牧人乃梦,众维鱼矣,旐维旟矣。” 南朝 梁 沈约 《齐故安陆昭王碑文》:“邑居不闻夜吠之犬,牧人不覩晨饮之羊。” 唐 王绩 《野望》诗:“牧人驱犊返,猎马带禽归。” 何其芳 《画梦录·雨前》:“清浅的水,两岸青青的草,一根长长的竹竿在牧人的手里。”
(4).谓治民。文选·潘岳〈马汧督诔〉:“牧人逶迤,自公退食。闻秽鹰扬,曾不戢翼。” 李善 注:“国语 里革 曰:且夫君也者,将牧人而正其邪。” 唐 元稹 《赠裴行立左散骑常侍敕》:“ 秦 郡守分土疆以牧人, 汉 刺史乘軺车而按部。” 宋 孙光宪 北梦琐言卷六:“先是 李远 以曾有诗云:‘人事三盃酒,流年一局棋。’ 唐宣宗 以其非牧人之才,不与郡守。”
《漢語大詞典》:事主
(1).事奉大夫。左传·襄公十九年:“ 宣子 盥而抚之曰:‘事 吴 ,敢不如事主!’” 杜预 注:“大夫称主。”
(2).事奉君主。 汉 祢衡 《鹦鹉赋》:“女辞家而适人,臣出身而事主。” 唐 杜甫 《暮春题瀼西新赁草屋》诗:“事主非无禄,浮生即有涯。”
(3).犹言事情的主要决策者,谋划者。晋书·何无忌传:“ 无忌 曰:‘ 桓氏 强盛,其可图乎?’ 毅 ( 刘毅 )曰:‘天下自有强弱,虽强易弱,正患事主难得耳!’”太平广记卷一二九引《冥报志·王范妾》:“ 王范 既为事主,当先杀之。”
(4).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 元 王恽 玉堂嘉话卷七:“ 遗山 ( 元遗山 )尝与 张噥斋 论文。见有窃用前人辞意而復加雌黄者, 遗山 曰:‘既盗其物,又伤事主,可乎?’”元史·成宗纪二:“詔强盗姦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主,止诛为首者,从者刺配,再犯亦诛。” 清 沈德潜 《百一诗》之四:“事主诉县官,县官不愿闻。”
(5).指一般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 赵树理 《李家庄的变迁》一:“村里人有了事是请社首说理。说的时候不论是社首、原被事主、证人、庙管、帮忙,每人吃一斤烙饼,赶到说完了,原被事主,有理的摊四成,没理的摊六成。”
《漢語大詞典》:常伯
周 官名。君主左右管理民事的大臣。以从诸伯中选拔,故名。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準人、缀衣、虎賁。” 蔡沉 集传:“有牧民之长曰常伯。”后因以称皇帝的近臣,如侍中、散骑常侍等。汉书·谷永传:“戴金貂之饰、执常伯之职者,皆使学先王之道,知君臣之义。” 颜师古 注:“常伯,侍中也。” 晋 潘岳 《藉田赋》:“常伯陪乘,太僕秉轡。”
《漢語大詞典》:法人
法律用语。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公民(自然人)相对。
《漢語大詞典》:司法
(1).官名。两 汉 有决曹、贼曹掾,主刑法。历代皆有。 唐 制在府曰法曹参军,在州曰司法参军。 宋 沿 唐 制,诸州置司法参军。 元 废。参阅文献通考·职官十七
(2).星官名。 清 恽敬 《文昌宫碑阴录》:“晋书·天文志‘文昌六星在北斗魁前,天之六府也。四曰司禄、司中、司隶赏功进。’与《天官书》‘四曰司命、五曰司中、六曰司禄’不同。《星经》又曰‘六曰司法’。”
(3).现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
《漢語大詞典》:牧夫
(1).古代管理民事的地方官。书·立政:“ 文王 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 孙星衍 疏:“庶狱庶慎,言诸狱事,众当慎之,惟责成于有司及牧民之人。”
(2).牧放牲畜的人。 郭沫若 《星空·孤竹君之二子》:“他们( 伏羲 、 神农 、 黄帝 等)不过是我们古人的看牛的牧夫,耕地的农人,缝衣制车的工匠。”
《漢語大詞典》:民师(民師)
(1).古代管理民事之官。左传·昭公十七年:“自 顓项 以来,不能纪远,乃纪於近。为民师而命以民事,则不能故也。”
(2).民众的师表。汉书·武帝纪:“諭三老孝弟,以为民师。”
(3).民办学校教师的简称。《光明日报》1988.11.18:“冒领民师补助,截留建校经费,双庙小学校受到处分。”
《漢語大詞典》:民法
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漢語大詞典》:民猷
指关于人民事业的谋划。 吕惠生 《留取丹心照汗青》诗:“烟尘开敌復,扰攘展民猷。”
《漢語大詞典》:恤功
(1).谓忧劳民事。书·吕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 蔡沉 集传:“恤功,致忧民之功也。” 孙星衍 疏:“言 尧 之得人,乃命三君忧民之事。” 汉 郑玄 《诗谱序》:“以为勤民恤功,昭事上帝,则受颂声。”
(2).泛指勤劳于事。 晋 张悛 《为吴令谢询求为诸孙置守冢人表》:“臣闻春雨润木,自叶流根;鴟鴞恤功,爱子及室。”
《漢語大詞典》:有行为能力
具备一定条件的自然人能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中国,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漢語大詞典》:国际私法(國際私法)
国家处理和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这种关系一般是由于对外贸易和本国人同外国人往来而产生。国际私法所以称为“国际”,是因为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已越出一国的范围。其主要渊源为国内立法,其次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漢語大詞典》:被害人
指刑事、民事案件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