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题目(題目)  拼音:tí mù
1.文章或诗篇的标名。如:「这篇文章光是题目,就引起许多读者的好奇及兴趣。」唐。杜甫〈奉留赠集贤院崔于二学士〉诗:「天老书题目,春官验讨论。」
2.考试时要求应试人作答的问题。如:「这次的题目难倒了大多数的考生。」《旧唐书。卷一八。宣宗本纪》:「三月,试宏词举人,漏泄题目,为御史台所劾。」
3.评其优劣,定其高下。《晋书。卷四三。列传。山涛》:「涛所奏甄拔人物,各为题目,时称山公启事。」
4.戏剧用语。南戏在第一出前介绍的故事纲要,称为「题目」。如《永乐大典戏文三种。小孙屠。题目》:「李琼梅设计丽春园,孙必达相会成夫妇;朱邦杰识法明犯法,遭盆吊没兴小孙屠。」
5.名义、藉口。如:「他正苦无机会找你麻烦,如今抓了这题目,一定会大作文章。」唐。白居易〈送吕漳州〉诗:「独醉似无名,借君作题目。」
6.名堂,花样。《二刻拍案惊奇》卷一四:「其间又有奸诈之徒,就这些贪爱上面,想出个奇巧题目来,做自家妻子不著,装成圈套,引诱良家子弟,诈他一个小富贵,谓之『扎火囤』。」
《國語辭典》:题目正名(題目正名)  拼音:tí mù zhèng míng
元杂剧在结尾处用二或四句对子,总括剧情,并以末句为剧名全称,这种一定格式称为「题目正名」。如元代白朴《梧桐雨》的题目为「安禄山反叛兵戈举,陈玄礼拆散鸾凤侣」,正名为「杨贵妃晓日荔枝香,唐明皇秋夜梧桐雨」。
《國語辭典》:题署(題署)  拼音:tí shù
在匾额、对联或书画上题字、签名。《三国志。卷一。魏书。武帝纪》南朝宋。裴松之。注:「鹄字孟黄,安定人。魏宫殿题署,皆鹄书也。」唐。韩愈〈和虞部卢四酬翰林钱七赤藤杖歌〉:「几重包裹自题署,不以珍怪誇荒夷。」
《漢語大詞典》:司训(司訓)
(1). 明 清 时县学教谕的别称。 明 叶盛 水东日记篇目有“蒋司训”。儒林外史第十一回回目:“ 鲁小姐 制义难新郎, 杨司训 相府荐贤士。” 张慧剑 校注:“司训,县学教官‘教諭’的别称。” 清 叶廷琯 《吹网录·石林燕语》:“復假 仁和 劳季言 司训所藏……底本,覆勘一周,考证益密。”
(2).指担任司训之职。 清 方苞 《大父马溪府君墓志铭》:“ 苞 生六年,大父司训於 芜湖 。”
《國語辭典》:品名  拼音:pǐn míng
物品的名称。如:「可以给我一份库存货物的品名清单吗?」也作「品目」。
《国语辞典》:悲回风(悲回风)  拼音:bēi huí fēng
楚辞九章篇目。为战国楚屈原所作,以篇首「悲回风之摇蕙兮」为名。内容叙述因小人到处钻营,君子终日愤懑忧虑,宁可投江自尽,也不随俗。可说是屈原诀别人世的作品。
《國語辭典》:要目  拼音:yào mù
1.统计纲目。《北史。卷八二。儒林列传下。刘炫》:「府史之任,掌要目而已。」
2.重要的书目。如:「红楼梦研究要目」。
3.重要的项目。如:「文化建设要目」。
《國語辭典》:目次  拼音:mù cì
依次条列在书刊正文前的篇章节次及页码,以备检阅查寻之用。如:「阅读一本书前,可先翻阅目次,了解它的内容纲要。」
《漢語大詞典》:头题(頭題)
杂志目录栏中最前面的篇目。《锺山》1983年第5期:“听说你新的中篇已经瓜熟蒂落了,这回一定给我们!我们发头题。”
分類:杂志篇目
《漢語大詞典》:题头(題頭)
(1).书写门头上的横披或匾额。 唐 李绰 尚书故实:“﹝ 智永禪师 ﹞积年学书,秃笔头十瓮,每瓮皆数石,人来觅书,并请题头者如市,所居户限为人穿穴。”
(2).篇目,标题。 鲁迅 《书信集·致杨霁云》:“《文学》既登拙作题头,下一期登出续篇来,前言不搭后语,煞是有趣,倘将来再将原稿印出,也许更有可观。”《人民日报》1981.1.21:“上海工艺美术工厂 张卫平 等三人给‘十佳’寄来了十幅工艺精致、形像生动、气势昂扬的奔马画,并都一一加了‘奔腾急’、‘志在千里’等含意深长的题头。”
(3).标志于报刊文章篇目之上的分类栏目。《人民日报》1951.4.18:“在报上发表小品文时,就加上小品文的题头。在这个题头下刊出的小品文有各种各样的体裁,有的类似短篇小说,有的像散文,有的就是诗歌;有的还配以漫画。”
《漢語大詞典》:选目(選目)
经选择而确定的书目或篇目。 孙犁 《澹定集·与友人论学习古文》:“已经借到一部大学用的《古代汉语》,选目很好,并有名家注释。”
《漢語大詞典》:刑法志
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 汉代 班固 的汉书首创这种体制,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或称《刑罚志》《刑志》汉书·叙传下:“威实辅德,刑亦助教,季世不详,背本争末, 吴 孙 狙诈, 申 商 酷烈, 汉 章九法, 太宗 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述《刑法志》第三。”隋书·经籍志二:“后 周太祖 又命 苏绰 撰《大统式》。 隋 则律令格式并行。自律已下,世有改作,事在《刑法志》。”清史稿·刑法志二:“辽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