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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讼府(訟府)
(1).控告军府。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程器:“ 傅玄 刚隘而詈臺, 孙楚 狠愎而讼府。”参阅晋书·孙楚传
(2).审理讼案的官府。 清 王夫之 读通鉴论·五代下十六:“夫国家之置守令,何为者也……岂徒以听民之讼,敛钧金束矢之入以为讼府,而启民於争乎?”
《国语辞典》:借提  拼音:jiè tí
法院法官、检察署检察官,为审理或侦讯案件之必要,传唤受刑人或受羁押之人,并以传票通知执行监狱或看守所,将受刑人或受羁押之人提庭讯问。借提人犯不得外宿,当晚必须解还;若借往远地查證,当天无法赶回,则应寄押于当地之监所,次日清晨再行提出。司法警察为办理案件需要,亦得向法院声请借提人犯。
《国语辞典》:司法官  拼音:sī fǎ guān
负责审理民刑诉讼案件的职官。
《漢語大詞典》:簿讼(簿訟)
审理诉讼案件。 明 李东阳 《寄题谢宝庆逸老堂得乞字》:“晨兴必簿讼,夜坐犹佩韍。”
《漢語大詞典》:劾验(劾驗)
审理查验。新唐书·张弘靖传:“ 武元衡 遇害,贼未得, 王承宗 邸廝卒 张晏 被告,詔付御史臺劾验,有状。”
分類:审理查验
《漢語大詞典》:断冤(斷冤)
审理冤狱。
分類:审理冤狱
《漢語大詞典》:积狱(積獄)
长期不得审理的讼诉案件。多指冤案。 明 海瑞 《乞正赦款疏》:“有罪之人所仰望於陛下者,何啻如飢之望食,渴之望饮者乎。屡年天雨不调,寒暑不均,皆积狱积怨之所致也。”
《國語辭典》:原审(原審)  拼音:yuán shěn
大陆地区指法院初审。
《漢語大詞典》:治释(治釋)
惩治与赦免。借指审理狱讼。 明 范濂 《云间据目抄·龚恺》:“视职廉慎,治释神明。”
《漢語大詞典》:专门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
我国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亦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除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院外,对于其他专门法院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漢語大詞典》:再刺
指古代审理刑狱时,向地方官吏征询意见。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郑玄 注:“讯而有罪,则杀之。” 孙诒让 正义:“再刺曰讯羣吏者,谓乡遂公邑都鄙之吏也。”参见“ 三刺 ”。
《漢語大詞典》:三刺
(1). 周 代治理重案,必依次与群臣、群吏和百姓三等人反复计议,然后定罪判决,以示审慎。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羣臣,再刺曰讯羣吏,三刺曰讯万民。” 孙诒让 正义:“三刺者,问众以当杀与否,是刑与宥不可豫定。”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书记:“刺者,达也。诗人讽刺,周礼三刺,事叙相违,若针之通结矣。”隋书·刑法志:“ 周王 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2).指三次察讯。魏书·刑罚志:“以五听求民情,八议以申之,三刺以审之。”
(3).谓击刺三次。周礼·夏官·大司马:“鼓戒三闋,车三发,徒三刺。” 郑玄 注:“鼓戒,戒攻敌,鼓一闋,车一转,徒一刺,三而止,象服敌。”
《漢語大詞典》:再宥
指古代审理刑狱可减轻从宽处理的第二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再宥曰过失。” 郑玄 注:“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軼中人者。”参见“ 三宥 ”。
《漢語大詞典》:三宥
(1).指古代对犯罪者可从轻处理的三种情况。周礼·秋官·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孔子家语·刑政》:“ 孔子 曰:‘成狱成於吏,吏以狱成告於正,正既听之,乃告大司寇。听之,乃奉於王。王命三公、卿士参听棘木之下,然后乃以狱之成疑於王。王三宥之以听命而制刑焉。’” 王肃 注:“君王尚宽宥,罪虽以定,犹三宥之。”隋书·刑法志:“ 周 王立三刺以不滥,弘三宥以开物。” 清 沈育 《皋陶祠》诗:“主德宽三宥,臣心慎五章。”
(2).古代王、公家族之人犯法,有宽恕三次之制。礼记·文王世子:“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后汉书·张酺传》:“臣闻王政骨肉之刑,有三宥之义,过厚不过薄。” 宋 苏轼 东坡志林·赵高李斯:“古者公族有罪,三宥然后制刑。”
(3).古代天子、诸侯劝食的礼仪。宥,同“ 侑 ”。周礼·春官·大司乐:“王大食,三宥,皆令奏鐘鼓。” 郑玄 注:“宥,犹劝也。” 南朝 梁 萧子云 《雍雅》诗之二:“百礼斯洽,三宥已行。”按,天子、诸侯于每月初一、十五日加牲进食,称大食。
《漢語大詞典》:堂断(堂斷)
旧时官吏审理诉讼案件的判决书。 清 林则徐 《关防告示》:“至上控案件,除府州县批语堂断,应准钞黏外,其有钞録属详者,该民人何由得见?”
《漢語大詞典》:谳治(讞治)
审理案件。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吏部一·司农署铨:“又是年刑部有大狱数事,则又命 梁 署印讞治,事竣而后还印。”
《漢語大詞典》:谳员(讞員)
审理案件的官员。《黑籍冤魂》第十八回:“讞员即命他速去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