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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主体(主體)  拼音:zhǔ tǐ
1.事物中的主要部分。如:「学生为学校的主体。」
2.哲学上指有认知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个体。
3.法律上使用行为主体或权利主体等用语,权利主体指可以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的个体。例如:《民法》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國語辭典》:赋畀(賦畀)  拼音:fù bì
给予。如:「造物者赋畀了野生动物适应环境的能力。」
《國語辭典》:取消  拼音:qǔ xiāo
消除已成立的事。如:「运动会因台风而取消。」也作「取销」。
《国语辞典》:亲权(亲权)  拼音:qīn quán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养的权利义务,称为「亲权」。如:「在法律上,他的亲权不容剥夺。」
《漢語大詞典》:卖权(賣權)
谓出卖国君的权利。《商君书·农战》:“见朝廷之可以巧言辩説取官爵也,故官爵不可得而常也。是故进则曲主,退则虑私,所以实其私,然则下卖权矣。”
《國語辭典》:转让(轉讓)  拼音:zhuǎn ràng
将所拥有的事物、权利让与他人。如:「大善人将他家的祖传房产转让给公益团体使用。」
《國語辭典》:弃权(棄權)  拼音:qì quán
放弃权利。如:「逾期不到,以弃权论。」
《漢語大詞典》:卖租(賣租)
谓出卖收取地租的权利。《清会典事例·户部九·田赋》:“如 安州 业户因所得租息不敷应用,准其卖租,不准其卖地;令佃户照旧完纳,不得夺田增租,以杜争端而恤穷佃。”
《國語辭典》:选举权(選舉權)  拼音:xuǎn jǔ quán
1.人民有依法直接选举各级民意代表及官吏的权利。
2.各类团体的成员选举领导人员或代表的权利。
《国语辞典》:理事长(理事长)  拼音:lǐ shì zhǎng
由常务理事选出,代表理事会执行事务、行使权利的主持人。
《国语辞典》:隐私权(隐私权)  拼音:yǐn sī quán
受《宪法》第22条保障之基本权利,系为保障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免于他人或国家侵扰或自主控制个人资料的权利。
《国语辞典》:自然人  拼音:zì rán rén
法律上指个人。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相对于法人而言。
《國語辭典》:债权(債權)  拼音:zhài quán
对于特定的人,依法要求其以金钱或劳力偿还债务之权利。
《漢語大詞典》:板权(板權)
即版权。也称著作权。通常指个人或法人对其文学、科学和艺术等作品的某些独占权利。这些权利,非经本人许可或转让,或法律许可,他人不得行使。 鲁迅 《书信集·致孙用》:“印成后向例取板权税(几成我不知道),但仍须作者常常作信索取。”
《国语辞典》:夺休(夺休)  拼音:duó xiū
妻子把丈夫休弃,夺取了丈夫休妻的权利,所以称为「夺休」。《警世通言。卷二○。计押番金鳗产祸》:「计安忍不得,不住和那周三厮闹。便和浑家商量,和这厮官司一场,夺了休,却不妨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