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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本法
(1).原来的有关法律条款。唐律疏义·名例三·工乐杂户:“工乐及太常音声人,习业已成,能专其事,及习天文并给使散使犯徒者,皆不配役,準无兼丁例加杖……如元是官户及奴者,各依本法。”唐律疏义·名例三·工乐杂户:“妇人元不合配,以夫子流故所以听随。矜其本法无流,所以得免居作。”
(2).这项法律。如:本法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
《漢語大詞典》:敕条(敕條)
朝廷所颁列的法律条款。 宋 苏舜钦 《论五事》:“惟此辈凶人,唯利是嗜……人虽切齿,无可奈何,盖缘国家别无敕条,以加检束。”
《國語辭典》:但书(但書)  拼音:dàn shū
法律上的专门用语,通常表示特别或除外的意思。在法律条文中,都订有明确的正面意义,有时正面的意义不尽周全,就订「但书」来作补充。因在法律条文的句端冠以「但」字,故称为「但书」。引申为有条件的协约。
《漢語大詞典》:违条(違條)
违反法律条款。《明成化说唱词话丛刊·包龙图断曹国舅公案传》:“你家做了违条事,苦主亲妻告我身。”《东周列国志》第五三回:“ 陈 主荒淫虽自取, 徵舒 弑逆亦违条。”《醒世姻缘传》第二七回:“由刻薄而轻狂,由轻狂而恣肆,由恣肆则犯法违条,伤天害理,愈出愈奇,无所不至。”
《漢語大詞典》:敕局
宋 时内廷承旨撰制法律条例的机构。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九:“ 政和 末, 李彦章 为御史,言士大夫多作诗,有害经术,自 陶渊明 至 李 杜 皆遭詆斥,詔送敕局立法。”
《漢語大詞典》:条禁(條禁)
律条,禁令。宋书·文帝纪论:“及正位南面,歷年长久,纲维备举,条禁明密,罚有恒科,爵无滥品。”新唐书·韦挺传:“官司习俗,弗为条禁。” 宋 欧阳修 《南省试策第三道》:“承平日深,冗费宜革,思欲减边关之条禁,遂氓庶之贸迁。”
分類:律条禁令
《國語辭典》:弄法  拼音:nòng fǎ
舞弊,玩弄法律。《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不避刀锯之诛者,没于赂遗也。」《新唐书。卷一七八。列传。刘蕡》:「加以国权兵柄颛于左右,贪臣聚敛以固宠,奸吏因缘而弄法,冤痛之声,上达于九天,下入于九泉,鬼神为之怨怒,阴阳为之愆错。」《宋史。卷三○一。列传。赵贺》:「徙知汉州,蜀吏喜弄法,而贺精明,吏不敢欺,事更贺所,多被究诘,人目为『赵家关』,谓如关梁不可越也。」
《國語辭典》:刑网(刑網)  拼音:xíng wǎng
比喻刑法。《周书。卷三。孝闵帝纪》:「朕甫临大位,政教未孚,使我民农,多陷刑网。」《旧唐书。卷八六。高宗中宗诸子列传。章怀太子贤》:「刑网所施,务存于审察。」
《漢語大詞典》:旧科(舊科)
从前的法律条文。晋书·刑法志:“命司空 陈羣 ……中郎 黄休 、 荀詵 等删约旧科,旁采 汉 律,定为 魏 法。”宋书·武帝纪下:“杖罚虽有旧科,然职务殷碎,推坐相寻。”
《漢語大詞典》:本条(本條)
(1).本项。隋书·经籍志一:“远览 马 史、 班 书,近观 王 阮 志,録,挹其风流体制,削其浮杂鄙俚……凡五十五篇,各列本条之下,以备经籍志。”参见“ 本项 ”。
(2).谓判罪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唐律·名例·本条别有制》:“诸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者,依本条。”《唐律·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
《漢語大詞典》:本项(本項)
(1).犹分内。红楼梦第六一回:“连本项两顿饭还撑持不住,还搁得住这个点这样、那个点那样?”
(2).本项目,此项目。
分類:分内
《漢語大詞典》:法比
法律条例。 明 文徵明 《明故嘉议大夫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沈公行状》:“公宅心仁恕,虽官法比,而审画详慎,必求当允。” 清 梁章钜 退庵随笔·官常一:“若 汉 之 于定国 、 陈宠 、 何比干 ,皆家世治律,明习法比,故吏不得因缘为欺。”
《漢語大詞典》:舞法
谓歪曲法律条文以营私作弊。北史·薛琡传:“受纳货贿,曲理舞法,深文刻薄,多所伤害。” 宋 欧阳修 《祠部郎中沈周可开封府判官制》:“法令以止乱,而舞法反以滋害。” 明 刘基 《拟连珠》之六八:“舞法之吏,不乐清朝。”
《漢語大詞典》:成科
既定的法律条文。《后汉书·应劭传》:“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百王之定制,有法之成科。”
《漢語大詞典》:曲文
犹曲法。曲解法律条文。谓不依照法律条文治罪。汉书·酷吏传·严延年:“其治务在摧折豪彊,扶助贫弱。贫弱虽陷法,曲文以出之。”
戏曲中的唱词。 清 李渔 《闲情偶寄·词曲上·词采》:“曲文之词采,与诗文之词采非但不同,且要判然相反。”
《漢語大詞典》:侮文
歪曲法律条文以行私作恶。梁书·武帝纪下:“侮文弄法,因事生姦。” 宋 沈括 梦溪笔谈·杂志二:“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