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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语辞典》:玉律金科  拼音:yù lǜ jīn kē
本指完善严密的法律条文。后比喻为不可变更的信条。《官场现形记》第四三回:「老伯大人的议论,真是我们佐班中的玉律金科。」也作「金科玉条」、「金科玉律」。
《国语辞典》:法制局  拼音:fǎ zhì jú
隶属于国务院的机关单位。民国初期专职草拟法律条例等事项。
《国语辞典》:电检法(电检法)  拼音:diàn jiǎn fǎ
为使电检制更客观公正而制定的法律条文。如:「国内的电检法随著时代的变迁,应做适度的修改。」
《國語辭典》:作奸犯科  拼音:zuò jiān fàn kē
为非作歹,违法乱纪。《清史稿。卷二七五。格尔古德传》:「格尔古德寻疏言:『自鬻投旗之人,或作奸犯科,冀逃法网;或游手好閒,规避差徭。』」也作「作奸犯科」。
《國語辭典》:作奸犯科(作姦犯科)  拼音:zuò jiān fàn kē
为非作歹,违法乱纪。三国蜀。诸葛亮出师表〉:「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也作「作奸犯科」。
《漢語大詞典》:罪律
治罪的律条。 元 关汉卿 《蝴蝶梦》第二折:“杀死平人怎干休,莫言罪律难轻纵。”
分類:治罪律条
《国语辞典》:法律漏洞  拼音:fǎ lǜ lòu dòng
法律条文上不完备之处。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藉以逃避罪刑。如:「他这种人啊!专门钻法律漏洞,早晚有一天会触犯法网的。」
《漢語大詞典》:惨文(慘文)
犹深文。指苛刻地援用法律条文陷人于罪。新唐书·外戚传·杨国忠:“ 国忠 乃惨文峭詆,逮繫连年,诬衊被诛者百餘族。”
《漢語大詞典》:弄法舞文
谓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朱子语类卷八三:“圣人作春秋,正欲褒善贬恶,示万世不易之法,今乃忽用此説以诛人,未几又用此説以赏人,使天下后世皆求之而莫识其意,是乃后世弄法舞文之吏之所为也,曾谓大中至正之道而如此乎!” 明 刘基 《官箴中》:“刀笔之权,始归吏胥,弄法舞文,聋痴瞽愚。”参见“ 舞文弄法 ”。
《國語辭典》:舞文弄法  拼音:wǔ wén nòng fǎ
玩弄文字游戏,扰乱法纪条文。《史记。卷一二九。货殖传》:「吏士舞文弄法,刻章伪书。」《北齐书。卷六。孝昭帝纪》:「又以廷尉、中臣,执法所在,绳违按罪,不得舞文弄法。」也作「弄法舞文」。
《漢語大詞典》:深文傅会(深文傅會)
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明史·仁宗纪:“吏或深文傅会,以致冤滥。”亦作“ 深文附会 ”。明史·徐石麟传:“当是时,帝以威刑驭下,法官引律,大抵深文附会,予重比。”
《漢語大詞典》:深文曲折
歪曲地援引法律条文,不露痕迹地陷人于罪。《宦海》第六回:“他却要卖弄自己的精明,张大自家的势燄,深文曲折的送了这个人的脑袋,方才觉得心中舒服。”
《漢語大詞典》:深文周内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清 钱谦益 《兵部尚书李公神道碑》:“小大之狱,必以情本伦常依法比,不为深文周内。”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轶闻·谳狱引律同而不同:“余合二事观之,前之所断,不愧南山铁案,盖其情实可诛,则虽死而无怨也;后之所断,不免深文周内,罪不当死而死。”亦作“ 深文周纳 ”。 鲁迅 《华盖集续编·可惨与可笑》:“这也许是‘刀笔吏’式的深文周纳。” 郭沫若 《十批判书·前期法家的批判》:“假使是这样,那么 韩非 的非难不免有类深文周纳。”参见“ 深文 ”。
《國語辭典》:深文  拼音:shēn wén
1.制订或引用法律条文严苛。《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拘守职之吏。」
2.含意深远或艰奥的文章。如:「深文奥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