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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奏事
(1).向皇帝陈述事情。史记·汲郑列传:“上尝坐武帐中, 黯 前奏事。” 宋 沈括 梦溪笔谈·谬误:“ 黄宗旦 晚年病目,每奏事,先具奏目,成诵於口。”
(2).指向丞相陈述事情。史记·张丞相列传:“ 魏丞相 相 者, 济阴 人也。以文吏至丞相。其人好武,皆令诸吏带剑,带剑前奏事。” 宋 孔平仲 《孔氏杂说》:“白事丞相,亦可谓之奏事。《魏相传》‘带剑奏事’是也。”
(3).向皇帝奏陈的事情。史记·秦始皇本纪:“宦者輒从輼凉车中可其奏事。”后汉书·皇后纪上·明德马皇后:“时诸奏事及公卿较议难平者,帝数以试后。后輒分解趣理,各得其情。”
《漢語大詞典》:奏事官
(1).地方上派遣入朝奏事的官员。资治通鉴·唐武宗会昌四年:“ 李德裕 奏: 镇州 奏事官 高迪 密陈意见二事。” 胡三省 注:“方镇遣牙职入奏事,因谓之奏事官。”
(2).在朝廷接递奏章的官员。《再生缘》第七一回:“早有奏事官双手接捧本章,呈於龙案。”
《國語辭典》:北阙(北闕)  拼音:běi què
1.古代宫殿北面的门楼,为大臣等候朝见皇帝或上奏章的地方。《汉书。卷一。高帝纪下》:「萧何治未央宫,立东阙、北阙、前殿、武库、太仓。」唐。颜师古。注:「未央殿虽南向,而上书奏事谒见之徒皆诣北阙,公车司马亦在北焉。」
2.帝王的宫禁。汉。李陵〈答苏武书〉:「谁复能屈身稽颡,还向北阙。」唐。孟浩然 岁暮归南山诗:「北阙休上书,南山归敝庐。」
《國語辭典》:封事  拼音:fēng shì
古代臣子奏事,以皂囊封板,防止泄露,称为「封事」。《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于是在位者皆上封事,各言得失。」唐。杜甫 春宿左省诗:「明朝有封事,数问夜如何?」
《漢語大詞典》:含香
(1).带着香气。 南朝 梁 江淹 《待罪江南思北归赋》:“桂含香兮作叶,藕生莲兮吐丝。” 唐 李百药 《笙赋》:“柳佩翠而辞寒,梅含香而受日。”
(2).古代妇女衔香于口以增芬芳之气。 唐 张鷟 《游仙窟》:“艳色浮粧粉,含香乱口脂。” 宋 辛弃疾 《瑞鹤仙·赋梅》词:“溪奩照梳掠。想含香弄粉,艳粧难学。”
(3).谓含服香药。香,指春药。 五代 王仁裕 开元天宝遗事·助情花:“ 明皇 正宠妃子,不视朝政……﹝ 安禄山 ﹞因进助情花香百粒,大小如粳米而色红。每当寝处之际,则含香一粒助情发兴,筋力不倦。”
(4).古代尚书郎奏事答对时,口含鸡舌香以去秽,故常用指侍奉君王。 汉 应劭 汉官仪卷上:“尚书郎含鸡舌香伏其下奏事。”通典·职官四:“尚书郎口含鷄舌香,以其奏事答对,欲使气息芬芳也。” 唐 王维 《重酬苑郎中》诗:“何幸含香奉至尊,多惭未报主人恩。” 明 屠隆 《綵毫记·仙翁指教》:“你且去近侍君王,准被着簪笔彤墀,含香画省,起草 明光 。”
《漢語大詞典》:交章
谓官员交互向皇帝上书奏事。 唐 韩愈 《唐故秘书少监赠绛州刺史独孤府君墓志铭》:“君与起居舍人 李约 交章指摘,事以不行。”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司道·宪臣笞属吏:“众咸不直 鸣凤 ,两京科道交章劾之。” 清 陈睿思 《阅三朝要典》诗:“顾命之臣愤不平,羣贤交章以死諍。”
《漢語大詞典》:伏阙(伏闕)
拜伏于宫阙下。多指直接向皇帝上书奏事。 唐 独孤及 《为李给事让起复尚书右丞兼御史大夫等第三表》:“臣再以微诚,伏闕请命。” 宋 陆游 《跋临汝志》:“﹝ 欧阳澈 ﹞ 建炎 初伏闕上书,论大臣误国。” 康有为 《东事战败联十八省举人三千人上书》诗:“ 辽 、 臺 膴膴割山河,抗章伏闕公车多。”
《國語辭典》:表奏  拼音:biǎo zòu
上表奏请。南朝齐。王俭 褚渊碑文:「爰降诏书,敦还摄任。固请移岁,表奏相望。」《三国演义》第二回:「皇甫嵩又表奏卢植有功无罪,朝廷复卢植原官。」
《國語辭典》:上朝  拼音:shàng cháo
1.旧日官吏入宫觐见皇帝,奏事议政。《梁书。卷三。武帝本纪下》:「经国有体,必询诸朝,所以尚书置令、仆、丞、郎,旦旦上朝,以议时事。」
2.君主到朝廷上处理政事。
《國語辭典》:白笔(白筆)  拼音:bái bǐ
古代官员随身携带的笔,以备书写笏板。《晋书。卷二五。舆服志》:「笏者,有事,则书之,故常簪笔。今之白笔是其遗象。……尚书令、仆射、尚书手版头复有白笔,以紫皮裹之,名曰:『笏』。」
《漢語大詞典》:剡奏
古代大臣奏事,预先写在削好的木简上。后因称向皇帝进言、上书为剡奏。 扬雄 《法言·先知》“奏不剡” 晋 李轨 注:“不剡奏也。” 宋 王安石 《乞皇帝御正殿复常膳表》之二:“列陈剡奏,尚闕嗣音。” 宋 洪迈 《夷坚乙志·张文规》:“ 文规 雪冤狱,活十人,当得京秩。郡守 方希觉 以其老生无援,不为剡奏。”
《漢語大詞典》:事书(事書)
古代诸侯给天子的奏事之书。周礼·春官·内史:“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 贾公彦 疏:“诸侯凡事有书奏白於王,内史读示王。”
《漢語大詞典》:青规(青規)
(1).指宫庭禁地或御前所铺蒲草之席,是进谏奏事的场所。 南朝 梁 刘孝绰 《侍宴》诗:“邂逅逢休幸,朱蹕曳青规。” 唐 刘禹锡 《高陵县令刘君遗爱碑》:“御史属 元谷 实司察视,持詔书诣 白渠 上,尽得利病,还奏青规中。” 宋 叶廷圭 海录碎事·臣职下:“日伏青规,罕能切直。” 宋 曾巩 《送赵资政》诗:“白简威方厉,青规遇更隆。”
(2).指典范的文章。青,通“ 清 ”。 唐 杨炯 《〈王勃集〉序》:“ 卢照邻 人间才杰,览青规而輟九攻。”青,一本作“ 清 ”。
《國語辭典》:对仗(對仗)  拼音:duì zhàng
1.对著仪仗。唐时正殿设有仪仗,中书、门下及三品官奏事,及御史弹劾百官都是对著仪仗上奏。《旧唐书。卷九二。列传。萧至忠》:「旧制:大臣有被御史对仗劾弹者,即俯偻趋出,立于朝堂待罪。」《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唐纪二七。玄宗开元五年》:「诸司皆于正牙奏事,御史弹百官,服豸冠,对仗读弹文。」
2.诗文中句子的对偶。清。沈德潜《说诗晬语》卷下:「对仗固须工整,而亦有一联中句自为对偶者。」《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五回:「你看这四首诗,鍊字鍊句及那对仗,看著虽像是小品,然而非真正作手作不出来。」
《漢語大詞典》:须奏(須奏)
等候向皇帝奏事。北齐书·文苑传·荀士逊:“曾有事须奏,值 世祖 在后庭,因左右传通者不得 士逊 姓名,乃云丑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