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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公示催告程序  拼音:gōng shì cuī gào chéng xù
法院依当事人声请,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果不申报,即令利害关系人丧失权利的特别程序。其适用对象,原则上为得依背书转让的有价證券。
《国语辞典》:公开审理主义(公开审理主义)  拼音:gōng kāi shěn lǐ zhǔ yì
法院审判时,一任当事人、诉讼关系人以外的第三人到场旁听的主义。
《国语辞典》:證据裁判主义(證据裁判主义)  拼音:zhèng jù cái pàn zhǔ yì
法院在审判时,必须依蒐集所得的證据来作判断,如果没有證据,不能光靠推断就认定一个人犯罪,此即称为「證据裁判主义」。
《国语辞典》:直接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  拼音:zhí jiē shěn lǐ zhǔ yì
法院对于当事人及證据须亲自审理推究,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相对于间接审理主义而言。
《国语辞典》:言词辩论(言词辩论)  拼音:yán cí biàn lùn
刑事诉讼中最紧要的程序。广义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在法院所定期日所进行的一切行为之总称。狭义则专指当事人在言词辩论期日所进行的行为而言。
《国语辞典》:行政法院  拼音:xíng zhèng fǎ yuàn
专司行政诉讼审理的法院,与执掌民事及刑事诉讼审理的普通法院不同。
《国语辞典》:宣告死亡  拼音:xuān gào sǐ wáng
经由法律程序的认定,由法院判决一个人死亡。我国民法第八条规定,一个人失踪满十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宣告其死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在失踪满五年后,即可为死亡之宣告。如为遭遇特别灾难而失踪者,满三年后即可声请宣告死亡。受死亡宣告者,其法律地位视同死人。
《国语辞典》:听證制度(听證制度)  拼音:tīng zhèng zhì dù
在法院裁判、国会立法,或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拟订政策、处理争议或采取重大行政处分时,给予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之专家学者及公共团体,以书面或口头陈述意见或提供资料之机会,以备政府参择采證,维持民主效能与公正之措施。此制度源于英、美,民国七十三年底,台北市议会首先在我国采行此制度。
《国语辞典》:债权凭證(债权凭證)  拼音:zhài quán píng zhèng
一种法院发给债权人收执的债权證明文件。拥有这种债权凭證的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有财产时,即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偿还其债务。
《国语辞典》:支付命令  拼音:zhī fù mìng lìng
1.政府向国库取款的支付单。
2.法律上指法院依债权人的声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及应赔偿金额的程序费用,所发布的命令。
《国语辞典》:承审员(承审员)  拼音:chéng shěn yuán
旧时还未设法院,由县长兼理地方的司法,代表县长受理诉讼的专职人员,称为「承审员」。也称为「承审」。
《国语辞典》:伪證(伪證)  拼音:wèi zhèng
法院审判案件或检察官侦查时,證人、鉴定人、通译,对于有关案情的重要事项作虚伪的供述,并且已经完成具结程序以担保所陈述之内容均属真实者;伪證罪最重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国语辞典》:审级(审级)  拼音:shěn jí
法院审理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有一定的级次。如第一审级、第二审级、第三审级。
《国语辞典》:提票  拼音:tí piào
法律上指拘提诉讼关系人到法院的凭票。也称为「拘票」。
《国语辞典》:公诉权(公诉权)  拼音:gōng sù quán
检察官代表国家,依公诉请求法院审判及科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