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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喧讼(諠訟)
喧闹聚讼。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贡举:“其不第者,率多喧讼,考功不能御。”
大声争议。 唐 韦应物 《朝请后还邑寄诸友生》诗:“闭阁寡諠讼,端居结幽情。”
《國語辭典》:未了公案  拼音:wèi liǎo gōng àn
未能解决的事件。如:「这是一件未了公案,恐怕还要有一段时间,才能解决。」
《漢語大詞典》:熄讼(熄訟)
平息争议。 清 魏源 《〈大学〉古本叙》:“今虽熄讼,而补传未去,错简未復,则《大学》之谊不章。”
《国语辞典》:商务仲裁(商务仲裁)  拼音:shāng wù zhòng cái
商务契约上的当事人遇有争议时,以所签订的仲裁契约为据,委请仲裁人作成判断书或和解书,以解决双方争议。仲裁人之判断与法院之明定判决,具同一效力。
《国语辞典》:交通事件裁决所(交通事件裁决所)  拼音:jiāo tōng shì jiàn cái jué suǒ
编制于直辖市交通局下,处理有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争议、违规裁罚、肇事鉴定等业务的行政组织。如: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所、新北市交通事件裁决处。
《国语辞典》:听證制度(听證制度)  拼音:tīng zhèng zhì dù
在法院裁判、国会立法,或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拟订政策、处理争议或采取重大行政处分时,给予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之专家学者及公共团体,以书面或口头陈述意见或提供资料之机会,以备政府参择采證,维持民主效能与公正之措施。此制度源于英、美,民国七十三年底,台北市议会首先在我国采行此制度。
《国语辞典》:公断人(公断人)  拼音:gōng duàn rén
对于私人彼此争议时,居间秉公判断的人。
《国语辞典》:共识决(共识决)  拼音:gòng shì jué
一种议案表决方式。对于某些争议性低或已在正式会议上充分沟通过的议案,通常都会安排共识决的方式进行表决,以提升议事效率。表决时,与会者不需投票,而由会议主席对出席者徵询有无异议,除非有强烈反对意见,否则不影响「共识决」成立,亦即通过议案。
《國語辭典》:没有说的(沒有說的)  拼音:méi yǒu shuō de
没有商量、考虑的馀地。如:「你一定要按照指示达成任务,没有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