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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条约(條約)  拼音:tiáo yuē
1.约定的事项、规章。《新唐书。卷二二二。南蛮传中。南诏传》:「诏殿中监段文楚为经略使,数改条约,众不悦,以胡怀玉代之。」《里语徵实。卷中下》:「条约:昔箕子避地朝鲜,其国俗未有检束之教,乃施八条之约,使人知禁,后条约始此。」
2.国家与国家间所缔结的契约。如:「中日甲午战争以后,订立马关条约。」
《漢語大詞典》:写工(寫工)
签订做长工的合同。《中国历代农民问题文学资料·长工歌》:“正月里来正月中,正月十五去写工,三言四句写成了,一年苦头没有鬆。”
《漢語大詞典》:打誓
签订誓约。 宋 苏轼 《答李琮书》:“今 韩存宝 等诸军,既不敢与 乞弟 战……而厚以金帛遗 乞弟 ,且遣四人为质,然后得 乞弟 遣人送一封空降书,便与打誓,即日班师。”
分類:签订誓约
《漢語大詞典》:写立(寫立)
签订,订立。儒林外史第十五回:“ 胡三公子 约定三五日再请到家写立合同,央 马二先生 居间。”儒林外史第二五回:“过了几日, 鲍 家备了一席酒请 倪老爹 , 倪老爹 带了儿子来写立过继文书。”
分類:签订订立
《國語辭典》:订制(訂製)  拼音:dìng zhì
预订制造。如:「她订制了一个蛋糕,打算替父亲庆祝生日。」
《漢語大詞典》: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内容为: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行使主权;届时将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实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漢語大詞典》: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订。内容为: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行使主权。英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中国。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国防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自治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行政官员由当地人担任,香港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漢語大詞典》:战争状态(戰争狀態)
交战国间从宣战或事实上开始战争起到通常签订和约时止的敌对关系。
《漢語大詞典》: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美、俄分别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58年6月在天津签订。主要内容为: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为通商口岸;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到内河自由航行;外国人可到内地游历、通商,传教士可入内地传教;外国可派公使进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英、法两国还得到巨额赔款。条约签订后,英法联军退出天津。
《国语辞典》:伦敦宣言(伦敦宣言)  拼音:lún dūn xuān yán
国际公法上重要的文件之一。签订于西元一九○九年,签名者有奥、匈、法、德、英、义、俄、西、美、荷等国,内容明定战争时海战规则、中立国贸易的权利与义务。
《国语辞典》:商务仲裁(商务仲裁)  拼音:shāng wù zhòng cái
商务契约上的当事人遇有争议时,以所签订的仲裁契约为据,委请仲裁人作成判断书或和解书,以解决双方争议。仲裁人之判断与法院之明定判决,具同一效力。
《国语辞典》:工作契约(工作契约)  拼音:gōng zuò qì yuē
劳资双方对聘雇条款及条件所签订的契约,具有法定效力,依《劳基法施行细则》契约需包含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休假请假、工资之议定、资遣费、退休金、津贴奖金、安全卫生、劳工教育与训练、福利等有关事项之约定。也称为「劳动契约」。
《国语辞典》:九国公约(九国公约)  拼音:jiǔ guó gōng yuē
西元一九二一年华盛顿会议,由中、美、英、法、日、义、比、葡、荷九国所签订的公约。条约内容主在重申「门户开放」原则,维持各国在我境内工商业机会的均等;并助我发展强有力的统一政府,维持领土完整及行政独立。
《国语辞典》:基础条约(基础条约)  拼音:jī chǔ tiáo yuē
西元一九七二年,东西德间签订的东西德基础条约。内容规范两德间的基本关系。条约确认双方原属一个国家的事实,且不排除未来德国统一的可能性。此条约有二层重要意义:一、双方均承认对方为一对等政权。二、为促进欧洲和平安全,两德可进行经济、文化等交流,以防隔阂扩大,减少民族分裂的痛苦。
《国语辞典》:离婚同意书(离婚同意书)  拼音:lí hūn tóng yì shū
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时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包含子女监护权归属、子女探视权、子女抚养费之分担、双方财产分配、家中物品分配、婚后居住所、赡养费与其他特定之约定事项等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