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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卡房
旧时临时拘留犯人的处所。 李劼人 《天魔舞》第二三章:“皂班办公室,临时拘留人犯的私监,又名卡房,比正式牢狱还黑暗还糟的地方。” 李劼人 《死水微澜》第六部分二:“但是 蔡掌柜 现正关在 成都县 的卡房里。”
《漢語大詞典》:余犯(餘犯)
首犯、主犯以外的犯人。 清 李渔 《凰求凤·堕计》:“首犯既然要去,还有几名餘犯,一定也是漏不下的。”
分類:主犯犯人
《漢語大詞典》:狱庭(獄庭)
关押犯人的处所。亦泛指牢狱。 汉 袁康 越绝书·外传记吴地传:“ 吴 狱庭,周三里, 春申君 时造。”儿女英雄传第十八回:“他赐帛的那夜,狱卒人等都见那狱庭中一阵旋风旋着猛虎大的一团黑气,撮向半空而去。”
《國語辭典》:株送徒  拼音:zhū sòng tú
使犯罪的人相互牵引,最后找出首犯,称为「株送徒」。《史记。卷三○。平准书》:「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乃徵诸犯令,相引数千人,命曰『株送徒』。」
《國語辭典》:贼骨头(賊骨頭)  拼音:zéi gú tou
骂人奸邪狡猾。《文明小史》第四九回:「劳航芥正在和家人小子们说这人是贼骨头,不这个样子,他那里肯赔这二百块钱。」
《漢語大詞典》:招稿
记录案件始末与犯人供词等的文稿。《醒世姻缘传》第十三回:“次日,那书办做成了招稿,先送与 晁大舍 看了。”
《漢語大詞典》:招册
记录案件始末、犯人供词等的册子。《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断狱》:“每年朝审、秋审,先期细览招册。”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招册:“今官府审案皆有招册,序事之原委及两造口供。按汉书·外戚传, 宣帝 即位,寻求外家,求得 王媪 ,媪有供词一段,歷言 翁须 嫁 刘仲卿 事。又《孔稚圭集》有奏上 王奂 在狱中杀 刘兴祖 事,皆琐屑详尽,而古雅可诵,是当时之招册矣。”
《漢語大詞典》:斩候决(斬候決)
明 清 时代刑律谓将判处斩刑的犯人暂时监禁,候秋审、朝审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明 沈德符 野获编·刑部·告讦:“自古无臣駡君律,意谓必无之事,今有之,著处斩候决。”
《漢語大詞典》:黵面
在脸上刺字涂墨。古代多作为刑罚而施于犯人。隋书·刑法志:“遇赦降死者,黵面为劫字,髠钳,补冶锁士终身。”宋史·兵志七:“ 唐 末,士卒疲於征役,多亡命者, 梁祖 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 清 俞樾 《茶香室续钞·黵面》:“至 天监 中,弛黵面之刑。”
《國語辭典》:无期徒刑(無期徒刑)  拼音:wú qí tú xíng
无期限的徒刑,终身囚禁,为最重的自由刑。
《國語辭典》:通缉(通緝)  拼音:tōng qì
法院通令各地方捉拿在逃的人犯。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或受刑人逃亡或藏匿而不知其所在时,得通缉之。但如知悉逃亡或藏匿的处所,则应拘提,不得通缉。通缉,应以通缉书通知附近或各处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必要时得登载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告。被通缉的人,称为「通缉犯」。
《國語辭典》:通缉令(通緝令)  拼音:tōng qì lìng
法院为捉拿在逃嫌犯或受刑人所发出的通令。如:「法院发出通缉令全力搜捕在逃的嫌犯。」
《國語辭典》:提讯(提訊)  拼音:tí xùn
将犯人自关押处提出来审讯。《大清会典。卷八四一。刑部》:「凡司狱吏目典史,专管囚禁,如犯人果有冤滥,许管狱官检举申明,如府州县不准,许即直申宪司各衙门提讯。」
《國語辭典》:提审(提審)  拼音:tí shěn
移转审讯。根据宪法第八条及提审法规定,一般人民若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机关非法逮捕拘禁时,得由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向所属法院提出声请,要求拘捕机关将案子限时移转开庭审讯。如:「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迟延。」
《漢語大詞典》:讨绝单(討絶單)
索要绝单。谓非法杀害犯人。絶单,狱吏向主管州县官报告在押犯人身死气绝的单子。二刻拍案惊奇卷一:“你悄地对那徒弟説:‘……若稍迟几日,就讨絶单了。’”亦省作“ 讨絶 ”。 清 陈济生 《再生纪略》:“又传伪令毁外罗城,各伪将府中犯官夹而未死及赃未完者,俱着贼兵讨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