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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遗财(遺財)
(1).犹馀财。多馀的财产。管子·轻重甲:“今事不能再其本,而上之求焉无止,是使姦涂不可独行,遗财不可包止。”南史·王俭传:“ 俭 寡嗜欲,唯以经国为务,车服尘素,家无遗财。” 隋 江总 《广州刺史欧阳頠墓志》:“公孝敬纯深,友悌惇睦,家积遗财,并让诸季,兼賙同壤。”
(2).遗产。宋书·范晔传:“ 熙先 藉 岭 南遗财,家甚富足。”梁书·处士传·阮孝绪:“ 胤之 母 周氏 卒,有遗财百餘万。” 康有为 《大同书》戊部第五章:“ 马来 人各部落之风俗,其遗财皆传之女族之子孙。”
分類:遗产财产
《漢語大詞典》:遗资(遺資)
亦作“ 遗貲 ”。
(1).犹遗产。 唐 韩愈 《太原府参军苗君墓志铭》:“四室之孤男女,凡二十人,皆幼。遗资无十金,无田无宫以为归,无族亲朋友以为依也。” 清 刘大櫆 《重修凤山台记》:“吾受先人遗资,当择一事以善用之。”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驻扎大臣原始:“ 仲巴胡图克图 外视之,私拥 班禪 遗貲,不以分賚,众皆怒。”《官场现形记》第五一回:“无论先君有无遗貲,总之,这些事情,在小侄都是义不容辞的。”参见“ 遗产 ”。
(2).犹馀财。隋书·孝义传·薛濬:“ 濬 性清俭,死之日,家无遗资。” 明 朱国祯 涌幢小品·薛满八:“而 如冈 收其遗貲,归故居。”
分類:遗产
《國語辭典》:遗产(遺產)  拼音:yí chǎn
1.人死后所遗留下来的一切财产。
2.泛称由古代遗留后世的文物、事迹。如:「《诗经》、《楚辞》是我国极宝贵的文学遗产。」
《國語辭典》:继承(繼承)  拼音:jì chéng
1.承继先人的财产或事业。如:「他继承父亲的企业之后,首先致力于人事的革新。」
2.《民法。继承编》规定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当然承继其财产上非专属之权利及义务。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國語辭典》:遗业(遺業)  拼音:yí yè
先人所遗的事业。《晋书。卷八二。王隐传》:「博学多闻,受父遗业。」《三国演义》第三八回:「将军承父兄遗业,兼六郡之众,兵精粮足,将士用命。」
《漢語大詞典》:遗金(遺金)
赠送金钱。《前汉书平话》卷中:“遗金收 赵 ,修书赫 燕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二一回:“只知道看街上卖的那三五文一小本的淫词俚曲,闹得他满肚皮的佳人才子,赠帕遗金的故事。”
分類:赠送金钱
《漢語大詞典》:遗嘱继承
死者生前用遗嘱规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份额的法律行为。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是遗嘱继承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国语辞典》:固有文化  拼音:gù yǒu wén huà
传统旧有的社会遗产。包括人类社会中的一切人工制品、知识、信仰、价值、以及规范等。
《国语辞典》:共同继承(共同继承)  拼音:gòng tóng jì chéng
依《民法》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公同共有;各继承人不得单独处分个别的遗产。
《国语辞典》: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拼音:fǎ dìng jì chéng rén
基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而当然为遗产继承人者。如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等是。
《国语辞典》:死啃  拼音:sǐ kěn
1.耗用祖先遗产,而不事生产。
2.竭力钻求或过分致力于某事。如:「死啃书本,不见得会有好成绩。」
《國語辭典》:坐产招夫(坐產招夫)  拼音:zuò chǎn zhāo fū
富有的寡妇招赘丈夫成婚。《照世杯。卷二。百和坊将无作有》:「我们不回河间去,也是奶奶要日后寻一分人家,坐产招夫的意思。」也作「坐山招夫」。
《国语辞典》:应继分(应继分)  拼音:yīng jì fèn
法律上指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部分。
《国语辞典》:家底儿(家底儿)  拼音:jiā dǐ ér
祖先的遗产。如:「祖先留下的家底儿,早被他挥霍光了。」
分类:祖先遗产
《國語辭典》:继承权(繼承權)  拼音:jì chéng quán
法律上就被继承者而言,指其死后以财产给与他人的权利;就继承者而言,指其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
《國語辭典》:继承人(繼承人)  拼音:jì chéng rén
法律上指有继承权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