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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刑徒
(1).受刑之人;囚徒。墨子·公孟:“子亦闻乎,匿刑徒之有刑乎。”史记·孙子吴起列传:“ 齐 使者如 梁 , 孙臏 以刑徒阴见。” 唐 李白 《古风》诗之三:“刑徒七十万,起土 驪山 隈。”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 秦始皇 怒,使刑徒三千人斫树成光山,向 湘神 表示皇帝的威力。”
(2).指徒刑。《隋书·刑法志》:“流役六年,改为五载,刑徒五岁,变从三祀。”
《漢語大詞典》:官当(官當)
(1).以官职抵当徒刑。 唐 宋 时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级以减免徒刑。《唐律疏议·名例·以官当徒》:“若本罪官当以上,别条云‘以理去官与见任同’,即依以官当徒之法:用官不尽,一年听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尽者,三载听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当,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听叙,不降其品。” 宋 沈括 梦溪笔谈·官政一:“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
(2).官府批准营业的当铺。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杂课·当税》:“现在纳税者,即为官当。许铺门悬牌。”
《漢語大詞典》:徒罪
(1).徒刑之罪。宋史·太宗纪二:“壬寅,詔御史府所断徒罪以上狱具,令尚书丞郎、两省给舍一人虑问。”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知县将罪名都推在死者身上,只将 胡美 重责三十,问个徒罪以儆后来。”
(2).泛指罪罚。红楼梦第七五回:“我昨日把 王善保 的老婆打了,我还顶着徒罪呢。”
分類:徒刑罪罚
《漢語大詞典》:徒流
徒刑或流刑。《水浒传》第三五回:“便是发露到官,也只该个徒流之罪,不到得害了性命。”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清丈·清丈馀论》:“是时军需浩繁,定例隐漏一亩以上,即拟徒流。”参见“ 徒刑 ”。
《國語辭典》:徒刑  拼音:tú xíng
对犯人依法监禁,并令其服法定的劳役。法律上分为有期、无期两种。
《國語辭典》:刑期  拼音:xíng qí
根据判决应服徒刑的期限。
《漢語大詞典》:从徒(從徒)
(1).按徒刑处理。《周书·宣帝纪》:“见囚死罪竝降从流,流罪从徒,五岁刑已下悉皆原宥。”
(2).有徒众跟随着。 唐 韩愈 《进学解》:“子不知耕,妇不知织,乘马从徒,安坐而食。”
《國語辭典》:鬼薪  拼音:guǐ xīn
秦汉时,强制男性罪犯服劳役的刑罚。劳动范围广泛,包括从事土木工程或制作器物等。在劳役刑罚等级上次于城旦。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
《漢語大詞典》:作徒
(1).被判徒刑而罚作劳役的人。汉书·成帝纪:“壬午,行幸初陵,赦作徒。” 颜师古 注:“徒人之在陵作役者。”资治通鉴·宋孝武帝大明三年:“赦作徒、繫囚。”
(2).泛指服劳役的人。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轿释名:“ 禹 行九州山川险阻八年之久,必不当与作徒同步行。”
《漢語大詞典》:折杖
刑法名。 宋 初定折杖制,规定各等流刑、徒刑、杖刑、笞刑责杖数,以及杖、笞的尺寸。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律令刑罚·折杖宋史·刑法志一
《國語辭典》:服刑  拼音:fú xíng
服徒刑。如:「算算日子,他服刑已有两年了。」
《漢語大詞典》:问徒(問徒)
判处徒刑。《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六:“ 智圆 同姦不首,问徒三年,满日还俗当差。”
分類:判处徒刑
《漢語大詞典》:降死
由死罪降免减等为徒刑。《宋书·谢灵运传》:“但 谢玄 勋参微 管 ,宜宥及后嗣,可降死一等,徙付 广州 。”
《國語辭典》:假释(假釋)  拼音:jiǎ shì
一种附条件提前释放受刑人的刑罚执行措施。指刑期未满的受刑人,因已知悛悔且表现良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得暂时被释放出狱。但受刑人出狱后,在无期徒刑假释后满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馀刑期内未经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假释出狱者,在假释期间交付保护管束。
《漢語大詞典》:徒谪(徒謫)
(1).犹徒流。处以徒刑或流刑。 晋 葛洪 抱朴子·用刑:“及於犯罪,上不足以至死,则其下唯有徒謫鞭杖,或遇赦令,则身无损。”
(2).指被处徒、流刑的罪犯。魏书·太组纪:“置山东诸冶,发州郡徒謫造兵甲。”
《漢語大詞典》:配甲坊
发配至甲坊服劳役。古代徒刑。北齐书·王晞传:“帝寻发怒,闻 晞 得杖,以故不杀,髠钳配甲坊。”资治通鉴·陈武帝永定二年引此文, 胡三省 注曰:“配甲坊,徒刑也,由此得免。”参见“ 甲坊 ”。
《漢語大詞典》:甲坊
(1).古时制造铠甲的作坊。北史·王峻传:“詔决鞭一百,除名配甲坊,蠲其家口。”资治通鉴·梁元帝承圣三年:“帝怒,於是 裴 ( 卢裴 ) 庶 ( 李庶 )及尚书郎中 王松年 皆坐谤史,鞭二百,配甲坊。” 胡三省 注:“甲坊,造甲之所。”续文献通考·兵十四:“﹝ 辽圣宗 统和 ﹞四年三月,詔 平州 节度使 达里库 甲鎧闕,取於 显州 之甲坊。”
(2).指甲坊署。新唐书·百官志三:“总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録事一人,从九品下。”续文献通考·职官六:“ 泰和 四年復併甲坊、利器两署为军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