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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人户(人戶)  拼音:rén hù
民家。宋。苏轼〈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人户既未纳足,则追扰常在。」《老残游记》第一回:「西门看城中人户,烟雨万家。」
《國語辭典》:贫难(貧難)  拼音:pín nán
贫穷困难。元。李行道《灰阑记》第一折:「说也惶恐,因为贫难,无以度日,要寻我妹子,讨些盘缠使用。」明。归有光〈又乞休文〉:「职拘集小民,俱系贫难下户。」
《漢語大詞典》:珠户
(1).指采珠的民户。 唐 刘恂 岭表录异卷上:“ 廉州 边海中有洲岛,岛上有大池,每年太守修贡,自监珠户入池采珠,以充贡赋。”
(2).珠饰的门户,多指闺房。 南唐 冯延巳 《应天长》词:“挑银灯,扃珠户,绣被微寒值秋雨。” 宋 杨万里 《行路难》诗:“彻侯万户秩万石,珠户玉房贮倾国。” 元 周巽 《阳春曲》诗:“殿阁千门御气通,金窗珠户光玲瓏。”
《國語辭典》:雁户(雁戶)  拼音:yàn hù
居于异乡,流转无定所的民户。唐。刘禹锡洛中送崔司业使君扶侍赴唐州诗:「洛苑鱼书至,江村雁户归。」唐。刘兼 酬勾评事诗:「才薄只愁安雁户,年高空忆复渔舟。」
分類:流动民户
《漢語大詞典》:丁户
民户。 清 赵翼 《过青田访刘诚意故居》诗:“处者皆 刘氏 ,丁户累数百。”清史稿·世宗纪:“是岁,免 直隶 、 江南 等省四十九州县灾赋有差, 朝鲜 、 琉球 入贡,丁户二千五百三十二万六千二百七十。”
分類:民户
《漢語大詞典》:监户(監户)
指因犯罪没入官中为奴的民户。金史·食货志一:“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 元 刘祁 归潜志卷一:“元妃 李氏 ,其家因罪没入官为奴婢,属监户。”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五章第二节:“ 金 朝官奴婢中,原为平民籍没入官的,隶属宫籍,称监户。”
《漢語大詞典》:侨户(僑户)
指 东晋 南朝 时从北方流居 江 南的民户。宋书·王康传:“ 康 与 长安 徙民 张旰丑 刘云 等唱集义徒,得百许人,驱率邑郭侨户七百餘家,共保 金鏞城 ,为守战之备。”参见“ 侨人 ”。
《國語辭典》:侨人(僑人)  拼音:qiáo rén
1.寄居异地的人。东晋偏安江左,百姓南奔者称为「侨人」。《隋书。卷二四。食货志》:「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也称为「侨士」。
2.踩高蹻的人。见《列子。说符》晋。张湛注。
《漢語大詞典》:氓户
民户。旧唐书·李绛传:“至今兵宿 两河 ,西疆削尽,甿户凋耗,府藏空虚,皆因 天宝 丧乱,以至於此。”
分類:民户
《漢語大詞典》:鲛户(鮫户)
指以采珠为业的民户。 清 方履篯 《宫保尚书制府孙公锡寿恩荣记》:“务使駮户嬉歌於珠穴, 鯷 人潜处於菰汀。”
分類:采珠民户
《國語辭典》:司户(司戶)  拼音:sī hù
职官名。主掌地方上户口、钱粮、财物等。唐、宋在府称户曹参军,在州称司户参军,在县称司户。
《國語辭典》:差役  拼音:chāi yì
1.旧时官府分派给人民的劳役。《旧唐书。卷一八。宣宗本纪》:「官健有庄田户籍者,仰州县放免差役。」《三国演义》第一一九回:「子丕继业,差役甚重,东西驱驰,未有宁岁。」
2.原指衙门中的公差。后亦泛指供差遣的人。清。孔尚任《桃花扇》第十四出:「小生扮差役上。」《红楼梦》第六○回:「可巧这柳家的是梨香院的差役,他最小意殷勤,伏侍得芳官一干人比别的乾娘还好。」
《漢語大詞典》:干人(乾人)
乾人:方言。穷人。 田汉 《洪水》第一场:“不瞒 俞先生 说,我们庄稼汉都成了 贵州 人说的‘干人’了,连便宜货也买不起了。”《中国民间故事选·夜马渡红军》:“连年刀兵水火,那日子干人硬是活不出来。” 王绍南 《鸭池河上》:“我们都是干人哪!”
分類:干人穷人
《漢語大詞典》:户曹
掌管民户、祠祀、农桑等的官署。 后汉 、 三国 魏 以下有户曹掾。 北齐 与功曹同为参军。 隋 有户曹参军。 唐 诸府称户曹。在州曰司户。户曹掌管籍账、婚姻、田宅、杂徭、道路等事。后汉书·百官志一:“户曹主民户、祠祀、农桑。” 宋 高承 事物纪原·抚字长民·户曹:“ 汉 公府有户曹掾,主民户祀农桑,州郡为史, 北齐 与功仓曹同为参军, 唐 诸府曰户曹,餘州曰司户。”又 清 代户部司员亦称户曹。参阅文献通考·职官十七
《國語辭典》:官本  拼音:guān běn
1.公家刻印的书籍版本。如:「古代官本书相当于现今政府所出版的书籍。」也作「官板」。
2.公营事业的资金。今亦称商家营业中所附的官股。如:「中钢、中油等公营事业,官本占了大部分。」
《漢語大詞典》:户等
古代政府将民户按资产多寡分为不同等级以征收赋税。 汉 代按财产比例向商人、手工业者,征赋税, 北魏 献文帝 天安 、 皇兴 年间,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按户等征税,后废; 北齐 再施行。 唐高祖 武德 六年定天下户为三等, 武德 九年,又改为九等。 宋太祖 建隆 中,定民户为九等,上四等按等出税,其馀五等蠲免,实际仅五等; 宋仁宗 至和 时,遂行五则法,按资产多寡分为五等。 元 代分三等九甲,主要实施于中原地区。 明 代按职业分民户、军户、匠户三等,但不作为征税的标准。后遂废止。参阅史记·平準书魏书·食货志宋史·食货志上五明史·食货志一续文献通考·户口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