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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为法(爲法)
(1).制定法律。史记·曹相国世家:“百姓歌之曰:‘ 萧何 为法,顜若画一; 曹参 代之,守而勿失。’”
(2).成为法则。 唐 韩愈 《进学解》:“吐辞为经,举足为法。”
《漢語大詞典》:有为法(有爲法)
佛教语。谓因缘所生、无常变幻的现象世界。《金刚经·应化非真分》:“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
《漢語大詞典》:无为法(無爲法)
佛教语。同“ 有为法 ”相对。指离生灭因缘造作、永恒不变的法性真理。四十二章经:“解无为法,名曰沙门。” 宋 朱熹 《久雨斋居诵经》诗:“门掩竹林出,禽鸣春雨餘。了此无为法,身心同晏如。”
《韵府拾遗 洽韵》:载以为法(载以为法)
诗曰归曰归岁亦莫止疏高宗之伐鬼方周公之征四国皆三年乃归文王之于此行岁莫始反人无怨言故载以为法
《國語辭典》:为法自弊(為法自弊)  拼音:wéi fǎ zì bì
语本《史记。卷六八。商君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指自己订立的法规,反而让自己受害。比喻自作自受。《资治通鉴。卷一一六。晋纪三十八。安帝义熙八年》:「毅夜投牛牧佛寺……寺僧拒之曰:『昔亡师容桓蔚,为刘卫军所杀,今实不敢容异人。』毅叹曰:『为法自弊,一至于此!』」也作「作法自毙」。
《韵府拾遗 洽韵》:各自为法(各自为法)
律吕新书通典则自南吕而下各自为法
《韵府拾遗 洽韵》:即书为法(即书为法)
书序疏此独称书者以彼五经者非是君口出言即书为法
《漢語大詞典》:不足为法(不足爲法)
不值得学习、效法。 清 赵翼 瓯北诗话·李青莲诗:“开口便説:《大雅》之作,骚人斯起,然词多哀怨,已非正声;至 杨 、 马 益流宕。 建安 以后更綺丽,不足为法。” 鲁迅 《坟·娜拉走后怎样》:“青皮固然是不足为法的,而那韧性却大可以佩服。”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写在前边》:“那些工作作风实不足为法。”
《韵府拾遗 洽韵》:宽饶为法(宽饶为法)
书告君乃猷裕疏告君汝谋宽裕之道当以宽饶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