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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醉白
(1).指 唐 朝诗人 李白 。旧唐书本传载其“日与饮徒醉于酒肆……终日沉醉”,故称。 宋 赵与仁 《西江月》词:“量减难追醉 白 ,恨长莫尽题红。”
(2).堂名。在 河南 安阳 。 宋 苏轼 《醉白堂记》:“故 魏国 忠献 韩公 ,作堂於私第之池上,名之曰‘醉白’。取 乐天 《池上》之诗,以为 醉白堂 之歌,意若有羡於 乐天 而不及者。”
(3).池名。在 上海市 松江县 , 清 顺治 年间诗人兼画家 顾大申 所建。 宋 韩琦 曾因爱慕 唐 诗人 白居易 而建醉白堂, 顾大申 亦慕 白居易 而以“醉白”为池名。
《漢語大詞典》:御门(御門)
清 代皇帝在宫门听政。 顺治 时御 太和门 , 康熙 时改御 乾清门 。御门时凡王公大臣、大学士、内阁学士、各部院、九卿、科、道、侍卫、记注诸官皆侍班;凡奏事、题本、除授、引见皆在此举行。 雍 乾 两朝,俱仍其制, 咸丰 以后此典遂废。 清 王士禛 《居易录谈》卷上:“御门听政,冬春辰初三刻,夏秋辰正三刻。”儿女英雄传第四十回:“恰巧那个当儿,正出了个内阁学士缺,祭酒的名次,题本里应得开列在前,他自己心里的红算计,下次御门,这个缺八成儿可望。” 震钧 天咫偶闻·皇城:“盖国初御门之典,在 太和门 。后改御 乾清门 ,因亦移入,即 唐 代之常朝也。常朝五日一举,故御门五日为期。”参阅《清通典·礼·嘉二》《清文献通考·王礼四》
《漢語大詞典》:柳条边(柳條邊)
清 初 顺治 间开始分段修筑,至 康熙 中陆续完成的一条柳条篱笆。也称 盛京边墙 、 柳墙 、 柳城 、 条子边 。南起今 辽宁 凤城 南,东北经 新宾 东折西北至 开原 北,又折而西南至 山海关 北接 长城 ,名为“老边”。自 开原 东北至今 吉林市 北,名为“新边”。初设边门二十一,后减为二十。每门常驻官兵各数十人,稽察出入。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六:“ 盛京 吉林 ,则以柳条结边为界, 柳条边 依内外 兴安岭 而建。” 清 彭兆琮 《感事》诗之八:“谁持木罌渡,顿溃 柳条边 。” 蒋士超 《出关至沈阳作》诗:“ 榆关 东瞰 柳条边 , 辽海 人民异昔年。”
《漢語大詞典》:和硕(和碩)
满语,一方之意。 清 代 顺治 时皇子封亲王者加和硕之号,皇女由妃嫔所生者称和硕公主,亲王女称和硕格格。 清 阮葵生 茶馀客话卷一:“中宫所生女为固伦公主,妃所生女为和硕公主,亲王女为和硕格格。”参阅《清会典事例·宗人府·封爵》
《漢語大詞典》:掌院学士(掌院學士)
清 代翰林院长官。 顺治 十五年始设翰林院掌院学士, 满 汉 各一人,正三品,兼礼部侍郎衔。 雍正 八年,晋为从二品。 乾隆 元年后,皆以大学士或尚书、侍郎特简兼摄。 乾隆 五十八年规定不再兼礼部侍郎衔。
《漢語大詞典》:下五旗
清 代兵制。 顺治 后, 满州 八旗分为上三旗和下五旗。正红、正蓝、镶白、镶红、镶蓝称为下五旗,由诸王、贝勒、贝子等分统,驻守京师及各地。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汉军初制:“ 雍正 中,定上三旗每旗佐领四十,下五旗每旗佐领三十。”
《国语辞典》:扬州十日记(扬州十日记)  拼音:yáng zhōu shí rì jì
书名。明末扬州王秀楚撰。记顺治年间清兵攻入史可法坚守的扬州,屠戮十日的惨状,皆作者亲身经历闻见者。
《国语辞典》:大清律  拼音:dà qīng lǜ
1.书名。全名为「大清律例」。自清世祖顺治初年依明律与满制订定,历经增损,至高宗乾隆年间,乃编定成。
2.泛指清代的法律。
《国语辞典》:毛刻本  拼音:máo kē běn
明汲古阁毛晋自万历末年至清顺治初年所校刻刊定六百多种的书籍,称为「毛刻本」。也称为「汲古阁刻本」。
《漢語大詞典》:红剥银(紅剥銀)
清 代专作漕运经费的赋银。 顺治 初定制:漕船至 天津 起剥,分运至 通州 ,设红剥船六百只,每船给田十顷,收租赡船,免其征科。 康熙 三十九年裁革,将原田按亩起科,归入地丁奏销;仍照原收租数,分派各省,于漕粮项下编征,解粮道库支发,称红剥银。凡置造垡船器具及夫役工食等项费用,于红剥银内动支,馀剩之银,分给运军,以备剥浅之用。参阅《清会典事例·户部·剥船》
《漢語大詞典》:时宪历(時憲曆)
历法名。制定于 明 末, 清 顺治 二年(1645年)颁行,正式采用定气注历。这是我国历法史上第五次(即最后一次)大改革。 清 曹寅 《十月朔后陶雪蓬返櫂戏呈》诗:“内府旧分《时宪历》,水曹新饯祭餘羊。”
《漢語大詞典》:上三旗
清 顺治 后,将皇家军队分为“上三旗”和“下五旗”。镶黄、正黄、正白称为“上三旗”,为皇帝亲兵。正红、正蓝、镶白、镶红、镶蓝称为“下五旗”,由宗室诸王、贝勒、贝子等分统,驻守京师及各地。合称“满洲八旗”。 清 昭槤 啸亭杂录·汉军初制:“ 雍正 中,定上三旗每旗佐领四十,下五旗每旗佐领三十。”
《漢語大詞典》:律例馆(律例館)
清 代官署名。 顺治 二年始设; 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