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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文艺(文藝)  拼音:wén yì
1.撰述、写作之事。《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有隐于文艺者,有隐于廉勇者。」
2.文学与艺术的合称。包括文学、美术、音乐、建筑等。
《國語辭典》:列传(列傳)  拼音:liè zhuàn
纪传体史书中,记载人物事迹的传记。《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扶义俶傥,不令己失时,立功名于天下,作七十列传。」
《國語辭典》:正史  拼音:zhèng shǐ
《史记》、《汉书》等纪传体的史书,如二十四史。《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自是世有著述,皆拟班、马,以为正史,作者尤广。一代之史,至数十家。」
《漢語大詞典》:乐志(樂志)
旧时纪传体史书中用以综述音乐发展沿革、典章制度的篇章。史记乐书晋书宋书南齐书等有《乐志》隋书旧唐书《音乐志》汉书新唐书元史则与礼合併为《礼乐志》
愉悦心志。战国策·赵策二:“昔 舜 舞 有苗 ,而 禹 袒入 裸国 ,非以养欲而乐志也,欲以论德而要功也。” 晋 潘尼 《安石榴赋》:“华实并丽,滋味亦殊,可以乐志,可以充虚。”
《國語辭典》:本纪(本紀)  拼音:běn jì
1.根本的纲纪。《管子。问》:「凡立朝廷,问有本纪,爵授有德,则大臣兴义,禄予有功。」
2.事情的本末经过。《三国志。卷三八。蜀书。许麋孙简伊秦传。秦宓》:「愿明府勿以仲父之言假于小草,民请为明府陈其本纪。」
3.纪传体史书体例之一。为帝王传记。其例始于《史记》。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为十表、本纪十二、书八章、世家三十、列传七十,凡百三十篇。」《野叟曝言》第七八回:「史例起于马迁,凡帝称本纪,王侯称世家。班固黜项羽,去世家,其本纪、列传,悉遵马史。」
《漢語大詞典》:纪传(紀傳)
(1).纪传体史书中的本纪与列传。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纪传为式,编年缀事。” 唐 刘知几 史通·六家:“当 汉 代史书以 迁 固 为主,而纪传互出,表志相重,於文为烦,颇难周览。”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五节:“只有纪传没有志书,不能说是完整的国史。”
(2).指纪传体史书体裁。 唐 刘知几 史通·古今正史:“自斯已后,作者相继。为编年者四族,创纪传者五家。” 宋 宋祁 《宋景文公笔记·考古》:“ 司马迁 史记为纪传之祖。”
(3).指纪传体史书。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二:“ 阮孝绪 《七録》:一经典,二纪传,三子兵,四文集,五伎术,六佛,七道。”
《漢語大詞典》:二体(二體)
(1).指文、武两种舞蹈形式。一说指阴柔、阳刚两种音乐风格。左传·昭公二十年:“声亦如味,一气、二体。” 杜预 注:“舞者有文、武。” 孔颖达 疏:“乐之动身体者,唯有舞耳。文舞执羽、籥,武舞执干、戚。舞者有文、武之二体。” 清 毛奇龄 竟山乐录卷三:“二体者,声有阴阳也。旧曰文、武二舞,非也。舞是乐容,非乐声也。”
(2).两种体裁。《初学记》卷二一引 南朝 梁 江淹 《杂体诗序》:“夫 楚 謡 汉 风,既非一骨; 魏 製 晋 造,固亦二体。”
(3).特指史书编年体与纪传体。 唐 刘知几 史通·二体:“然则 班 ( 班固 )、 荀 ( 荀悦 )二体,角力争先,欲废其一,固亦难矣。”
(4).指阴、阳。 宋 范仲淹 《水火不相入而相资赋》:“虽天生之材,本四象而区别;盖日用之利,合二体以交相。”
《國語辭典》:合传(合傳)  拼音:hé zhuàn
数人的事迹,列于一传,称为「合传」。如《史记》的〈管晏列传〉、〈刺客列传〉等。
《國語辭典》:传赞(傳贊)  拼音:zhuàn zàn
史家于传记后所加的评论。《晋书。卷九四。隐逸传。郭文传》:「宠葬之于所居之处而祭哭之,葛洪庾阐并为作传赞,颂其美云。」
《國語辭典》:艺文志(藝文志)  拼音:yì wén zhì
史书中汇录书籍目录的一种体例。班固《汉书》始创此例,后世史书多仿其体。也称为「经籍志」。
《漢語大詞典》:杂传(雜傳)
(1).古代史籍纪传之一种。因名目众多,且时杂虚妄之说,故别为一类,以区别于正史之纪传。隋书·经籍志二:“ 魏文帝 又作《列异》,以序鬼物奇怪之事, 嵇康 作高士传,以叙圣贤之风。因其事类,相继而作者甚众,名目转广,而又杂以虚诞怪妄之説……今取其见存,部而类之,谓之杂传。” 唐 刘知几 史通·品藻:“若乃旁求别録,侧窥杂传,诸如此谬,其累实多。” 明 胡应麟 少室山房笔丛·经籍会通二:“纪传録:一国史,二注历,三旧事,四职官,五仪典,六法制,七伪史,八杂传,九鬼神。” 鲁迅 《且介亭杂文二集·六朝小说和唐代传奇文有怎样的区别?》:“直至 刘昫 的唐书·经籍志,还属于史部起居注和杂传类里的。”
(2).纪传体正史中列传的一小类。如新五代史卷三十九至卷五十七均为杂传。
《漢語大詞典》:刑法志
旧时纪传体断代史中以综述刑法为内容的篇目。 汉代 班固 的汉书首创这种体制,后来各代史书多数沿用。或称《刑罚志》《刑志》汉书·叙传下:“威实辅德,刑亦助教,季世不详,背本争末, 吴 孙 狙诈, 申 商 酷烈, 汉 章九法, 太宗 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述《刑法志》第三。”隋书·经籍志二:“后 周太祖 又命 苏绰 撰《大统式》。 隋 则律令格式并行。自律已下,世有改作,事在《刑法志》。”清史稿·刑法志二:“辽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内。”
《國語辭典》:二十四史  拼音:èr shí sì shǐ
清乾隆时所颁定的正史。即史记、汉书、后汉书、三国志、晋书、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魏书、北齐书、周书、隋书、南史、北史、旧唐书、新唐书、旧五代史、新五代史、宋史、辽史、金史、元史、明史。皆为纪传体史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