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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系辞(系辞)  拼音:xì cí
1.《易经》卦辞。相传为文王所作。
2.系辞传。《》传十翼之一,分为上下二篇,相传为孔子所作。主旨系阐释《易经》卦辞之义。
《國語辭典》:贡赋(貢賦)  拼音:gòng fù
人民缴纳的赋税。《书经。禹贡》「作十有三载乃同」句下唐。孔颖达。正义:「治水十三年,乃有赋法,始得贡赋与他州同也。」
《國語辭典》:南蛮(南蠻)  拼音:nán mán
1.中国古代对南方部族的称呼。《吕氏春秋。恃君览。召类》:「尧战于丹水之浦,以服南蛮。」
2.北方金人鄙视南方宋人的称呼。《精忠岳传》第一五回:「哈迷蚩奏道:『臣到中原探听消息,老南蛮皇帝,让位与小皇钦宗。』」
3.日人称早期到日本的荷兰人。
《國語辭典》:东夷(東夷)  拼音:dōng yí
商周时代对山东地区一些少数民族或邦国的通称。《文选。扬雄。长杨赋》:「其后熏鬻作虐,东夷横畔。」《文选。王褒。四子讲德论》:「昔文王应九尾狐而东夷归周。」
《漢語大詞典》:对言(對言)
(1).训诂学上指意义相反或关联的词句相对成文。 清 王念孙 读书杂志·史记六“糲粱”:“列子·力命篇:‘ 北宫子 谓 西门子 曰:朕衣则裋褐,食则粢糲;子衣则文锦,食则粱肉。’以粢糲与粱肉对言。” 清 俞樾 古书疑义举例·古书连及之词例:“周礼·宰夫职:‘二曰师,掌官成以治凡;三曰司,掌官法以治目。’ 郑 注曰:‘治凡,若月计也;治目,若今日计也。’然则凡之与目,事有巨细,故以对言。”
(2).指将两种不同的概念对举称说。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二篇序说:“就是考妣对言也是 东周 以后的用语,古人以祖妣为对,以考母为对。”参见“ 对文 ”。
《漢語大詞典》:对文(對文)
(1).谓诗文中词句相对偶。 唐 孔颖达 《尚书正义序》:“古人言誥,惟在达情,虽復时或取象,不必辞皆有意。若其言必托数,经悉对文,斯乃鼓怒浪於平流,震惊飆於静树。”
(2).训诂学上指意义相反或关联的词句相对成文。对文对于辨析词义和考订文字有一定的作用。 宋 沈括 梦溪笔谈·辩证二:“《禹贡》云:‘ 彭蠡 既瀦,阳鸟攸居;三江既入, 震泽 底定。’以对文言,则 彭蠡 水之所瀦,三江水之所入,非入於 震泽 也。” 清 王念孙 《读书杂志·逸周书二》“农民”:“‘水性归下,农民归利。’案:此本作‘水性归下,民性归利’。民性与水性对文……玉海六十引此正作‘民性归利’。” 清 俞樾 古书疑义举例·两字对文而误解例:“凡大小、长短、是非、美恶之类,两字对文,人所易晓也。”
《国语辞典》:抱朴子  拼音:bào pú zǐ
书名。晋葛洪撰,八卷,分为内外二篇。因葛洪自号抱朴子,故著书亦称「抱朴子」。道藏本和五柳居陶氏刊入《汉魏丛书》等作八卷,秘笈本、明慎懋官刊本和柏筠堂刊本等,皆内篇二十卷,外篇五十卷。内编论神仙修炼、符录劾治诸事,纯为道家之言,《隋书经籍志》纳入道家。外篇论时政得失、人事臧否,词旨辨博、饶有明理,《隋书经籍志》纳入杂家。全书对于中国古代药物、化学和神话传说等均留有珍贵资料。
《漢語大詞典》:羼入
搀入。 清 钱大昕 十驾斋养新录·十二诸侯年表:“史记诸年表,皆不记干支,注干支出于 徐广 ……此表每十年輒书甲戌、甲申、甲午、甲辰、甲寅、甲子字,不特非 史公 正文,并非 徐氏 之例,其为后人羼入,凿凿可据。”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二篇序说:“其他一篇《甘誓》,或许是《商书》羼入的。”
分類:二篇序说
《漢語大詞典》:劝譬(勸譬)
劝说使之明白。 彭芬 《辛亥逊清政变发源记》第二篇引副都统、总督等《电奏请缓收川路文》:“此种觖望之举,万心齐决,必至不可收拾,非少数人所能劝譬。”
《漢語大詞典》:含盖(含蓋)
(1).笼罩覆盖。 北周 王褒 《咏雾应诏诗》:“带楼疑海气,含盖似浮云。”
(2).包括;概括。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二篇序说:“上自 唐 虞 ,下至 秦穆 ,这儿所含盖的时期非常辽远。” 郭沫若 《断断集·社会发展阶段之再认识》:“大约在 马克思 的意识中,已觉得由古代 希伯来 传说所得来的概念不能含盖一切。”
《漢語大詞典》:攘乱(攘亂)
扰乱。《三国演义》第一○三回:“若 蜀 人攘乱,不出接战, 孔明 必然患病矣。” 清 李渔 《奈何天·伙醋》:“朕自践极以来,匪躬有失,饥饉荐臻,继以兵凶,愈增攘乱。” 郭沫若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二篇序说:“ 周 秦 之际的学者苦于天下的争夺攘乱,在政治思想上便发生两种倾向。”
《漢語大詞典》:令乙
第二道诏令;法令的第二篇。 汉 贾谊 新书·等齐:“天子之言曰令,令甲、令乙是也。”汉书·江充传“尽劾没入官”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令乙:‘骑乘车马行驰道中,已论者没入车马被具。’”参见“ 令甲 ”。
《國語辭典》:令甲  拼音:lìng jiǎ
法令的首篇或首条。《汉书。卷八。宣帝纪》:「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后用为法令的通称。《元史。卷一七八。列传。王约》:「约又建议行封赠、禁服色、兴科举,皆著为令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