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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裁判  拼音:cái pàn
1.依竞赛规则,对竞赛成绩或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作公平的处置或评判。
2.依竞赛规则处置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及评断胜负的人。也称为「裁判员」。
3.法律上指审判机关对负责之案件,依相关诉讼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而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对当事人或诉讼关系人之主张做出决定,可分为判决及裁定。
《国语辞典》:混合裁判  拼音:hùn hé cái pàn
以外人加入本国裁判所担任裁判官,对于裁判的民刑诉讼案件,不论其为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本国人、本国人与本国人的诉讼,均有裁判的权力,其法典及制裁等由缔约各国混合颁订,称为「混合裁判」。
《国语辞典》:异端裁判所(异端裁判所)  拼音:yì duān cái pàn suǒ
中世纪以来罗马天主教教廷的司法机关。用祷告禁食、抄家、坐牢、死刑等方式镇压异端邪说、炼丹术或巫术等。直至西元一九○八年才由教皇庇护十世废除。
《国语辞典》:裁判管辖权(裁判管辖权)  拼音:cái pàn guǎn xiá quán
一个主权国家具有声明与实施法律的权威。即对于发生在该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具有裁判的权力。
《国语辞典》:国民裁判制(国民裁判制)  拼音:guó mín cái pàn zhì
欧美司法制度,即一种由公民直接参与法院审判的司法制度。参见「陪审制」条。
《国语辞典》:證据裁判主义(證据裁判主义)  拼音:zhèng jù cái pàn zhǔ yì
法院在审判时,必须依蒐集所得的證据来作判断,如果没有證据,不能光靠推断就认定一个人犯罪,此即称为「證据裁判主义」。
《国语辞典》:终局裁判(终局裁判)  拼音:zhōng jú cái pàn
法津上指民、刑案件定谳的最后一次裁判。
《国语辞典》:裁判书(裁判书)  拼音:cái pàn shū
法律上指推事于裁判时,就该事项所下判断的文书。包括裁定书与判决书。
《国语辞典》:电子裁判(电子裁判)  拼音:diàn zǐ cái pàn
利用电脑设备作为体育竞赛中的裁判。如:「自从百米短跑采用电子裁判后,纠纷便减少了。」
《漢語大詞典》:国家裁判(國家裁判)
在体育竞赛中执行评判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系我国最高一级裁判员的称号。
《國語辭典》:国际裁判(國際裁判)  拼音:guó jì cái pàn
在国际性体育竞赛中,具有担任裁判资格的裁判员。是经由国际性体育组织审核而成。
《漢語大詞典》:裁判官
法官。 巴金 《灭亡》第七章:“他好像自己是一个裁判官,在宣告一个阶级、一个社会底死刑。”
分類:法官
《漢語大詞典》:裁判所
审判案件的场所。《孽海花》第十五回:“后来亏了几个近卫兵有本事,死命把炸弹夺了下来,才把她捉住。如今发到裁判所讯问去了。”
《國語辭典》:裁判员(裁判員)  拼音:cái pàn yuán
依竞赛规则处置竞赛中所发生的问题及评断胜负的人。简称为「裁判」。
《國語辭典》:领事裁判权(領事裁判權)  拼音: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
列强诸国侨民犯罪时,不受居侨国法律的管辖,而由本国领事依本国法律审判。为帝国主义国家对半殖民地国家所订立的不平等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