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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修宪(修宪)  拼音:xiū xiàn
在不变动宪法之基本原理前提下,对宪法作修订若修宪幅度超过宪法全文三分之一,则须重新制宪。
《国语辞典》:释宪(释宪)  拼音:shì xiàn
透过诠释而赋予宪法新的意义。随著社会快速的变迁及因应世局的变化,宪法的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其必要。在我国现制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以会议方式来行使释宪的职权。如:「藉由大法官会议来诠释宪法的文字,使其具涵因应环境需求的新义。」
《国语辞典》:六法全书(六法全书)  拼音:liù fǎ quán shū
书名。以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为主要纲领蒐集我国现行法规数百种的法律用书。
《国语辞典》:联邦宪法(联邦宪法)  拼音:lián bāng xiàn fǎ
由多数的邦国形成的联邦国家所共同拥立的宪法。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国语辞典》:临时条款(临时条款)  拼音:lín shí tiáo kuǎn
在国家遭受重大变故的非常时期,认为宪法的规定不足以应付当前情势所需,于是另制定临时性、过度性质的条款,以应当时的需要。由于它是属于特别法,若与宪法相牴触时,不受宪法的限制。但重大变故终止后,随时可废除此临时性的条款,如此既免于修宪的繁重程序,又可应付当时国家情势所需。其制订、废止归国民大会职掌。
《国语辞典》:三权宪法(三权宪法)  拼音:sān quán xiàn fǎ
采取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宪法。如《法国第一共和宪法》及《美国联邦宪法》,即其著例。
《国语辞典》:柔性宪法(柔性宪法)  拼音:róu xìng xiàn fǎ
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者,称为「柔性宪法」。
《国语辞典》:刚性宪法(刚性宪法)  拼音:gāng xìng xiàn fǎ
凡宪法的修改程序与普通立法程序不同,如经由不同机关或不同手续修定者,称为「刚性宪法」。
《国语辞典》:黄金条款(黄金条款)  拼音:huáng jīn tiáo kuǎn
宪法条文中,某些重要性如黄金般,不可轻易更动的条款。如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我国国体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合国,即为不得更动的黄金条款。
《国语辞典》:监察委员(监察委员)  拼音:jiān chá wěi yuán
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条规定,监察院设监察委员二十九人,任期六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国语辞典》:劳工基本权(劳工基本权)  拼音:láo gōng jī běn quán
为保障劳动者的生存,而由宪法所制定的劳工基本权利。其具体内容因国而异,通常包括工作权、团结权、团体交涉权、争议权等。
《国语辞典》:不逮捕特权(不逮捕特权)  拼音:bù dài bǔ tè quán
宪法上规定在会期中,除现行犯外,警方不得逮捕或拘禁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目的在避免因被补人员不能行使职权,而影响开会或决议人数。
《国语辞典》:五五宪草(五五宪草)  拼音:wǔ wǔ xiàn cǎo
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五日,国民政府明令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官方名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乃训政时期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监督下,经三年讨论修正,拟订的草案。但因抗战等诸多因素,直至民国三十六年才公布正式宪法,并于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开始施行。
《国语辞典》:威玛宪法(威玛宪法)  拼音:wēi mǎ xiàn fǎ
西元一九一九年,德国在威玛制定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有详细的规划。
《国语辞典》:有限政府  拼音:yǒu xiàn zhèng fǔ
指在权力、职能和规模上,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受社会监督与约束的政府,为民主政治的显著特色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