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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心城
佛教语。比喻外缘不入的清净禅定之心。《华严经·入法界品》:“ 寳眼浄天 告 善财 言:应守护心城,离生死故。”
《漢語大詞典》:训定(訓定)
谓平定之而使顺服。左传·宣公十二年:“ 楚 少宰如 晋 师,曰:‘……闻二先君之出入此行也,将 郑 是训定,岂敢求罪于 晋 ?’”
《漢語大詞典》:冥兆
指天意神旨注定之初而尚未明白显示的时候。晋书·王敦传论:“ 琅邪 之初镇 建鄴 ,龙德犹潜,虽当璧膺图预定於冥兆,丰功厚利未被於黎氓。”《文选·刘孝标〈辩命论〉》:“命也者,自天之命也,定於冥兆,终然不变。” 李善 注:“ 祖台 之论命曰:存亡寿夭,咸定冥初。” 刘良 注:“冥,昧也;兆,始也。言命定之於冥昧之始。”
《漢語大詞典》:造狱(造獄)
(1).特定之严刑。汉书·王尊传:“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 颜师古 注:“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
(2).犹兴讼,挑起诉讼。 宋 陆游 《跋义松》:“然草木无知,造物无心,太平无象,其所感犹如此,则是邑之民,其有以不友不敬至庭造狱者乎?”
《國語辭典》:实缺(實缺)  拼音:shí quē
经正式任命有实际职掌的官职。《老残游记》第一回:「做了二十年实缺,回家仍是卖了袍褂做的盘川。」《文明小史》第七回:「一个试用知府,马上放一个实缺道台,这里头等级相去多少?」
《漢語大詞典》:实授(實授)
以额定之官职,正式除授实缺。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当某年得知县,某年署大县,某年实授。”《清会典事例·吏部·除授》:“十一年奏准:现任实授之员,捐升离任,续经註销,仍归原职补用者,悉令其以原缺坐补。”
《漢語大詞典》:重秤
(1).斤两大的秤。《魏书·张普惠传》:“仰惟 高祖 废大斗,去长尺,改重秤,所以爱万姓,从薄赋。”
(2). 清 光绪 三十四年所定之衡器,专以称量重物。《清续文献通考·乐四》:“衡制之内,增重秤一种。”
《漢語大詞典》:肃服(肅服)
肃然服从。有安定之意。后汉书·明帝纪:“故吏称其官,民安其业,远近肃服,户口滋焉。”后汉书·西域传论:“自兵威之所肃服,财赂之所怀诱,莫不献方奇,纳爱质,露顶肘行,东向而朝天子。”
《國語辭典》:续约(續約)  拼音:xù yuē
1.一种条约。于正约订定之后续订的条约,主旨在补充正约,多因时效作用或环境变迁而订。如中英烟台续约。
2.一种契约。在合约期满之后再订的新约,称为「续约」。
《漢語大詞典》:法羊
亦作“灋羊”。 牢礼之法中规定之羊牲。周礼·夏官·羊人:“宾客共其灋羊。” 郑玄 注:“法羊,飱饔积膳之羊。” 贾公彦 疏:“ 郑 知法羊是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宾馆及道路。”
《漢語大詞典》:票拟(票擬)
明 清 内阁代皇帝批答臣僚章奏,先将拟定之辞书写于票签,附本进呈皇帝裁决,称为“票拟”。 清 代设军机处后,重要奏章改用奏折,此制遂废。明史·郑以伟传:“文章奥博,而票拟非其所长。” 清 黄宗羲 《文靖朱公墓志铭》:“ 潯 帅 陈邦傅 请世守 粤西 ,如 黔国 故事。公票拟不允。” 清 黄宗羲 《文靖朱公墓志铭》:“夫未进呈曰票拟,既落红即圣旨。” 清 昭梿 啸亭杂录·郭刘二疏:“凡阁中票拟俱由 明珠 指麾,轻重任意。”
《国语辞典》:施行细则(施行细则)  拼音:shī xíng xì zé
法条用语。指为执行法律,所订定之行政命令。
《国语辞典》:请求乃论(请求乃论)  拼音:qǐng qiú nǎi lùn
法律上指凡触犯特定之罪(如妨害国交罪),非经他国政府的请求,不予追诉。
《国语辞典》:国家标准(国家标准)  拼音:guó jiā biāo zhǔn
由国家标准专责机关依法规规定之程序制定或转订,可供国内公众使用之标准。对各种单位名称、定义、符号、常数、各种品质、安全、试验法等,按规定程序,制定全国共同遵守的标准。我国国家标准专责机构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
《国语辞典》:意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拼音:yì dìng dǐ yā quán
当事人以法律行为方法设定之抵押权。相对于法定抵押权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