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宽平(寬平)
(1).指宽阔平坦之处。《荀子·赋》:“此夫安宽平而危险隘者邪?” 宋 曾巩 《本朝政要策·黄河》:“有以为宜徙之宽平者, 王横 之説是也。”
(2).宽仁公平。后汉书·郭躬传:“ 躬 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新唐书·刑法志:“盖自 高祖 、 太宗 除 隋 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於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 清 吴定 《吴殿麟程巽行传》:“仲豪迈峻厉,君宽平恂恂长者。”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 隋文帝 对待民众比较宽平。五八一年,制定 隋 律,废除前朝酷刑。”
《國語辭典》:持平  拼音:chí píng
1.公平不偏,主张公道。如:「持平之论」。《南齐书。卷三二。王延之传》:「宋德既衰,太祖辅政,朝野之情,人怀彼此。延之与尚书令王僧虔中立无所去就,时人为语曰:『二王持平,不送不迎。』」
2.指某一时期数额与另一时期相同,没有变动。如:「黄金价格持平。」
3.大陆地区指双方势均力敌,保持平手局面。如:「这次奥运赛,中美两国所获金牌总数持平。」
《國語辭典》:平允  拼音:píng yǔn
1.公平适当。《后汉书。卷五八。虞傅盖臧列传。虞诩》:「祖父经,为郡县狱吏,案法平允,务存宽恕。」
2.性情平易。《晋书。卷三八。文六王列传。齐王攸》:「少而岐嶷,及长,清和平允。」
《國語辭典》:偏颇(偏頗)  拼音:piān pō
偏向于一方,有失公正。汉。王符《潜夫论。交际》:「内偏颇于妻子,外僭惑于知友。」《晋书。卷七一。熊远传》:「赐天下爵,于恩为普,无偏颇之失。」
《漢語大詞典》:讼理(訟理)
(1).谓断案公平,无冤案。汉书·循吏传序:“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 颜师古 注:“讼理,言所讼见理而无冤滞也。”
(2).控诉,诉讼。魏书·恩倖传·茹皓:“其父因 皓 讼理旧勋,先除 兖州 阳平 太守,赐以子爵。” 唐 韩愈 《〈张中丞传〉后叙》:“或传 嵩 有田在 亳 宋 间,武人夺而有之, 嵩 将诣州讼理,为所杀。”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成仙:“辰后, 成 往访 周 ,始知入城讼理。”
《國語辭典》:平正  拼音:píng zhèng
1.平直不歪斜。如:「泥水工砌的砖墙既密合又平正。」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八:「自唐至本朝,中书门下出敕,其敕字皆平正浑厚。」
2.公平正大。如:「法官执法应平正无私。」《淮南子。主术》:「非慈厚无以怀众,非平正无以制断。」
《漢語大詞典》:至平
(1).旧指贤君在位,公道大行,人尽其力的治世。荀子·荣辱:“故仁人在上,则农以力尽田,贾以察尽财,百工以巧尽械器,士大夫以上至於公侯,莫不以仁厚知能尽官职,夫是之谓至平。”荀子·君道:“故藉歛忘费,事业忘劳,寇难忘死,城郭不待饰而固,兵刃不待陵而劲,敌国不待服而詘,四海之民不待令而一,夫是之谓至平。”《汉书·元帝纪》:“五帝三王,任贤使能,以登至平。”
(2).极其公平;极其清平。 三国 魏 阮籍 《为郑冲劝晋王笺》:“至公至平,谁与为邻,何必勤勤小让也!” 宋 叶适 《财总论二》:“夫当 仁宗 四十二年,号为本朝至平极盛之世,而财用始大乏,天下之论扰扰,皆以财为虑矣。”
《國語辭典》:明断(明斷)  拼音:míng duàn
明确的判断是非。《后汉书。卷三一。孔奋传》:「为政明断,甄善疾非。」《三国演义》第一二○回:「皓才识明断,堪为帝王。」
《國語辭典》:均分  拼音:jūn fēn
平均分摊。如:「这次聚餐费用由公司同仁均分。」《喻世明言。卷二一。临安里钱婆留发迹》:「顾三郎一夥,重泊船于芦苇丛中,将所得利物,众人十三分均分。」
《漢語大詞典》:用均
谓所施公平一律。管子·四时:“土德实辅四时入出……其德和平用均,中正无私。” 尹知章 注:“土无不载,无不生,故和而用均也。”
《漢語大詞典》:平则(平則)
使法则公平。谓按照封地大小和土质美恶制定征收税赋的标准。周礼·夏官·大司马:“均守平则,以安邦国。” 郑玄 注:“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则,法也。” 孙诒让 正义:“ 刘台拱 云:‘平则,所谓以地美恶为轻重之法。’案 刘 説是也。此则与《大宗伯》‘五命赐则’义同,即《大司徒》土均之法也。”
《漢語大詞典》:平法
(1).犹持法,执法。亦谓执法平正。书·立政“準人” 孔 传:“準人平法,谓士官。” 孔颖达 疏:“平法之人,谓狱官也。”《汉书·宣帝纪》:“吏务平法。” 唐 李益 《秋晚溪中寄怀大理齐司直》诗:“国典唯平法,伊人方在斯。”
(2).指公平之法。 唐 高适 《饯宋八充彭中丞判官之岭外》诗:“翠羽干平法,黄金挠直绳。”
《漢語大詞典》:平当(平當)
公平允当。 三国 魏 曹操 《以高柔为理曹掾令》:“掾清识平当,明于宪典。”宋书·江夏文献王义恭传:“开布诚心,厝怀平当,亲礼国士,友接佳流。”隋书·骨仪传:“ 开皇 初,为侍御史,处法平当,不为势利所回。”
《漢語大詞典》:平刑
公平地处理案件;断案。汉书·谷永传:“平刑释寃,以理民命。”晋书·天文志上:“宫门左星内二星曰大理,主平刑断狱也。” 宋 苏洵 《族谱后录》上篇:“至 周 ,有 忿生 为司寇,能平刑以教百姓, 周公 称之。” 明 唐顺之 《礼部郎中李君墓志铭》:“虽职专平刑,而泽之及人,不独鞫讯讞论间而已。”
《國語辭典》:公允  拼音:gōng yǔn
公平允当。如:「评论事情要力求公允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