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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兵役  拼音:bīng yì
1.战事。《后汉书。卷六。孝质帝纪》:「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朕甚悯焉。」
2.对国家服任一定期限的军事任务,称为「兵役」。为宪法赋予人民应尽的义务。
《国语辞典》:服兵役  拼音:fú bīng yì
凡年满二十岁的男子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一定期间内,必须接受国家军事训练,为国家安全做准备。以抽签方式来决定为陆军、海军、空军等不同兵种。有两年、三年和四年半等不同役期。
《漢語大詞典》:义务兵役制(義務兵役制)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年龄内有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
《漢語大詞典》:志愿兵役制
①招收志愿人员参加军队承担军事任务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革命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至1955年7月以前,一直实行此兵役制。1984年5月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②英、美等国对以雇佣方式招募兵员补充军队的募兵制的称谓。
《国语辞典》:国民兵役(国民兵役)  拼音:guó mín bīng yì
通常有初期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乙种国民兵役之分。凡国民于届满一定年龄之后必须尽到的兵役义务,其目的乃在就地保卫乡土和辅助战时勤务,如此可构成全国的全面防卫体系。
分类:国民兵役
《国语辞典》:甲种国民兵役(甲种国民兵役)  拼音:jiǎ zhǒng guó mín bīng yì
以初期国民兵役期满,适合于常备兵与补充兵现役所需的超额者服之,由县政府施以一至三个月的军事训练。
《国语辞典》:乙种国民兵役(乙种国民兵役)  拼音:yǐ zhǒng guó mín bīng yì
凡经徵兵检查,区分为甲、乙等体位之男子,应服常备兵现役,或补充兵现役,其超额者即服甲种国民兵役,再超额者,或经徵兵检查其体位为丙等者,均服乙种国民兵役。
《国语辞典》:兵役节(兵役节)  拼音:bīng yì jié
民国二十三年六月,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明定采取徵兵制度,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正式施行。三十二年特定兵役法施行之日为「兵役节」。
《国语辞典》:兵役课(兵役课)  拼音:bīng yì kè
市区公所或乡镇公所中管理兵役事宜的部门。
《国语辞典》:补充兵役(补充兵役)  拼音:bǔ chōng bīng yì
一种兵役类别。补充兵役之区分如下:(1)现役:以适合常备兵现役之超额或区划之男子,征集入营者服之,陆军为期三至六个月,海空军及特种兵为期三个月至一年,期满退伍。(2)预备役:以现役期满退伍者服之,至届满四十五岁除役时止。
《国语辞典》:常备兵役(常备兵役)  拼音:cháng bèi bīng yì
我国士兵役的一种。依现行军事体制,常备兵役可分为现役及预备役两种。现役指男子满十九岁,经徵兵检查合格,于翌年徵集入营,期满退伍。预备役则以现役期满退伍后服之,至届龄除役时止。
《漢語大詞典》:雇佣兵役制
某些国家施行的一种招募士兵的制度,形式上是士兵自愿应募,实质上是雇佣。
《漢語大詞典》:兵役法
国家规定的有关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
《漢語大詞典》:兵役制
公民依法服兵役的制度。
《漢語大詞典》:兵役制度
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参见“义务兵役制”(201页)、“志愿兵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