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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國語辭典》:刑人  拼音:xíng rén
1.受刑的人。《周礼。地官。司市》:「国君过市,刑人赦。」汉。桓宽《盐铁论。周秦》:「春秋罪人无名号,谓之云盗,所以贱刑人而绝之人伦也。」
2.对人处以杀戮之刑。《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3.古代的贱役大多由受过刑的人充当,故称为「刑人」。《史记。卷八六。刺客传。豫让传》:「乃变名姓为刑人,入宫涂厕,中挟匕首,欲以刺襄子。」
《國語辭典》:颂系(頌繫)  拼音:róng xì
宽容罪犯,不加桎梏。《汉书。卷二。惠帝纪》:「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漢語大詞典》:械送
加刑具押送。资治通鉴·唐代宗大历十一年:“甲寅, 李勉 械送 李灵曜 至京师,斩之。”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四年:“甲午,詔 河北 沿边安抚司械送 辽 駙马都尉 刘三嘏 至 涿州 。”
《漢語大詞典》:冤酷
(1).残酷无道。《韩诗外传》卷五:“ 紂 之为主,戮无辜,劳民力,冤酷之令,加於百姓。”
(2).无罪而加刑戮。三国志·魏志·邓艾传:“昔 秦 民怜 白起 之无罪, 吴 人伤 子胥 之冤酷,皆为立祠。”
(3).指屈打成招的冤案。南史·梁纪上:“六月丙子,詔分遣使巡察州部,视人冤酷。”周书·文帝纪上:“若得一雪冤酷,万死无恨。”
《國語辭典》:加法  拼音:jiā fǎ
合并诸数求其总合的运算方法。
《國語辭典》:僇人  拼音:lù rén
罪人。《韩非子。制分》:「故其法不用,而刑罚不加乎僇人。」唐。柳宗元 始得西山宴游记:「自余为僇人,居是州,恒惴慄。」
《漢語大詞典》:追刑
谓追加刑罚。晋书·刑法志:“父母有罪,追刑己出之女。”
《国语辞典》:乱棒胡敲(乱棒胡敲)  拼音:luàn bàng hú qiāo
任意施加刑罚。元。无名氏《合同文字》第四折:「俺父亲尚兀是他亲兄弟,却教俺乱棒胡敲忍下的。」也作「乱棒胡枷」、「胡枷乱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