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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国语辞典》:海牙  拼音:hǎi yá
Hague
城市名。荷兰西部的大城。位于距北海六点四公里的砂地平原上,邻近海滩,交通便利,辟有欧洲最大野营公园。印刷、酿酒、陶器等业颇为繁盛,为国际法院的所在地。
《国语辞典》:普桑  拼音:pǔ sāng
Nicolas Pousin
人名。(西元1594~1665)法国画家。画风受荷兰传统的风格主义,和义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画家拉斐尔绘画影响。西元一六二四年在罗马习画时,曾用古典主义精神对抗流行的巴洛克浮华画风。成名后的普桑,受到法王路易十三的聘请,回国当宫廷画师。因遭其他法国画家嫉恨,便又回罗马,并度完了他的馀生。晚期作品多以古典神话和圣经为题材,主要代表作有〈拜因的妇女被劫〉、〈亚卡第亚的牧人〉、〈四季〉等。
《国语辞典》:梵谷  拼音:fàn gǔ
Vincent Van Gogh
人名。(西元1853~1890)荷兰后期印象派画家之一,使用朱、黄等色彩,以大胆奔放的笔触,创作富有感情而且明朗的作品。其一生坎坷的命运,充满了故事性。作品有〈吃马铃薯的人们〉、〈自画像〉、〈奥贝尔的教堂〉等。
《国语辞典》:斯宾诺莎(斯宾诺莎)  拼音:sī bīn nuò shā
Benedict Spinoza
人名。(西元1632~1677)荷兰哲学家。自幼受神学教育,兼及诸家哲学,尤其心折于笛卡尔及白鲁诺的学说。主张上帝、自然与本体为三位一体。著有《国家论》、《智力改造论》等书。也译作「斯宾诺沙」。
《国语辞典》:国际法庭(国际法庭)  拼音:guó jì fǎ tíng
1.西元一九二○年依照国际联盟的规定,而设在荷兰海牙的永久性法庭,由各缔约国选举独立司法官组织而成。
2.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于西元一九四六年于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参见「国际法院」条。
《国语辞典》:荷兰乳牛(荷兰乳牛)  拼音:hé lán rǔ niú
动物名。偶蹄目牛科。原产于荷兰,为历史最久、最普遍的乳牛品种,性情温顺,黑白花色相间分明。
《国语辞典》:公断法院(公断法院)  拼音:gōng duàn fǎ yuàn
处理国际纷争的常设机构。设在荷兰海牙,凡一八九九及一九○七年缔结保和会条约各国,因国际纷争,有非外交官所能解决的事件,都可请求法院作仲裁性的公断。
《国语辞典》:司乃耳定律  拼音:sī nǎi ěr dìng lǜ
由荷兰数学家、物理学家司乃耳(Snell)所发现,即折射定律。光线经由一介质进入另一介质时,必产生折射现象,而其入射线、法线、折射线在同一平面,其入射角的正弦与折射角的正弦的比为一定值。
《国语辞典》:伊拉斯莫斯  拼音:yī lā sī mò sī
Desiderius Erasmus
人名。(西元1466~1536)荷兰作家及哲学家。生于鹿特丹(Rotterdam),早年曾任神职。西元一五○○年,开始攻读希腊文,一五○五年编订出版希腊语新约全书,对宗教改革影响颇大。曾力攻中世纪思想的黑暗,为人文主义运动的先驱。著有《谚语集》、《对话录》、《愚神礼赞》、《自由意志论》、《学问方法论》、《儿童教育论》等。
《国语辞典》:北大西洋公约(北大西洋公约)  拼音:běi dà xī yáng gōng yuē
西元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美、英、法、加拿大、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挪威、丹麦、冰岛、义大利、葡萄牙等十二个原始缔约国所订立的公约,后有希腊、土耳其、西班牙、德国……等十六国相继参加,共计二十八国。其目的是针对独立国协共产势力实行集体防禦政策,该条约的第五条款规定,任何缔约国受到武装攻击,即视为对全体缔约国的武装攻击,必须共同抗禦和支援。但这项条款一直到冷战结束都没有被动用。
《国语辞典》:安妮的日记(安妮的日记)  拼音:ān ní de rì jì
书名。荷兰籍犹太人安妮。佛兰克的日记。叙述德军占领阿姆斯特丹时,她与家人躲藏的艰辛生活。透过其少女心境,呈现当时社会的种种矛盾。
《国语辞典》:哈尔列姆市(哈尔列姆市)  拼音:hā ěr liè mǔ shì
Haarlem
城市名。位于荷兰西部,为郁金香的出产地及输出中心,往昔以大学著名,欧洲各国来此求学的人很多。
《国语辞典》:马斯垂克条约(马斯垂克条约)  拼音:mǎ sī chuí kè tiáo yuē
西元一九九一年十二月由欧洲共同体十二国于荷兰马斯垂克市(Maastricht)达成的协议,一九九二年二月由欧体十二国外长在葡萄牙签署。主旨在使一九九三年进入单一市场的欧体,进而达成单一货币、政治统合,最后成为一个类似邦联性质的欧洲联合体。
《国语辞典》:国际黄金中心(国际黄金中心)  拼音:guó jì huáng jīn zhōng xīn
美、英、西德、法、比利时、义大利、瑞士和荷兰八国为抑制投机性的黄金买卖,于西元一九六一年十月在伦敦所成立的黄金中心。规定自由黄金买卖不得高于每英两三十五美元公定价,但在一九六八年废止此项协议。
《国语辞典》:比荷卢经济联盟(比荷卢经济联盟)  拼音:bǐ hé lú jīng jì lián méng
西元一九五八年二月,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三国于海牙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自一九六○年十一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