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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白盐(白鹽)
(1).即食盐。南史·周颙传:“卫将军 王 俭 谓 顒 曰:‘卿山中何所食?’ 顒 曰:‘赤米白盐,緑葵紫蓼。’”
(2).山名。在 四川省 奉节县 东。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江水一:“山上有神渊,渊北有白 盐崖 ,高可千餘丈,俯临神渊。土人见其高白,故因名之。” 唐 杜甫 《入宅》诗:“奔峭背 赤甲 ,断崖当 白盐 。” 清 吴伟业 《哭志衍》诗:“ 白盐 古戍烽, 赤甲 严关柝。”
《漢語大詞典》:海砂
食盐的别称。 明 李时珍本草纲目·金石五·食盐:“方士呼盐为海砂。”
分類:食盐
《國語辭典》:盐巴(鹽巴)  拼音:yán bā
食盐。如:「做菜时加一点盐巴,才不会淡而无味。」
分類:方言食盐
《國語辭典》:盐钞(鹽鈔)  拼音:yán chāo
宋代贩卖盐的證书,犹明清时的盐引。《宋史。卷一八一。食货志下三》:「在官者,如旧法更印解盐钞;民间者,许贸易,渐赴买钞所,如钞法分数计给。」
《國語辭典》:海盐(海鹽)  拼音:hǎi yán
1.用海水煎乾或晒乾而成的盐。《史记。卷一二九。货殖传》:「人民谣俗,山东食海盐,山西食盐卤。」
2.县名。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东北,濒东海。
《國語辭典》:盐课(鹽課)  拼音:yán kè
盐税。清制分三项:一灶课,为盐田的地税,由灶丁缴纳;二引课,为运盐的税,由盐商缴纳;三杂课,为一切杂税的总称。
《漢語大詞典》:开中(開中)
明 代政府鼓励商人输送米粮等至边塞而给予食盐运销权的制度。 洪武 三年,初行于 山西 大同 ,后普及全国, 弘治 五年废。明史·食货志四:“ 有明 盐法,莫善於开中。 洪武 三年, 山西 行省言:‘ 大同 粮储,自 陵县 运至 太和岭 ,路远费烦。请令商人於 大同 仓入米一石, 太原 仓入米一石三斗,给 淮 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明 陆深 《燕闲录》:“ 沈存中 《笔谈》,载兵部员外郎 范祥 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 解池 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此即今日开中给引之始。”
《國語辭典》:官盐(官鹽)  拼音:guān yán
由官府运销或已经缴纳盐税,经官府准许出售的盐。唐。杜甫〈盐井〉诗:「卤中草木白,青者官盐烟。」
《國語辭典》:榷盐(榷鹽)  拼音:què yán
唐朝以后政府对盐所采取的课税、管制、专卖政策。《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四》:「及田弘正举魏博归朝廷,穆宗命河北罢榷盐。」唐。韩愈 论变盐法事宜状:「国家榷盐,粜与商人,商人纳榷,粜与百姓。则是天下百姓,无贫富贵贱,皆已输钱于官矣。」
《漢語大詞典》:榷盐法(榷鹽法)
唐 代中叶对盐就场专卖(官收官卖)的制度。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盐铁、铸钱使 第五琦 初变盐法, 宝应 元年(公元762年)时盐铁使 刘晏 继续推行。其主要内容:在产盐区设置盐官,向盐户统购盐,加价出售。后再将盐税加入卖与商人。听其运销。产盐区较远地区又设常平盐予以调济。 刘晏 诛后,这种制度逐渐废弛。参阅新唐书·食货志四
《漢語大詞典》:红盐(紅鹽)
(1).红色粉末。 唐 皮日休 《奉和鲁望秋日遣怀次韵》:“药囊除紫蠹,丹灶拂红盐。”
(2).食盐的一种。 宋 苏轼 《橄榄》诗:“纷纷青子落红盐,正味森森苦且严。” 宋 陈鹄 耆旧续闻卷二:“ 徐师川 云:‘……世只疑红盐二字,以为别有故事,不知此即《本草》论盐有数种: 北海 青, 南海 赤。橄欖生於 南海 ,故用红盐也。’” 清 曹寅 《麦炒》诗:“油瞿焙磨出僧家,细糝红盐滴乳花。”
《國語辭典》:盐税(鹽稅)  拼音:yán shuì
以盐为对象所课徵的租税,称为「盐税」。现已停止课徵。
《國語辭典》:盐商(鹽商)  拼音:yán shāng
经营盐业的商人。旧时盐商纳税于官,而取得盐引,专卖盐于引地之内。至民国二十年,乃决定取销专卖制,听任人民自由买卖。《儒林外史》第四一回:「盐商富贵奢华,多少士大夫见了就销魂夺魄。」
《漢語大詞典》:煮盐(煮鹽)
熬干含盐分的水,提取食盐。管子·轻重甲:“北海之众,无得聚庸而煮盐。”史记·平準书:“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三国志·魏志·邓艾传:“煮盐兴冶,为军农要用。”
《漢語大詞典》:蚕盐(蠶鹽)
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故称。资治通鉴·后晋高祖天福七年:“先是 河 南、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緡钱十七万;又散蚕盐敛民钱。” 胡三省 注:“蚕盐所以裛茧。 唐 天成 二年,敕: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 宋 陆游 《村兴》诗:“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续资治通鉴·宋太祖建隆二年:“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漢語大詞典》:纲法(綱法)
明 万历 以后所实行的商人垄断食盐运销制。 明神宗 时,因官收场盐不够,商人久候领不到盐,以致积引甚多。为疏销积引, 万历 四十五年(1617年)实行纲法。将商人所领盐引编成纲册,分为十纲,每年以一纲行积引,九纲行新引。纲册许各商永远据为“窝本”,每年按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无名的不得加入。自此以后,食盐收买运销之权均归商人,并得世袭。 清 道光 十一年(公元1831年)后一度为票法所取代,但不久又变相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