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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传香(傳香)
(1).佛教语。传戒。 南朝 梁 庾肩吾 《和太子重云殿受戒》诗:“传香引上德,列伎进名臣。” 唐 马戴 《送宗密上人》诗:“一自传香后,名山愿卜邻。”
(2).佛教语。行香。谓行法事时持香绕行道场。 唐 广宣 《禁中法会应制》诗:“侍读霑恩早,传香驻日迟。” 宋 吴曾 能改斋漫录·事始二:“贤愚经云:‘为蛇施金设斋,令人行香僧手中。’普达王经云:‘佛昔为大姓家子,为父供养三宝,父命子传香。’此云‘行香僧手中’与‘传香’,今世国忌日尚行此意。”
《漢語大詞典》:执宪(執憲)
(1).司法,执行法令。汉书·丙吉传:“廷尉 于定国 执宪详平,天下自以不寃。”北史·外戚传·常英:“后 员 与 伯夫 子 禽可 共为飞书,诬谤朝政。事发,有司执宪,刑及五族。” 唐 李嘉祐 《送崔侍御入朝》诗:“十年犹执宪,万里独归春。”
(2).执法者。《文选·曹植〈责躬〉诗》:“违彼执宪,哀予小臣。” 吕向 注:“言天子不忍刑我,暴尸於朝市,故违执法者,哀怜我也。”
《國語辭典》:作用  拼音:zuò yòng
1.用意、用心。如:「他讲这句话的作用何在?」
2.作为、行为。《魏书。卷七八。孙绍传》:「作用失机,虽成必败。」
3.施行法术。《水浒传》第四四回:「我的这法,诸人都带得。作用了时,和我一般行。」《聊斋志异。卷二。陆判》:「作用毕,视榻上亦无血迹。」
4.效果、影响。如:「有副作用」、「消化作用」。
《漢語大詞典》:无想(無想)
(1).无所思念。
(2).佛教语。为有部和法相宗心不相应行法之一。《金刚经·大乘正宗分》:“若有想,若无想。若非有想非无想。我皆令入无餘湼槃而灭度之。”法苑珠林卷八七:“或求无色,或求浄居,或求无想,故识亦不乐住也。”
《漢語大詞典》:施法
(1).实施法令。周礼·天官·大宰:“施法于官府而建其正。”史记·秦本纪:“ 鞅 ( 卫鞅 )之初为 秦 施法,法不行,太子犯禁。”
(2).施行法术。 郭沫若 《屈原》第三幕:“你们围成一个圈,等我开始施法的时候,你们就唱《礼魂》,要一面唱,一面跳。”
《國語辭典》:法场(法場)  拼音:fǎ cháng
1.执行死刑的场地。也称为「刑场」。
2.宣扬佛法的场所。也称为「道场」。
《漢語大詞典》:大斋(大齋)
(1).佛教语。谓在重大节日期间举行法会,设斋食供养僧人。太平广记卷二八九引《辩疑志·双圣灯》:“大斋日送供,士女仅至千人…… 大历 十四年,四月八日夜,大众合声礼念。”
(2).谓正餐。 元 汪元亨 《朝天子·归隐曲》之三:“蕙帐低垂,柴门深闭,大斋时犹未起。”
《漢語大詞典》:能法
善于执行法令。韩非子·孤愤:“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姦。”
《漢語大詞典》:趋令(趨令)
谓遵行法令。史记·商君列传:“太子犯法。 卫鞅 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 公子虔 ,黥其师 公孙贾 。明日, 秦 人皆趋令。” 司马贞 索隐:“趋者,向也,附也。”
《漢語大詞典》:丽法(麗法)
施行法律。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法曹司法参军事,掌鞫狱丽法、督盗贼、知赃贿没入。” 宋 程大昌 考古编·象刑四:“ 舜 之致戒,盖曰:……金以赎其可恕,眚灾而应赦,怙终而不改,则皆随其丽法者,加操纵焉。”
指落入法网;遭受刑罚。丽,通“ 罹 ”。明史·汤和传:“当时公、侯诸宿将坐姦党,先后丽法,稀得免者,而 和 独享寿考,以功名终。”
《漢語大詞典》:鼻端白
佛教修行法之一。注目谛观鼻尖,时久鼻息成白。《楞严经》卷五:“世尊教我及 拘絺罗 观鼻端白,我初諦观,经三七日,见鼻中气出入如烟,身心内明,圆动世界,徧成虚浄,犹如琉璃,烟相渐销,鼻息成白,心开漏尽,诸出入息化为光明,照十方界,得阿罗汉。” 宋 黄庭坚 《谢曹方惠物》诗:“注香上褭褭,映我鼻端白。”
《國語辭典》:咒语(咒語)  拼音:zhòu yǔ
宗教上称具有特殊力量的语词或语句。《水浒传》第四回:「焚起一炷信香,长老上禅椅盘膝而坐,口诵咒语,入定去了。」《儒林外史》第四回:「念了一遍咒语,烧了一道启请的符,只见那乩渐渐动起来了。」也称为「真言」。
《漢語大詞典》:设会(設會)
(1).谓做佛事,举行法会。 南朝 梁 沈约 《南齐禅林寺尼净秀行状》:“至二十日,便絶不復进饮粥;至二十二日,令请相识众僧设会,意似分别。” 南朝 梁简文帝 《四月八日度人出家愿文》:“弟子 萧纲 ,以今日建斋设会,功德因缘,归依十方尽虚空界。”
(2).举行朝会。新唐书·礼乐志四:“皇帝降北陛以入,东、西位者出。设会如正、至,刺史、蕃客入门,皆奏乐如上公。”
《漢語大詞典》:奉宪(奉憲)
奉行法令;奉命。《史记·三王世家》:“百官奉宪,各遵其职,而国统备矣。”汉书·景帝纪:“又惟酷吏奉宪失中,乃詔有司减笞法,定箠令。”《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四回:“姓 朱 的道:‘奉宪只拿他一个,这些有我在这里看管。’”
《漢語大詞典》:铸刑书(鑄刑書)
(1). 春秋 时代 郑 晋 等国实行法治,把刑法条文铸刻在鼎上,因称。左传·昭公六年:“三月, 郑 人铸刑书。” 杜预 注:“铸刑书於鼎,以为国之常法。”
(2).借指公开颁布重刑。 清 孔尚任 《桃花扇·归山》:“俺正要省约法,画狱牢;那知他铸刑书,加炮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