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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除名  拼音:chú míng
除去名籍,取消原有的资格。《书经。蔡仲之命》:「降霍叔于庶人」句下唐。孔颖达。正义:「降黜霍叔于庶人,若今除名为民。」《三国志。卷二九。方技传。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
《漢語大詞典》:特除名
唐 代对官吏的罢免处分。比除名轻。 唐 律除名者六年后听再录用,特除名者三年后可叙官,再录用时降原有官品两级。 宋 沿 唐 制。《唐律·名例三·除名者》:“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宋史·刑法志二:“ 熙寧 二年,内殿崇班 郑从易 母、兄俱亡於 岭 外,岁餘方知,请行服。 神宗 曰:‘父母在远,当朝夕为念。经时无安否之问,以至踰年不知存亡邪?’特除名勒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