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收录约1万典故,50万词汇、2万作家信息
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松厅(松廳)
唐 中期监察院礼祭厅的别名。 唐 赵璘 因话录卷五:“都厅亦曰监院南院。 会昌 初,监察御史 郑路 所葺礼祭厅,谓之松厅,南有古松也。刑察谓之魘厅,寝於此魘。”
分類:监察院
《国语辞典》:审核红皮书(审核红皮书)  拼音:shěn hé hóng pí shū
监察院审计部所提出的中央政府总决算的审核报告。
《国语辞典》:监察院审计部(监察院审计部)  拼音:jiān chá yuàn shěn jì bù
中央政府的行政机关之一,隶属于监察院。行使审计权,掌理审核、考核、稽察、核定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的财务及会计事务。设有五个厅、审计官、覆审室等。
《国语辞典》:弹劾权(弹劾权)  拼音:tán hé quán
凡违法失职的公职人员,监察院得行使其职权,提出控诉,以监督其行为的权利,称为「弹劾权」。
《国语辞典》:调查权(调查权)  拼音:diào chá quán
监察院为行使同意、弹劾、纠举等职权时,由监察委员持监察證或派员持调查證,赴行政院及各部会等机关、部队或公私团体,调查档案、册籍或其他有关文件,以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职权。
《国语辞典》:纠举权(纠举权)  拼音:jiū jǔ quán
监察院的职权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察委员认为公务人员有违法或失职行为,应先予以停职或做其他紧急处分时,得经监察委员提议、审查及决定,以书面向其主管长官或上级长官提出纠举案。
《国语辞典》:纠正权(纠正权)  拼音:jiū zhèng quán
监察院的职权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会的工作,分设若干委员会,调查一切施政,注意其是否违法或失职。若委员会认为其有违法或失职行为时,得经各有关委员会的审查及决议,向行政院或有关部会提出纠正案,促其注意改善。
《国语辞典》:同意权(同意权)  拼音:tóng yì quán
1.对他人意见可表赞同或否决的权力。如:「对于是否采购这批货品,总经理当然有同意权。」
2.特指宪法上的程序。监察院对总统提名的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及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所为之同意不同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