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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十夫
(1).十人。书·大诰:“民献有十夫,予翼以于敉寧武图功。”吴子·论将:“路狭道险,名山大塞,十夫所守,千夫不过,是谓地机。” 唐 韩愈 《论淮西事宜状》:“譬如有人,虽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跃,初虽可畏,其势不久必自委顿,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
(2).千亩田。古代井田制,一夫受田百亩,故以“夫”借指百亩田。周礼·地官·遂人:“十夫有沟,沟上有畛。” 郑玄 注:“十夫,二邻之田。” 孙诒让 正义:“五家为邻,二邻为联,则有十家。”
《漢語大詞典》:夫田
(1).古代有计口受田制度。一夫所受之田,谓之夫田。后汉书·仲长统传:“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
(2).指计口受田制度。 清 曹寅 《东皋草堂记》:“国家奠畿辅之重,鉴前 明 府卫之弊,因 盛京 夫田之制,得寓兵於农之法。”
《國語辭典》:租庸调(租庸調)  拼音:zū yōng diào
一种唐代赋税徭役的制度。以均田制为基础,丁男、中男授田一顷,每年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服劳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绢三尺,称为「庸」;每户每年缴纳定额的丝、麻等物产,称为「调」。安史之乱后,均田制被破坏,此法遂为两税制所取代。
《漢語大詞典》:余夫(餘夫)
古代谓法定的受田人口之外的人。《孟子·滕文公上》:“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餘夫二十五亩。” 赵岐 注:“餘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餘老小尚有餘力者,受二十五亩,半於圭田,谓之餘夫也。”《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汉 何休 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於五口,名曰餘夫。餘夫以率受田二十五亩。”汉书·食货志上:“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此。”
《漢語大詞典》:夫税
一夫受田百亩所出之租税。周礼·地官·载师“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 汉 郑玄 注:“夫税者,百畮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