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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议处(議處)  拼音:yì chǔ
清代时,官吏有过而交吏部处罚,轻曰察处,重曰议处,更重曰严加议处。
《漢語大詞典》:谳议(讞議)
议处案件。宋史·选举志三:“如是,讞议得人矣。”
分類:议处案件
《漢語大詞典》:重议(重議)
从重议处。文选·任昉〈齐竟陵文宣王行状〉:“未尝鞠人於轻刑,錮人於重议。” 吕向 注:“言人有轻刑者,宽而不问,议人罪名,不执其重科。”
分類:从重议处
《漢語大詞典》:省议(省議)
审察议处。 清 昭槤 啸亭杂录·郭刘二疏:“圣明时有詰责,漫无省议。”
分類:审察议处
《漢語大詞典》:谳疑(讞疑)
议处疑难案件。语出史记·酷吏列传:“奏讞疑事,必豫先为上分别其原。” 宋 王安石 《敕奖谕赐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详断官等》:“朕初嗣服,德化未孚,永念元元,多罹犴狱。汝等并膺选擢,任在讞疑。”
《漢語大詞典》:交议(交議)
上级机关将有关事件交下级机关议处。《人民日报》1957.10.29:“国家监察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交议的奖励和纪律处分案件,应该负责审议,并且提出具体意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
《漢語大詞典》:申议(申議)
申明情由加以议处。后汉书·梁竦传:“ 梁贵人 亲育圣躬,不蒙尊号,求得申议。” 李贤 注:“求申理而议之也。”
《漢語大詞典》:纠论(糾論)
纠弹议处。清史稿·高宗纪一:“丙辰,以给事中 陈大玠 等奏,寝 许容 署 湖北 巡抚之命,留 晏斯盛 任,仍申诫言官扶同纠论。”
分類:纠弹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