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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篇
【佛学大辞典】
(术语)律学惯读为五篇七聚。(参见:篇聚)
【佛学大辞典】
(名数)一波罗夷罪Pa%ra%jika,译曰断头。其罪最重,如断头而不能再生,不复得为比丘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二僧残罪,梵名僧伽婆尸沙Sam%gha%vasesa,僧者,僧伽之略,残为婆尸沙之译,残者,比丘犯此罪,殆濒于死,仅有残馀之命。因此而向于僧众忏悔此罪,以全残命,故名僧残。比丘有十三戒,比丘尼有十七戒。三波逸提罪Pa%yattika,译曰堕,堕狱之人也。此有舍堕与舍二种,二种合而比丘有一百二十戒,比丘尼有二百八戒。四提舍尼罪,具云波罗提提舍Pratides/aniya,译曰向彼悔,向他比丘而忏悔,便得除灭之罪也。比丘有四戒,比丘尼有八戒。五突吉罗罪Dus!kr!ta,译曰恶作,其所作之恶也,其罪尤轻,比丘二不定,百众学,七灭诤,合有一百九戒,比丘尼亦同。行事钞资持记中一之一曰:「五篇名者:一波罗夷,二僧残,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罗。」
【佛学常见辞汇】
波罗夷、僧残、单堕、提舍尼、突吉罗。(参见:八段五篇)
【佛学次第统编】
五篇,即分犯罪以为五等也。一、波罗夷,二、僧残,三、波逸提,四、提舍尼,五、突吉罗。此五等犯罪,若以世俗罪律之意例之,可配五刑。翻译名义云:「五篇配五刑是也。」
一、波罗夷配死 梵语波罗夷,华言极恶,此即根本极恶之戒。谓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无分,死堕地狱。四分律云:「譬如断人头,不可复生。若犯此法,不得复成比丘。」以由此罪极重,故以死罪配之。
二、僧残配流 毗尼母律云:「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为残。」盖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几戒德可复,犹如斫残,咽漠喉未断,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轻于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 梵语波逸提,华言堕。十诵律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八热通为烧煮,八寒黑暗,通为覆障。」以由此罪轻于僧残,故以徒罪配之。
四、提舍尼配杖 梵语提舍尼,华言向彼悔,从对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应发露也。」盖言此罪轻于前之三罪,乃容对众发露悔过,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罗配笞 善见律中,梵语突吉罗,华言恶作。四分律本中,梵语式叉迦罗尼,华言应当学。谓馀戒罪重易持,此戒难持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罪名。但言应当学,此又轻于前,故以笞罪配之。
篇聚
【佛学大辞典】
(术语)类比丘比丘尼具足戒之称目也。此有篇门与聚门之别,篇门者,依结成之罪果及急要之义而区别为五篇,聚门者,类聚其罪性及因罪(犯波罗夷僧残二罪而未成者曰偷兰遮),而为六聚七聚八聚也。
八段五篇
【佛学常见辞汇】
比丘与比丘尼的具足戒分为八段,即一、波罗夷,译为断头,是极重罪;二、僧残,是残命义,必待众僧行忏悔法而救之;三、不定,是嫌疑罪,罪性尚未确定也;四、尼萨耆波逸提,译为舍堕,舍是指犯罪品物,悉应舍与僧众,堕谓犯罪应堕地狱;五、波逸提,译为堕或单堕,义与前同;六、提舍尼,谓可向人忏悔之罪;七、众学,谓比丘应学的戒;八、灭诤,谓灭息诤论。又此八段中,不定、众学、灭诤三段,合为突吉罗,突是恶,吉罗是作,指身口二业恶作之意,如是则八段便成为五篇。兹将具足戒中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属于此八段及五篇者,分别列于附表说明之。
(名目)  (比丘戒) (比丘尼戒) (名目)
┌第一 波罗夷----四-----八----波罗夷┐
│第二 僧 残---十三----十七----僧 残│
│第三 不 定----二-----无──┐    │
八段┤第四 舍 堕---三十----三十┐_│_堕  ├五篇
│第五 单 堕---九十---一七八┘ │    │
│第六 提舍尼----四-----八──┼─提舍尼│
│第七 众 学---一百----一百──│    │
└第八 灭 诤----七-----七──┘─突吉罗┘
(共计)二百五十戒 三百四十八戒
八段五篇
【佛学常见辞汇】
比丘与比丘尼的具足戒分为八段,即一、波罗夷,译为断头,是极重罪;二、僧残,是残命义,必待众僧行忏悔法而救之;三、不定,是嫌疑罪,罪性尚未确定也;四、尼萨耆波逸提,译为舍堕,舍是指犯罪品物,悉应舍与僧众,堕谓犯罪应堕地狱;五、波逸提,译为堕或单堕,义与前同;六、提舍尼,谓可向人忏悔之罪;七、众学,谓比丘应学的戒;八、灭诤,谓灭息诤论。又此八段中,不定、众学、灭诤三段,合为突吉罗,突是恶,吉罗是作,指身口二业恶作之意,如是则八段便成为五篇。兹将具足戒中比丘二百五十戒,及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属于此八段及五篇者,分别列于附表说明之。
(名目)  (比丘戒) (比丘尼戒) (名目)
┌第一 波罗夷----四-----八----波罗夷┐
│第二 僧 残---十三----十七----僧 残│
│第三 不 定----二-----无──┐    │
八段┤第四 舍 堕---三十----三十┐_│_堕  ├五篇
│第五 单 堕---九十---一七八┘ │    │
│第六 提舍尼----四-----八──┼─提舍尼│
│第七 众 学---一百----一百──│    │
└第八 灭 诤----七-----七──┘─突吉罗┘
(共计)二百五十戒 三百四十八戒
五篇配五刑
【三藏法数】
(出翻译名义)
〔一、波罗夷配死〕,梵语波罗夷,华言极恶。此即根本极恶之戒也。谓修行之人,若犯此戒,道果无分,死堕地狱。四分律云:譬如断人头,不可复生;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以由此罪极重,故以死配之。
〔二、僧残配流〕,毗尼母云: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为残。盖言人若犯此罪,僧作法除,庶几戒德可复。犹如斫残,咽喉未断,早救尚可。以由此罪稍轻于前,故以流罪配之。
〔三、波逸提配徒〕,梵语波逸提,华言堕。十诵律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八热通为烧煮,八寒黑暗通为覆障。以由此罪轻于僧残,故以徒罪配之。(八热者,想狱、黑绳狱、堆压狱、叫唤狱、大叫唤狱、烧炙狱、大烧炙狱、无间狱也。八寒者,頞浮陀狱、泥赖浮陀狱、阿吒吒狱、阿波波狱、呕喉狱、郁波罗狱、波头摩狱、芬陀利狱也。)
〔四、提舍尼配杖〕,梵语提舍尼,华言向彼悔,从对治境以立名。僧祇律云:此罪应发露也。盖言此罪轻于前之三罪,乃容对众发露悔过,故以杖罪配之。
〔五、突吉罗配笞〕,善见律中,梵语突吉罗,华言恶作。四分律本中,梵语式叉迦罗尼,华言应当学。谓馀戒罪重易持,此戒难持易犯,常须念学,故不列罪名,但言应当学。此又轻于前,故以笞罪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