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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新格
(1).新法。新唐书·刑法志:“ 唐 兴, 高祖 入京师,约法十二条…… 武德 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宋史·真宗纪二:“颁考试进士新格。”
(2).诗文的新格调。 唐 殷文圭 《寄贺杜荀鹤及第》诗:“ 九子 旧山增秀絶,二《南》新格变风骚。” 宋 王安石 《次韵陆定远以谪往来求诗》:“行吟强欲偷新格,自笑何能到万分。”
《漢語大詞典》:新术(新術)
(1).新路。《文选·谢灵运〈登石门最高顶〉诗》:“来人忘新术,去子惑故蹊。” 李周翰 注:“术、蹊,皆山路。”
(2).新法。 康有为 《大同书》辛部第十一章:“其新书分三等:……第二曰新术,以术有法可寻者也。”
分類:新法
《漢語大詞典》:市易
(1).交易;贸易。三国志·吴志·全琮传:“ 柔 尝使 琮 齎米数千斛到 吴 ,有所市易。” 宋 李清照 《〈金石录〉后序》:“后或见古今名人书画,一代奇器,亦復脱衣市易。” 清 唐甄 潜书·更币:“古者言富,唯在五穀;至于市易,则有龟、贝、金钱、刀布之币。”
(2).指购买。 清 昭槤 啸亭杂录·书贾语:“贾者云:‘近二十餘年,坊中久不贮此种书,恐其无人市易,徒伤貲本耳!’”
(3).即市易法。 宋 王安石 推行的新法之一。宋史·食货志下八:“市易之设,本 汉 平準,将以制物之低昂而均通之。”
《國語辭典》:绍述(紹述)  拼音:shào shù
遵循前人的遗规事业。《宋史。卷四七一。奸臣传一。章惇传》:「于是专以『绍述』为国是,凡元祐所革一切复之。」
《國語辭典》:均输(均輸)  拼音:jūn shū
1.职官名。汉武帝时于每郡所置均输官以流通货物。
2.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所创的一种新法。为政府先制定每年物品的预算,由发运司采购物资,以节省不必要的运费。
3.一种九章算术。
《國語辭典》:雇役(僱役)  拼音:gù yì
雇人服役。宋王安石制订《雇役法》,令不能服役之人缴钱于官,由官府招募人代役。
《漢語大詞典》:颁金(頒金)
战国 秦 商鞅 变法,“令既具,未布,恐民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于是颁布新法,令行于民。事见史记·商君列传。后因以“颁金”作为悬赏以取信于民的典故。《旧唐书·李密传》:“危急则勋赏悬授,克定则丝纶不行,异 商鞅 之颁金,同 项王 之刓印。”
《國語辭典》:洛党(洛黨)  拼音:luò dǎng
宋哲宗朝的新、旧党争中,反对王安石新法的旧党派系之一。以程颐为领袖,朱光庭、贾易等为其羽翼。
《漢語大詞典》:免役法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 募役法 ”。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漢語大詞典》:三舍法
宋神宗 时取士法,为 元丰 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外舍、内舍、上舍,别生员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条件,由外舍升入内舍继而升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之不足。 绍圣 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 宣和 三年,诏罢此法。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朱子语类卷一○九:“莫説以前,只是 宣和 末年三舍法纔罢,学舍中无限好人才,如 胡邦衡 之类,是甚么样有气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壮,当时亦自煞有人。” 清 李慈铭 《越缦堂读书记·避史录话》:“ 崇寧 立三舍法,虽崇经术,亦未尝废史。”
《國語辭典》:一条鞭(一條鞭)  拼音:yī tiáo biān
1.明神宗时,张居正所实行的徵税法。将人民应出的租税与力役的折价,并为一条,按亩徵收。
2.比喻去繁就简或事权统一。如:「为了争取荣誉,班长提出一套一条鞭的管理方法。」
《漢語大詞典》:方田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根据土质肥瘠分等定税。宋史·食货志上二:“ 神宗 患田赋不均, 熙寧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
《漢語大詞典》:募役法
即免役法。 宋 王安石 所行新法之一。 宋 叶适 《役法》:“自 熙寧 为募役法,尽官府之役,官自募之,官受其病而民获其利,官当其劳而民居其逸。”参阅文献通考·职役一
《漢語大詞典》:市易法
宋 王安石 新法之一。 宋神宗 熙宁 五年(公元1072年)颁布实施,于 汴京 设都市易司,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按规定收取息金。由于守旧派的反对,市易法于 元丰 八年(1085年)后陆续废除。
《国语辞典》:保马法(保马法)  拼音:bǎo mǎ fǎ
宋朝王安石所创的新法,令西北沿边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自行购买,每年检查一次,马有生病死亡的,就负责赔偿。此法可加强政府对辽夏的战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