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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失职(失職)
(1).失去常业;失所。周礼·地官·大司徒:“十日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孙诒让 正义:“职谓四民之常职。”史记·燕召公世家:“ 召公 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伯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 宋 司马光 《请更张新法札子》:“而 王安石 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遂致民多失职,閭里怨嗟。”
(2).怠忽职守;未尽职责。左传·昭公七年:“夫物物有其官,官修其方,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 杜预 注:“失职有罪。”诗·召南·采蘩序:“夫人可以奉祭祀,则不失职矣。” 毛 传:“不失职者,夙夜在公也。”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 曾子开 封 曲阜 县子, 谢任伯 封 阳夏 县伯。 曲阜 ,今 仙源县 ; 阳夏 ,今 城父县 ,方疏封时,已无二县矣。司封殆失职也。”
(3).失去职权。 明 王鏊 震泽长语·官制:“ 光武 中兴,身亲庶务,事归臺阁,尚书始重,而 西汉 公卿稍以失职矣。”
越职。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八:“召学士 王禹玉 草制, 禹玉 辞曰:‘当使舍人院草敕尔,学士非所预,不敢失职也。’”
《漢語大詞典》:失所
(1).谓不得其应处之所。左传·哀公十六年:“失志为昏,失所为愆。” 唐 韩愈 《与华州李尚书书》:“ 华州 虽实百郡之首,重於藩维,然閤下居之,则为失所。” 明 田艺蘅 留青日札·王烈女:“ 王氏 者, 山东 人,家贫,八岁货与 淮安 倡家,及长即知处身失所。”
(2).谓无存身之地。后汉书·光武帝纪下:“彊弱相陵,元元失所。”三国志·魏志·何夔传:“自丧乱以来,民人失所。”
(3).失宜;失当。 晋 袁宏 后汉纪·灵帝纪下:“己未詔曰:‘顷选举失所,多非其人。’”旧唐书·李元紘传:“户部侍郎 杨瑒 、 白知慎 坐支度失所,皆出为刺史。”
《漢語大詞典》:失水
(1).谓鱼、龙等离开河海,失所凭依。庄子·庚桑楚:“吞舟之鱼,碭而失水,则蚁能苦之。” 汉 贾谊 《惜誓》:“神龙失水而陆居兮,为螻蚁之所裁。” 唐 李商隐 《重有感》诗:“岂有蛟龙愁失水,更无鹰隼与高秋。”
(2).医学上谓因呕吐、腹泻等使人体失去大量水分的现象。
《漢語大詞典》:颠趾(顛趾)
(1).脚朝上头朝下。谓颠倒失所。易·鼎:“初六,鼎颠趾。” 王弼 注:“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 孔颖达 疏:“趾,足也……初六居《鼎》之始,以阴处下,则是下虚上实而鼎足倒矣。故曰鼎颠趾矣。”
(2).翻倒,倒转。 清 赵翼 《子才过访草堂见示近年游天台雁荡黄山匡庐罗浮诸诗流连竟喜赋》诗之二:“颠趾倘不虞,虀粉付一落。”
《漢語大詞典》:公罪
因公务上的过失所获之罪。宋史·真宗纪三:“﹝ 大中祥符 四年﹞二月庚戌,詔贡举人公罪听赎。”《明律·名例·犯罪得累减》:“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为从减,自首减,故失减,公罪递减之类,并得累减。”《清会典·刑部·刑部尚书》“凡民罹於辟者,罪有公私”原注:“内外文武官员,犯公罪,应笞一十者,罚俸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