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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进退(進退)
亦作“进逻”。
(1).前进与后退。易·繫辞上:“变化者,进退之象也。” 韩康伯 注:“往復相推,迭进退也。” 孔颖达 疏:“万物之象皆有阴阳之爻,或从始而上进,或居终而倒退,以其往復相推,或渐变而顿化,故云进退之象也。”《宋书·乐志二》:“进退疾鹰鷂,龙战而豹起。” 宋 曾巩 《殿前都指挥使制》:“夫兵有击刺射驭之能,有坐作进退之法。” 沈从文 《从文自传·一个老战兵》:“他们学到后来却是驰马射箭,再多学些便是摆阵,人穿了五彩衣服,扛了武器和旗帜,各自随方位调动,随金鼓声进退。”
(2).举止行动。后汉书·陈蕃传:“人君者,摄天地之政,秉四海之维,举动不可以违圣法,进退不可以离道规。”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一:“见上官,进退应对,无不颠倒。”《花城》1987年第5期:“ 刘富贵 在家一切进退,都是听他老婆这个‘枕边军师’的口令的。”
(3).升降;任免。韩非子·奸劫弑臣:“夫姦臣得乘信幸之势以毁誉进退羣臣者,人主非有术数以御之也。” 宋 秦观 《主术策》:“非有政事之臣,则百官之进退,奈何而不乱也。”
(4).出仕和退隐;去就。 宋 王安石 《得孙正之诗因寄兼呈曾子固》诗:“未有诗书论进退,谩期身世托林泉。”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三:“盖当时局縻烂,兵事掣肘,杀身无补忠孝,宜完留其身以有待,亦儒臣进退之义。” 邹韬奋 《抗战以来临行的一封信》:“但我个人进退的事小,而政治作风的改革事大,后一点尤其值得政府的考虑。” 郭沫若 《洪波曲》第九章一:“朋友们知道了我这个意思,也有表同感的,像 张志让 和 董维键 便曾经写信给我,愿意共同进退。”
(5).录取与黜退。 唐 元稹 《〈白氏长庆集〉序》:“礼部侍郎 高郢 始用经艺为进退。” 明 朱国祯 涌幢小品·南院书籍:“而进退人才,则又密封,稿中皆涂去姓名,防洩漏也。”
(6).指录用与解雇。 茅盾 《子夜》十五:“他又要求以后 屠维岳 进退工人,须先得他的同意。”
(7).损益变化。周礼·秋官·小司寇:“冬祀司民,献民数於王。王拜受之,以图国用而进退之。” 郑玄 注:“进退,犹损益也。”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归心:“封建以来,谁所制割,国有增减,星无进退,灾祥祸福,就中不差。”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六:“圣人以阴阳之消长,示人事之进退。”
(8).引申为斟酌;权衡。 清 冯桂芬 《致曾协揆公启》:“特遣 钱户部 鼎铭 齎呈属以 包胥 秦 庭之事,愿听执事《无衣》之赋,如不得命, 江 南亿万姓从此死无日矣,惟执事进退之。”
(9).褒贬。北齐书·司马子如传:“若言有进退,稍不合意,便令武士顿曳,白刃临项。” 明 吕天成 《〈曲品〉自序》:“传奇侈盛,作者争衡,从无操柄而进退之。” 清 叶廷琯 《吹网录·〈汉书·古今人表〉》:“ 孟坚 自视於 孔子 何如,乃於千百年之圣贤帝王,奋笔肆为进退,是亦不可以已乎!”
(10).指挥;使之进退。《公羊传·襄公十九年》:“大夫以君命出,进退在大夫也。” 何休 注:“礼,兵不从中御外,临时制宜,当敌为师,唯义所在。” 徐彦 疏:“司马法云:閫外之事,将军裁之。故云:礼,用兵之道,不得国中制御于外也。凡为将军之法,必须临时制宜,谓专进退也。” 明 冯梦龙 《智囊补·上智·令狐绹李德裕》:“先是诸宦者监军,各以意见指挥军事,将帅不得专进退。” 梁启超 《变法通议·论科举》:“今之所以进退天下者,八股之文、八韵之诗,虽使 伊 、 吕 、 管 、 乐 操觚为之,必无以远过於 金 、 陈 、 章 、 罗 。”
(11).犹豫。易·巽:“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象曰:进退,志疑也。” 王弼 注:“《巽》顺之志,进退疑惧。” 孔颖达 疏:“志疑者,欲从之则未明其令,欲不从则惧罪及己,志意怀疑,所以进退也。” 唐 韩愈 《卢郎中云夫寄示〈送盘谷子〉诗两章歌以和之》:“我今进退几时决,十年蠢蠢随朝行。”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梅女:“ 展 细詰之,女进退而惭于言, 封 为略述梗概。”
(12).应进而进;应退而退。泛指言语行动恰如其分。 宋 王安石 《雨过偶书》诗:“谁似浮云知进退,才成霖雨便归山。”《西游记》第五五回:“那怪道:‘ 孙悟空 ,你好不识进退!’” 洪深 《少奶奶的扇子》第二幕:“ 金女士 :像 遂庵 这样晓得进退,聪明知趣的人,世界上有几个?”
《漢語大詞典》:废置(廢置)
(1).指官吏的任免或帝王的废立。周礼·天官·大宰:“三曰废置,以驭其吏。” 郑玄 注:“废犹退也,退其不能者,举贤而置之。”韩非子·内储说下:“参疑废置之事,明主絶之於内,而施之於外。”汉书·霍光传论:“处废置之际,临大节而不可夺。”《东周列国志》第三四回:“汝伐 齐 之丧,擅行废置,一罪也。”
(2).犹兴革。后汉书·卓茂传:“初, 茂 到县,有所废置,吏人笑之,邻城闻者皆蚩其不能。”
(3).废灭和建立;撤消和设立。 唐 刘知几 史通·书志:“夫两曜百星,丽於玄象,非如九州万国,废置无恆。”宋史·兵志三:“厥后废置损益,随时不同。”
(4).犹废弃。 明 沈德符 野获编·词林·胜国词臣出使:“ 太祖 定天下,以 元 故词臣 危素 、 周伯琦 辈不能殉节,薄之,俱废置不终,所以劝事君也。”
(5).搁置。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勉学:“二十之外,所诵经书,一月废置,便至荒芜矣。” 宋 陈亮 《与韩无咎尚书书》:“不幸三四十年之间,废置不讲。”
《漢語大詞典》:挂牌
亦作“掛牌”。
(1).悬挂告示牌子。 明 陶宗仪 辍耕录·挂牌延客:“ 江 右 胡存斋 参政,能折节下士……苟不出日,即於门首掛一牌云:‘ 胡存斋 在家’”儒林外史第七回:“次日,行香挂牌。先考两场生员,第三场是 南海 、 番禺 两县童生。”
(2).特指 明 清 时知府以下地方官的任免,由布政使在官署前悬牌公布。《官场现形记》第三回:“好在姓 钱 的是实缺,就是闲空一年半载也不打紧:上司存了这个意见,所以竟不挂牌叫他赴任。”《老残游记》第七回:“我自从掛牌委署斯缺,未尝一夜安眠。”
(3).悬挂招牌。《文汇报》1987.1.2:“有九十年历史的商务印书馆上海印刷厂,日前正式恢复原有厂名,并举行挂牌仪式。”
(4).旧时特指医生、律师等正式开业。如:这位老中医在 上海 挂牌多年。
(5).指演出团体由名角领衔演出,因演出时通常都把写有名角姓名的牌子悬挂在剧院门首,故称。《人民文学》1978年第9期:“《明星大会串》的影片,乃由某女星挂牌。”
(6).“文化大革命”中的一种侮辱性斗争形式。把一块写有姓名和所谓罪名的牌子挂在挨斗者的脖子上示众。 巴金 《随想录·怀念萧珊四》:“她不是作协分会或者刊物的正式工作人员,可是仍然被勒令靠边劳动,站队挂牌。”
《漢語大詞典》:人事
(1).人之所为;人力所能及的事。孟子·告子上:“虽有不同,则地有肥磽,雨露之养、人事之不齐也。”南史·虞寄传:“匪独天时,亦由人事。” 邹韬奋 《患难馀生记》第一章:“虽则因人事未尽,象 南京 的迅速溃退及 广州 的倏忽沦陷其间遗憾之处还是有着不少。”
(2).人情事理。史记·秦始皇本纪:“是以君子为国,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以人事。” 唐 韩愈 《题李生壁》:“始相见,吾与之皆未冠,未通人事。”儒林外史第二五回:“只是小的儿子不知人事,不知 王老爹 可肯要他做女婿?”
(3).指人世间事。《乐府诗集·杂曲歌辞十三·焦仲卿妻》:“自君别我后,人事不可量。”南史·郑鲜之传:“今如 滕羡 情事者,或终身隐处,不关人事。” 明 陈汝元 《金莲记·同梦》:“人事无涯生有涯,逝将归钓 汉江 槎。” 严复 《原强》:“ 周 孔 所教,礼义所治,诸君聊用自娱则可耳,何关人事也耶!”
(4).泛指人的意识的对象。如:他昏迷过去了,人事不知。
(5).人为的动乱。国语·越语下:“人事不起,弗为之始。” 韦昭 注:“人事,谓怨叛、逆乱之萌也。”汉书·吴王刘濞传:“诸侯皆有背叛之意,人事极矣。”
(6).指仕途。 晋 陶潜 《归去来兮辞》序:“尝从人事,皆口腹自役。” 王瑶 注:“人事,指仕途。”南史·臧焘传:“顷之去官,以父母老家贫,与弟 熹 俱弃人事,躬耕自业。”
(7).说情请托;交际应酬。 晋 袁宏 后汉纪·殇帝纪:“儒生寡少,其在京师不务经学,竞于人事,争于货贿。” 晋 陶潜 《归田园居》诗之二:“野外罕人事,穷巷寡轮鞅。”南史·恩倖传·戴法兴:“而 法兴 、 明寳 大通人事,多纳货贿,凡所荐达,言无不行。”资治通鉴·晋武帝泰始十年:“子 乔 等三人,并学业,絶人事,侍疾家庭,足不出邑里。”
(8).指赠送的礼品。 唐 白居易 《让绢状》:“恩赐 田布 与臣人事绢五百匹。” 宋 许观 东斋记事·人事物:“今人以物相遗,谓之人事。” 元 张国宾《合汗衫》第四折:“有甚么人事送些与老爷,就放了你去。”儒林外史第四二回:“还有几色菲人事,你权且收下。” 吴晗 《明代民族英雄于谦》:“﹝ 于谦 ﹞每次入朝,不但不送礼、纳贿,连普通的人事也不送,空手去,空手回。”
(9).男女间情欲之事。 元 杨文奎 《儿女团圆》第二折:“如今长成十三岁,也晓的人事。”红楼梦第七四回:“或者年纪大些的,知道了人事。”
(10).官员的任免升降等事宜。今亦指对人员的管理使用和考核奖惩等项工作。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二:“以人事譬之,同一迁官,尚书迁一级则宰相,典史迁一级不过主簿耳。” 邹韬奋 《事业管理与职业修养》六:“此外在人事方面,我们一方面要尽力爱护干部,一方面要认真执行纪律。” 郭沫若 《洪波曲》第九章:“这首先表现在政治部内上层人事的波动上。”
(11).指人与人的相互关系。如:时间一长,矛盾就多了。人事纠纷,说不清楚。参见“ 人事关係 ”。
《漢語大詞典》:人事关系(人事關係)
(1).人与人之间发生的交往关系。 柳青 《狠透铁》三:“甭把你狠透铁的劲儿使在人事关系上啊!”《花城》1981年第6期:“是任务完成得好?是人事关系处理得好?”
(2).特指工作人员的录用、工资、使用、调配、奖惩等隶属关系。如: 小李 人在此地工作,但人事关系还在原单位。
《漢語大詞典》:鱼书(魚書)
(1).《乐府诗集·相和歌辞十三·饮马长城窟行之一》:“客从远方来,遗我双鲤鱼。呼儿烹鲤鱼,中有尺素书。”后因称书信为“鱼书”。 唐 韦皋 《忆玉箫》诗:“ 长江 不见鱼书至,为遣相思梦入 秦 。” 明 无名氏 《鸣凤记·秋夜女工》:“心似剖,为 陇 外鱼书无有。” 柯灵 《香雪海·三十八年前的一张旧报》:“这些稿件的来历,有的通过党的渠道,有的似乎是鱼书遥递,不远千里,由绿衣人辗转送来的。”
(2).古代朝廷任免州郡长官时所赐颁的鱼符和敕书。旧唐书·德宗纪上:“是月,復降鱼书停刺史务。” 宋 陆游 《遣兴》诗:“谁遣径归朝凤闕?不令小住奉鱼书。” 明 张煌言 《送黄金吾冯侍御乞师日本》诗:“龙节卧持豸斧客,鱼书泣捧豹衣郎。”参阅 宋 程大昌 演繁露·左符鱼书
《漢語大詞典》:朝报(朝報)
朝廷的公报。刊载诏令、奏章及官吏任免等事。 汉 唐 诸朝由诸藩京邸传抄转报,称邸抄或邸报。后世有由内阁钞发的,称为阁钞;有由六科钞发的,称为科钞。在外省统称为朝报,又称京报。 宋 周密 《癸辛杂识别集·黄国》:“中遭嘖言指其他无所长,但能多收朝报耳。” 明 陈汝元 《金莲记·惊讹》:“母亲不须愁烦。闻公公去买朝报,想就知消息也。” 清 梅曾亮 《赠孙秋士序》:“居近 正阳门 ,不二三里,目不见朝报一字,不知何者为今日时事,达官要人。”参阅 宋 赵昇 朝野类要·朝报、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四·朝报
《漢語大詞典》:策书(策書)
(1).指古代常用以记录史实的简册。 晋 杜预 《〈春秋经传集解〉序》:“ 仲尼 因 鲁 史策书成文,考其真伪而志其典礼。” 唐 刘知几 史通·惑经:“ 寧殖 出君,而卒自忧名在策书。” 宋 司马光 《〈吕献可章奏集〉序》:“君子之讥著之策书而昭明,垂之百世而不泯,诚哉是言也。” 清 何琇 樵香小记·百国春秋:“盖古史官简书、策书之分,策书详其细目,如 墨子 之所称, 左氏 据以作传者是也;简书举其大纲,如《汲冢竹书》之体, 孔子 所据以作经者也。”
(2).指古代书写帝王任免官员等命令的简策。汉书·龚胜传:“自 昭帝 时, 涿郡 韩福 以德行徵至京师,赐策书束帛遣归。” 汉 蔡邕 独断卷上:“其( 汉 天子)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詔书,四曰戒书。”南史·褚裕之传:“即事缘情,不容均之凡僚,宜有策书,用申隆寄。” 宋 苏洵 《任相》:“相不胜任,策书至而布衣出府,免矣。”
《漢語大詞典》:把麻
唐 宋 时,封王及任免将相等重大事件,以白麻纸书写诏书。宣诏时指定专人在旁提示,称为“把麻”。太平广记卷一八七引 唐 韦绚 刘宾客嘉话录:“通事舍人宣詔,旧命拾遗团(圈)句把麻者,盖謁者不知书,多失句度,故用拾遗低声摘句以助之。” 宋 庞玉英 文昌杂录卷一:“及 吕温 为拾遗,被唤把麻不肯去,遂成故事。拾遗不把麻自 吕 始。时 柳宗元 戏 吕 云:‘幸识一文半字,何不与他把麻。’”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十:“ 苏子容 诗云:‘起草才多对卷速,把麻人众引声长。’……盖昔时宣制,皆曼延其声,如歌咏之状。”
《漢語大詞典》:降麻
唐 宋 任免将相,用黄、白麻纸写诏书,宣告于朝廷,谓之“降麻”。也称宣麻。 唐 黄滔 《寄陈侍御》诗:“千年二相未全夸,犹闕 闽 城贺降麻。”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录卷上:“ 天圣 三年,又以宰相 王冀公 为使,自后元宰继领之,然降麻不入衔。又以参政、枢密为润文,其事寝重。”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宝元元年:“昨 王随 自吏部侍郎、平章事超越十资,復为上相。此乃非常之恩,必待非常之才,而 随 虚庸邪諂,非辅相器,降麻之后,物论沸腾,故疾缠其身,灾仍於国。”参见“ 宣麻 ”。参阅新唐书·百官志一
《漢語大詞典》:右符
符信的右半。古代调动军队或任免州郡长官等时使用。双方各执其一,左右合符,以为凭信。以竹、木、铜等制作。鱼形符的右半亦称“ 右鱼 ”。新唐书·车服志:“初, 高祖 入 长安 ,罢 隋 竹使符,班银菟符,其后改为铜鱼符,以起军族、易守长……宫殿门、城门,给交鱼符、巡鱼符。左厢、右厢给开门符、闭门符。亦左符进内,右符监门掌之。蕃国亦给之,雄雌各十二,铭以国名,雄者进内,雌者付其国。朝贡使各齎其月鱼而至,不合者劾奏。” 宋 程大昌 演繁露·左符鱼书:“ 汉 太守之官,必得左符以出,至郡,用以为验,盖右符先以留州,故令以左合右也。 唐 世刺史执左鱼,至州,与右鱼合契,亦其制也。”
《漢語大詞典》:吏房
唐 宋 时中书省、门下省均设吏房。掌官吏任免、升降、赏罚及差官文书等事。参阅新唐书·百官志一宋史·职官志一
《漢語大詞典》:任免
任命和免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