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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典故按出处分类按人物分类
《漢語大詞典》:摄事(攝事)
(1).治事,理事。宋书·鲜卑吐谷浑传:“ 碎奚 性纯谨,三弟专权, 碎奚 不能制,诸大将共诛之。 碎奚 忧哀不復摄事。” 唐 韩愈 《沂国公先庙碑铭》:“ 田侯 摄事,奉我天明,束缚弓戈,考校度程。”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予参 成都 议幙,摄事 汉嘉 ,一见荔子熟。”
(2).代行其事。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穀水:“礼,天子建国,左庙右社,以石为主,祭则希冕。今多王公摄事,王者不亲拜焉。”新唐书·张延赏传:“故事,临轩册拜三公,中书令读册,侍中赞礼,或闕,宰相摄事。” 宋 苏轼 《上园丘合祭六议札子》:“若亲郊之岁,遣官摄事,是无故而用有故之礼也。”
《國語辭典》:批答  拼音:pī dá
君王对臣子或长官对部属的奏疏呈文,加以批示或答覆。《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玄宗初,置『翰林待诏』,以张说、陆坚、张九龄等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应和文章。」
《國語辭典》:称制(稱制)  拼音:chēng zhì
行使天子的职权。《史记。卷九。吕太后本纪》:「太后称制,议欲立诸吕为王,问右丞相王陵。」《后汉书。卷三。肃宗孝章帝纪》:「帝亲称制临决,如孝宣甘露石渠故事,作白虎议奏。」
《國語辭典》:代工  拼音:dài gōng
代为加工。如:「家庭代工」。
《漢語大詞典》:知县事(知縣事)
佐官代行县令职务称“知县事”。 宋 赵彦卫 《云麓漫钞》卷十:“ 唐 制,县令闕,佐官摄令曰知县事。 李翱 任工部,誌文云‘摄 富平 尉知县事’是也。”参见“ 知县 ”。
《國語辭典》:知县(知縣)  拼音:zhī xiàn
职官名。掌管一县政事的长官,犹今之县长。
《漢語大詞典》:摄祚(攝祚)
犹摄政。谓代行王事。语本礼记·文王世子:“昔者 周公 摄政,践阼而治。” 汉 扬雄 《十二州箴·交州牧箴》:“ 周公 摄祚,白雉是献。”
《國語辭典》:替天行道  拼音:tì tiān xíng dào
传统观念中,天道为正义的代表。替天行道为代替上天在人间行使正道,以伸张正义。《三国演义》第四七回:「吾替天行道,安忍杀戮人民?」《金瓶梅》第一回:「惟有宋江替天行道,专报不平,杀天下赃官污吏,豪恶刁民。」
《国语辞典》:代拆代行  拼音:dài chāi dài xíng
代拆,代为拆阅来文。代行,代为签发公文。代拆代行指官吏不在时,由受委托人代阅公文及代为签行。《官场现形记》第九回:「其时抚台请病假,各事都由藩台代拆代行。」
《漢語大詞典》:代越庖俎
庄子·逍遥游:“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 成玄英 疏:“庖人,谓掌庖厨之人,则今之太官供膳是也。尸者,太庙中神主也。祝者,则今太常太祝是也,执祭版对尸而祝之,故谓之尸祝也。樽,酒器也。俎,肉器也。”后因以“代越庖俎”比喻越出本分,代行其事。 陈天华 《狮子吼》楔子:“是英雄自有英雄面,怕甚么代越庖俎,还他箇一矢双穿。”参见“ 越俎代庖 ”。
分類:本分代行
《國語辭典》:越俎代庖  拼音:yuè zǔ dài páo
俎,古代祭祀时,用来盛祭品的礼器。越俎代庖指掌管祭祀的人放下祭器代替厨师下厨。语本《庄子。逍遥游》:「庖人虽不治庖,尸祝不越樽俎而代之矣。」后用以比喻踰越自己的职分而代人做事。宋。陈亮〈与吕伯恭正字书〉四则之三:「大著何不警其越俎代庖之罪,而乃疑其心恻井渫不食乎?」
《漢語大詞典》:三彝
夏 、 商 、 周 三代行灌祭时所用的三种酒器。 宋 高承 事物纪原·什物器用·三彝:“灌尊, 夏后氏 以鸡彝, 商 以斝, 周 以黄目。此三彝之始也。”
《漢語大詞典》:临朝称制(臨朝稱制)
谓母后当政,代行皇帝职权。汉书·高后纪:“ 惠帝 崩,太子立为皇帝,年幼,太后临朝称制。” 颜师古 注:“天子之言,一曰制书,二曰詔书。制书者,谓为制度之命也,非皇后所得称。今 吕太后 临朝行天子事,断决万机,故称制詔。” 宋 欧阳修 归田录卷一:“ 仁宗 即位,改元 天圣 ,时 章献明肃太后 临朝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