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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辭典》:处分(處分)  拼音:chǔ fèn
1.处置。《乐府诗集。卷七三。杂曲歌辞一三。古辞。焦仲卿妻》:「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
2.处罚、惩治。《儒林外史》第三九回:「现今内里传出信来,务必要找寻尸首。若是寻不著,将来不知是个怎么样的处分。」《红楼梦》第一○○回:「家人奉命,赶到京中回明了王夫人,便在吏部打听得贾政并无处分。」
3.吩咐。唐。刘禹锡〈和令狐相公闻思帝乡有感〉诗:「沧海西头旧丞相,停杯处分不须吹。」
《國語辭典》:教训(教訓)  拼音:jiào xun
1.教导训戒。《儒林外史》第三一回:「近来蒙少爷的教训,才晓得书是该念的。」《文明小史》第二二回:「老夫子教训得极是,兄弟偏见了。」
2.从失败或错误的经验中取得的认识。如:「你应牢记这一次的教训,下次才不会再犯。」
《漢語大詞典》:惩创(懲創)
(1).惩戒;警戒。 唐 韩愈 《读东方朔杂事》诗:“ 方朔 不惩创,挟恩更矜夸。” 宋 陆游 《条对状》:“盖封王始於 汉 初……后世惩创其失, 魏 、 晋 、 隋 、 唐 ,皆起草昧,有天下,岂无功臣,止於公侯而已。”金史·雷渊传:“ 渊 为人躯干雄伟……遇不平则疾恶之气见于颜间,或嚼齿大駡不休,虽痛自惩创,然亦不能变也。” 明 方孝孺 《与赵伯钦书》之二:“每观古人道德事功之盛,慙悔攻中,若无所自容。以是深自惩创,不敢有所作。”
(2).惩罚;惩治。 宋 苏辙 《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然庸僧猾商,敢擅招诱外夷,邀求厚利,为国生事,其渐不可长,宜痛加惩创。”《元典章·圣政二·明政刑》:“ 贺伯颜 轻侮詔书,殊乖臣礼,不加惩创,曷示等威!”《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七七回:“这种人也应该惩创惩创他才好。” 郭沫若 《盲肠炎·为“五卅”惨案怒吼》:“我们有唯一的惩创他们的武器,便是实际和他们经济绝交。”
《漢語大詞典》:诛责(誅責)
惩罚;责罚。尉缭子·原官:“明赏賚,严诛责,止奸之术也。” 宋 王安石 《上田正言书》之一:“乃如 安石 之愚,则愿执事不矜宠利,不惮诛责,一为天下昌言,以寤主上。” 清 陈鳣 《对策》:“故託夫币迹以为发起也,则又以 宰我 为有心昼寝,以待夫子诛责,恐无此情理也。”
分類:惩罚责罚
《國語辭典》:折罚(折罰)  拼音:zhé fá
惩罚。元。岳伯川《铁拐李》第三折:「往日罪过,今日折罚。」也作「折乏」。
分類:报应惩罚
《漢語大詞典》:折数(折數)
(1).折充抵数。宋史·食货志上三:“準詔课植桑枣, 岭 外唯产苧麻,许令折数。”
(2).惩罚;报应。《廿载繁华梦》第三七回:“他自从富贵起来,也忘却少年时的贫困,总是骄奢淫佚,尽情挥霍,自然受这等折数了。”
分類:惩罚报应
《漢語大詞典》:殃罚(殃罰)
犹惩罚。 晋 葛洪 抱朴子·勤求:“每见此曹欺誑天下,以规势利者,迟速皆受殃罚。”
分類:惩罚
《漢語大詞典》:殛罚(殛罰)
惩罚。后汉书·朱浮传:“ 唐尧 大圣,兆人获所,尚优游四凶之狱,厌服海内之心,使天下咸知,然后殛罚。”
分類:惩罚
《漢語大詞典》:惩膺(懲膺)
惩罚;讨伐。语出诗·鲁颂·閟宫:“ 戎狄 是膺, 荆 舒 是惩。” 马瑞辰 通释:“膺,击也。” 李大钊 《战后之妇人问题》:“他说,惩膺 德国 的横暴,他也认为必要,但不赞成战争。” 郭沫若 《棠棣之花》第三幕:“ 魏侯 常常纠合 关 东诸侯,欲与敝国为难,敝国君长将要加以惩膺。”
分類:惩罚讨伐
《漢語大詞典》:愆诛(愆誅)
犹惩罚。 唐 王维 《为薛使君谢婺州刺史表》:“誓不负於明主,非畏四知。用释愆诛,敢求课最。”
分類:惩罚
《漢語大詞典》:谪治(謫治)
惩罚。《初刻拍案惊奇》卷七:“此儿多口过,不謫治,怕败坏了天地间事。”
分類:惩罚
《國語辭典》:惩办(懲辦)  拼音:chéng bàn
惩戒、处罚。如:「严加惩办。」《花月痕》第四七回:「教堂准立倭馆以内,不准另建别处,有犯者,照例惩办。」
《國語辭典》:惩处(懲處)  拼音:chéng chǔ
处罚。如:「依法惩处」。《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访风俗》:「果有实迹,须待其更犯,小则惩处,大则申详。」
《國語辭典》:赏罚(賞罰)  拼音:shǎng fá
奖赏有功劳的人与处罚有罪过的人。《庄子。在宥》:「自三代以下者,匈匈焉,终以赏罚为事,彼何暇安其性命之情哉?」《韩非子。初见秦》:「今秦出号令而行赏罚,有功无功相事也。」
《漢語大詞典》:与夺(與奪)
(1).赐予和剥夺;奖励和惩罚。左传·成公八年:“七年之中,一与一夺,二三孰甚焉!”荀子·王制:“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后汉书·符融传:“三公所辟召者,輒以询访之,随所臧否,以为与夺。” 唐 韩愈 《孟东野失子》诗:“失子将何尤,吾将上尤天。女实主下人,与夺一何偏。”
(2).决定;裁决。三国志·魏志·明元郭皇后传:“值三主幼弱,宰辅统政,与夺大事,皆先咨启於太后而后施行。”旧唐书·裴漼传:“ 琰之 命书吏数人,连纸进笔,斯须剖断并毕,文翰俱美,且尽与夺之理。”续资治通鉴·宋仁宗庆历二年:“课吏民射,有过失,射中则释其罪;有辞某事,輒因中否而与夺之。”
(3).取舍。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附会:“谓总文理,统首尾,定与夺,合涯际,弥纶一篇,使杂而不越者也。” 唐 白居易 《论考试进士事宜状》:“虽诗赋之间,皆有瑕病,在与夺之际,或可矜量。” 宋 王安石 《议服》:“礼之所与夺,刑之所生杀,皆於此乎权之。”
(4).得失。《魏书·甄琛传》:“臣子所求,便为议上,都不復斟酌与夺,商量是非。” 晋 葛洪 抱朴子·广譬:“与夺不汩其神者,至粹者也。” 宋 范仲淹 《答安抚王内翰书》:“尚有议论与夺,或失此机会卒无休兵之期,如更有沮败则用何道?” 明 高启 《北郭秋夜喜徐卿远来兼南游》诗:“与夺得丧未足较,惟有一贫聊復尔。”
(5).褒贬。 南朝 梁 刘勰 文心雕龙·史传:“立义选言,宜依经以树则;劝戒与夺,必附圣以居宗。” 唐 刘知几 史通·称谓:“爱憎出於方寸,与夺由其笔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