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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归田(歸田)
(1).归还公田。 殷 周 时平民二十岁向公家领田耕种,六十岁还田给公家。汉书·食货志上:“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清 恽敬 《三代因革论四》:“三代之时,吏道淳古,归田受田无上下其手者。”
(2).谓辞官回乡务农。艺文类聚卷六六引 晋 鲁褒 《钱神论》:“谚曰:官无中人,不如归田。” 唐 李白 《赠崔秋浦》诗之二:“东皋春事起,种黍早归田。” 金 段成己 《送冯资深西归》诗:“萧萧华髮老书生,久欲归田计未成。” 清 钱谦益 《读杜小笺上》:“归田多暇,时诵 杜 诗,以销永日。”
(3). 汉 张衡 《归田赋》的省称。 唐 方干 《赠李支使》诗:“一等 孔 门为弟子,愚儒独自赋《归田》。” 宋 司马光 《酬张三十秀才见赠》诗:“自慙头半白,方解赋《归田》。”
《漢語大詞典》:公田
(1).古代井田制度下,把土地划成“井”字形,分为九区,中区由若干农夫共同耕种,将收获物全部缴给统治者,称为“公田”。同中区以外的“私田”相对称。《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朱熹 集传:“公田者,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而同养公田也。”礼记·王制:“古者公田藉而不税。” 孔颖达 疏:“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汉书·食货志上:“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畮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公田十畮,是为八百八十畮,餘二十畮以为庐舍。”参见“ 井田 ”。
(2).公家之田。封建官府控制的土地。亦称“ 官田 ”。汉书·食货志上:“令命家田 三辅 公田。” 颜师古 注引 韦昭 曰:“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三国 魏 曹植 《籍田论》:“夫营畴万亩,厥田上下……司农是掌,是为公田。”续资治通鉴·宋德祐元年:“詔:公田最为民害,稔祸十有餘年,自今并给原主,令率其租户为兵。”
(3).旧时一族公有的“族田”,族人也习称为公田。但其性质实为民田。
(4).指社会主义改造后农村集体所有的田地。 李朝 《四川省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互助联组》:“许多联组还试行了小包工,集体经营公田。”
《漢語大詞典》:井田
(1).相传古代的一种土地制度。以方九百亩为一里,划为九区,形如“井”字,故名。其中为公田,外八区为私田,八家均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治私事。从 春秋 时起,井田制日趋崩溃,逐渐被封建生产关系所取代。《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 范宁 注:“出除公田八十亩,餘八百二十亩,故井田之法,八家共一井,八百亩。餘二十亩,家各二亩半,为庐舍。” 三国 魏 曹操 《度关山》诗:“封建五爵,井田刑狱。” 严复 《论中国教化之退》:“ 秦 併天下,更古制,更井田而为阡陌。”参阅周礼·考工记·匠人孟子·滕文公上
(2).泛指田地。 北齐 颜之推 颜氏家训·归心:“岂令罄井田而起塔庙,穷编户以为僧尼也?”
(3).在采矿工程中,一个矿田可分为属各个井(坑)开采的若干部分,每个部分称为一个“井田”。
《漢語大詞典》:官田
(1).公田的一种。周礼·地官·载师:“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曰:“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 俞樾 群经平议·周官一:“牛人掌养国之公牛,巾车掌公车之政令,注并曰:公犹官也。然则官田犹公田矣。先 郑 之説自不可易。”
(2).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后汉书·仲长统传:“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姦也。”
(3).属官府或皇室所有,私人耕种、官府收租的田地。晋书·慕容皝载记:“且 魏 晋 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於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明史·食货志一:“ 明 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初,官田皆 宋 元 时入官田地。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餘为民田。” 明 袁介 《检田吏》诗:“我家无本为经商,只种官田三十亩。” 阿英 《关于郑成功的二三事》:“土地占有关系,出现了官田、屯田、文武私田三种形式。”
《漢語大詞典》:学田(學田)
旧时办学用的公田,以田地收益作为学校基金。续资治通鉴·宋真宗乾元元年:“庚辰,判国子监 孙奭 言:‘知 兖州 日,建立学舍以延生徒,至数百人,臣虽以俸钱赡之,然常不给。自臣去郡,恐渐废散,乞给田十顷为学粮。’从之。诸州给学田始此。” 清 恽敬 《沙陇胡氏学田记》:“后世君子于私田之公于族者曰义田,义田之给于士者曰学田。”清史稿·食货志一:“学田,专资建学及赡卹贫士。”
《漢語大詞典》:爰田
谓变更旧日田土所有制,以公田赏赐众人。也称辕田。左传·僖公十五年:“ 晋 於是乎作爰田。” 孔颖达 疏:“ 服虔 、 孔晁 皆云:‘爰,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杨伯峻 注:“ 晋惠 既以大量田土分赏众人,自必变更旧日田土所有制。所赏者众,公田恐难以满足,又不能不开阡陌以益之。”旧说认为是古代按休耕需要而施行的一种土地分配制度。汉书·地理志下:“ 孝公 用 商旨 ,制辕田。” 颜师古 注引 孟康 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末世侵废, 商鞅 相 秦 ,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爰自在其田,不復易居也。”古代民受田:上田夫百亩,每岁一耕;中田夫二百亩,隔岁一耕;下田夫三百亩,隔两岁一耕。见汉书·食货志上
《漢語大詞典》:田禄
(1). 先秦 卿大夫的俸给来自采地或公田,故称田禄。礼记·曲礼下:“无田禄者,不设祭器,有田禄者,先为祭服。” 孙希旦 集解“田禄者,大夫、士各有采地,无采地者,其禄亦皆出於公田之所入。”《东周列国志》第四八回:“ 蒯得 被 先克 以军事夺其田禄,中怀怨望。”
(2).泛指俸禄。宋书·良吏传·阮长之:“时郡县田禄,以芒种为断。此前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后人,此后去官者,则一年秩禄皆入前人。”宋史·颜复传:“ 復 因上五议,欲专其祠饗,优其田禄。”
《漢語大詞典》:助法
古代借民力助耕公田的一种劳役租赋制度。据说始行于 殷 代。诗·小雅·甫田“倬彼甫田,岁取十千” 唐 孔颖达 疏:“ 周 制,畿内用 夏 之贡法,税夫无公田;邦国用 殷 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
《漢語大詞典》:祖尝(祖嘗)
旧时大家族为筹集祭祀祖宗所需费用而留出的公田。尝,原指秋天祭祖。 康有为 《大同书》己部第一章:“故一族姓之中有谱以纪之,如国史;有族长、房长、宗子以统之,如君长官吏;合族各房有公产祖尝,则公举人管理之;有养士兴学之典,有恤孤寡贫老病丧之举;其远游异国或异地,必相收恤。”
《漢語大詞典》:公廨田
隋 唐 时期给各官署以所收地租补充办公经费的公田。 隋文帝 开皇 九年(公元589年),诏给外官公廨田,为公廨田名称之始。 唐 制内外各官署均依照等级高低,分别给予公廨田。在京官署公廨田自二十六顷至二顷,在外诸州公廨田自四十顷至一顷。官吏解职,移交后任。公廨田租给农民耕种,苛收地租。 唐 以后无给公廨田的记录。
《漢語大詞典》:职分田(職分田)
古代按品级授予官吏作俸禄的公田。 北魏 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均田,地方官吏也按级分给公田,为授职分田之始。 隋 时已有职分田之称,以后历代相沿,唯授田数量各有增减。职分田于解任时移交后任,不得买卖。官吏受田佃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 明 以后废除,但仍有养廉田、庄田等名目。隋书·食货志:“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亦省称“ 职田 ”。 唐 白居易 《议百官职田策》:“臣伏以职田者,职既不同,田亦异数。” 宋 王安石 《户部郎中赠谏议大夫曾公墓志铭》:“ 扬州 守职田,岁常得千斛,然遣吏督贫民耕,民苦之,公不使耕。”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利源调度·职田:“孟子曰:‘卿已下必有圭田。’礼·王制曰:‘圭田无征。’《周官》亦有大夫之采地。此职田之起也。 晋 有芻藁之田, 后魏 给公田, 北齐 自一品已下各有差。 武德 元年十二月制外官各给职分田,则职田之名, 唐 始有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