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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 [终也] [近也,止也] [比次也] 䭿 㮿 [适也,仅仅也] [更多…]
驿 [变易] [卦画也] [划破] [穿也,伤也] [同核] [笑声] [静也] [鸡声。] [古与魄同] [除木] [更多…]
组词:词首词末
用韵:句末
对仗:对语
用典:典故词末
漢語字典
拼音:chě  韵部:
  • 中国古代乐谱的记音符号,相当于简谱的“2”。

拼音:chǐ  韵部:
〈名〉
    (指事。小篆,从尸,从乙。“尸”象人卧的形象。“乙”是个标识,周制寸、咫、尺、仞、寻、常诸度,皆以人之体为法。本义:十寸)
  • 同本义,量词。长度单位
    • 尺,十寸也。人手却十分动脉为寸口。十寸为尺,所以指斥规榘事也。——《说文》
  • 按,古代长度单位。各代制度不一。如:尺一(尺一板、尺一书、尺一牍、尺一诏等都是指诏书。古时诏板长一尺一寸,故称天子的诏书为“尺一”。“尺一”又指书信)
  • 中医诊脉部位之一。手掌后桡骨高处下为寸;寸下一指处为关;关下一指处为尺。如:尺中(尺脉)
  • 尺子,量长度的器具 。如:平行尺;折尺;滑尺
  • 喻法度或标准 。如:尺墨(法规,法制)
  • 像尺一样的条状物 。如:镇尺;戒尺;尺简(古代用以书写文字的竹木简);尺疏(奏章)
  • 信件,信札 。如:尺书(书,信;书籍);尺素(短笺,书信)
〈形〉
  • 喻短小或狭小的
    • 尺泽之蜺也。——《后汉书·对楚五问》
  • 又如:尺土(形容极为狭小的土地);尺地(极少的土地);尺铁(短小的铁制武器)
康熙字典

  • 廣韻》《集韻》《韻會》《正韻》𠀤昌石切,音赤。 (陌韻)
  • 說文》十寸也。人手郤十分動衇爲寸口,十寸爲尺,規矩事也。从尸从乙。乙所識也。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家語》布指知尺,舒肱知尋。《前漢·律歷志》度量衡皆起於黃鐘之律,一黍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蔡邕·獨斷》夏十寸爲尺,殷九寸爲尺,周八寸爲尺。《周禮·司市》疏置丈尺於絹布之肆。
  • 又大尺曰施。《管子·地員篇》其施五尺。《註》施音遺,大尺之名。
  • 又《小爾雅》五尺謂之墨。《周語》不過墨丈尋常之閒。《註》五尺爲墨,倍墨爲丈。今木工各用五尺以成宮室,其名爲墨,則墨者工師之五尺也。
  • 又《唐輦下歲時記》二月朔日爲中和節,賜大臣戚里尺,謂之裁度民閒。
  • 又法三尺,謂以三尺竹𥳑書寫法律,故俗謂舞文爲弁髦三尺。今以三尺爲𠛬具,非也。
  • 又叶昌約切,音綽。 (藥韻)
  • 詩·魯頌》是尋是尺。叶下作若。
  • 韻會》通作赤。
  • 考證:〔《說文》周制,寸,尺,咫,尋,常,諸度量皆以人體爲法。〕
  • 謹照原文常字下增仞字。〔《周禮·地官》置丈尺於絹布之市。〕
  • 謹照原文地官改爲司市疏,市改肆。
説文解字  

清代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

十寸也。寸、十分也。禾部曰。十髮爲程。一程爲分。十分爲寸。又曰。律數十二。十二禾秒而當一分。十分而寸。漢志曰。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爲一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十尺爲丈。十丈爲引。而五度審矣。人手卻十分動脈爲寸口。寸部下亦曰。人手卻一寸。動𧖴謂之寸口。鄭注周禮曰。脈之大𠋫要在陽明寸口。疏云。陽明在大拇𢫾本骨之高處與弟二𢫾閒。寸口者、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是也。按大拇𢫾本高骨後一寸、許所謂人手卻十分也。卻者、𢇛也。𢇛者、拓也。人手竟又開拓十分得動脈之處、是曰寸口。凡寸之度取象於此。十寸爲尺。十其長是爲尺。尺、逗。所㠯𢫾尺規榘事也。𢫾尺當作𢫾𢇛。聲之誤也。𢫾𢇛猶標目也。用規榘之事。非尺不足以爲程度。尺居中。下可晐寸分。上可包丈引也。漢志曰。寸者、忖也。尺者、蒦也。尺𢇛蒦三字同韵。从尸。主也。从乙。會意。昌石切。古音𡉈五部。古書亦借赤爲之。毛晃曰。宋時案牘如此。乙、逗。所識也。漢武帝讀東方朔上書未盡。輒乙其處。題識之意也。以榘尺記識所度、故從乙。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㠯人之體爲法。寸法人寸口。尺起於寸。咫法中婦人手。尋、八尺也。法人㒳臂之長。常倍尋。或曰。常當作丈。周制、八寸爲尺。十尺爲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人部曰。仞、伸臂一尋也。是仞尋無二。而此尋仞並舉。疑許主七尺曰仞之說。人部之解出後人改竄。非許原文。說詳人部。